Ⅰ 《我不是葯神》結局是什麼
影片《我不是葯神》程勇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過程——
程勇是上海一間印度神油店的老闆。2002年某日在鄰居的引薦下,白血病患者呂受益登門拜訪,請他從印度帶回一批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的特效葯「格列寧」。程勇深知走私販售葯物是非法的,但此時的他已經陷入了經濟困難,前妻曹玲正在爭取兒子的全部撫養權,要帶兒子移民國外,老父親做手術急需錢。於是,程勇毅然決定踏上走私的道路。
瑞士諾瓦公司生產的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的分子靶向葯物「格列寧」(影射現實中的葯物伊馬替尼,中文商品名為「格列衛」)葯價為人民幣四萬左右一瓶,而程勇售賣的印度仿製葯只需人民幣五千元(影片後期變為五百元並向外省售賣)且葯效相同,兩者價格相差八倍至八十倍。
最初,在瑞士諾瓦中國分公司的要求之下,中國大陸警方開始嚴查市場上流通的仿製葯。程勇擔心坐牢以及出於家庭因素的考慮而不再售賣仿製葯,但一年後受朋友呂受益自殺的觸動和病友懇求而再次售賣。之後,諾瓦公司發現了仿製葯又在市場上流傳,且通過法律程序關停了製造仿製葯的印度工廠。影片末尾,程勇被警方逮捕,經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曹斌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影片原型的主人公「陸勇」結局——
1、病友求情
陸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他免予刑事處罰 。
2、撤回起訴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檢察院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法院當天就對「撤回起訴」做出准許裁定。
陸勇的代理律師張青松認為,陸勇購買信用卡的行為,有一定的違法性,但不構成犯罪,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此外,他認為陸勇的「代購」行為未構成銷售假葯罪,而應屬於購買假葯的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購買假葯不屬於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證據不足等情形的,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3、無罪釋放
2015年1月29日下午,陸勇獲釋。2015年2月27日,湖南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葯」案做出最終決定,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
「國外抗癌葯代購第一人」剛經歷了一場緣於代購葯物的牢獄之災。300多名病友聯名呼籲之後,檢方最終撤訴,無罪釋放。
陸勇想成立一家志願者組織或公益基金會,專門服務於白血病病友,「一來可以結束單槍匹馬式的薄弱,二來可以更好更專注、專業地搞好服務」。
Ⅱ 余勤劉軍章富翠欺詐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命法院院長阮思軍閔珍斌曹斌裴縝廢除社會保險法第37條犯罪嗎
枉法裁判罪上訴遺狀!
單位和人社局工傷舉證不能應敗訴
周六再次加班的工作原因必須認定
加夜班一年的工作原因是致病本質
因工作原因受到七級傷殘的是工傷
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必須負舉證責任
缺乏工作原因調查核實程序不合法
上訴人:章富翠,劉軍、余勤、宜昌市中級人命法院大法官!
被上訴人: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4號;法定代表人張軍平,局長。
第三人:宜昌市東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東山開發區發展大道11號。法定代表人陳剛,董事長。
總經理孫繼芳電話威脅要害我!有電話錄音!
追加遺漏第三人:宜昌市衛生局。局長董美階。宜昌市一馬路22號,
6230008、12年12月27日《舉報答復》證明我吃單位剩菜一年致病
案由:上訴人因強烈不服(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號枉法裁判罪的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西陵區法院(2012)鄂西陵初行字第16號違反《社會保險法》第37條而無效的《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工傷認定和延誤醫療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國家賠償七級傷殘費4賠*上年宜昌平均工資2.2=8.8萬元。
3:判決被上訴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因為沒有犯罪認定資格無裁量權
所以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7條判決:無權認定不是工傷!
4:判決被上訴人認定程序不合法:沒有犯罪自殺證據;
5:判決被上訴人認定事實不合法:遺漏一年加班事實;
6:判決採信偽證不合法:勞動合同無人簽字工作開始時間事實不清?
7:判決法官混淆事實不合法:引起工傷的工作原因是什麼沒有查?
8:判決法官法律依據不合法:為何不用特別法社會保險法第37條?
9:判決法官適用舊法不合法!適用下位法犯罪!
10:判決沒查工作原因濫用職權不合法:程序過程漏一環!
事實與理由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裴縝:
西陵區人民法院法官:章富翠、劉軍、余勤枉法裁判罪事實如下:
法官只認定工傷疾病表面形式現象!
卻不認定疾病原因背後的本質內容!肯前才能推出肯後!
法官違法沒有認定工傷原因加班事實,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沒有連續一年加夜班認定何談工傷?沒有連續一年吃剩菜認定何談原因?沒有連續一年有毒物認定何談起因?
法官邏輯混亂錯誤!故意讓事實不清,混淆事實!
故意不認定一年加班事實!故意枉法裁判!
原告法庭上說:「我是2010年11月開始上夜班」
單位說:「不是的。」被告人事局卻違法認定8月?
矛盾邏輯!必然結論是:矛盾話一真一假!第三人人事局一定是假話!
因為壩區法院已經判決認定上訴人是2010年11月開始上班的!!!
人事局全部是假話!一審法官故意包庇被上訴人!是共同犯罪!!
上訴理由的法律條文大前提根據一審枉法裁判罪的小前提事實
《憲法》第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一審法官說:「憲法無效!不予執行!」
判決原告沒有一年休息的權利!
每月上班31天!有《考勤表》證據為證!
《憲法》第45條公民在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一審法官說:「憲法不是法!我不採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不是工傷!
因為「不死不算工傷」!
工傷保險也判決無效!不予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2條::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工傷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一審法官說:「保險法也不是法!我不採用!」
判決原告七級工傷活該自負!
原告不得依法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
《社會保險法》第1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一審法官說:「保險法不是法!老子才是法!」
判決原告不得共享發展成果,法院不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法院要故意破壞穩定!
不予認定工傷的話:我將轟動全世界!!!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宜昌市總工會拒不支持原告訴訟!有《舉報信》證據!宜昌市總工會也不監督!!!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一審法官對單位違法沒有從2010年11月起繳納工傷保險包庇單位犯罪!成立共犯!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法官對工作原因故意迴避!
本案關鍵就是工作原因沒有查清!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被告應該根據該條不認定工傷;
但是原告(一)沒有「故意犯罪」
(二)沒有醉酒或者吸毒;
(三)沒有自殘!
被告根據以上那一條不認定原告工傷?這是本案上訴焦點之一!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一審法官包庇單位!單位從2010年11月起就沒有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無保險證據!
但是單位卻為原告按照1500元繳費基數從2010年11月起繳納了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一審法官還犯罪包庇單位!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查清工傷保險偷交漏繳事實!挽回國家巨大保險基金損失!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一審法官沒有查清工傷保險繳費事實!
單位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不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犯罪事實必須徹底查清判刑坐牢!
事實不清!必須發會一審重新審理!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宜昌市人社局就是因為沒有徵收工傷保險!
才違法《不予工傷認定》!
讓七級工傷原告無辜充當犧牲品替罪羊!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宜昌市人社局必須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早已經確認的2010年1500元的繳費基數加110%=1650元,從2010年11月起徵收單位漏繳偷交的原告工傷保險金!
早日讓原告享受工傷認定及其合法待遇!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原告幾十次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處找王主任和簡君稽查科科長舉報!都石沉大海!
被告法制科三次書面答復不予受理舉報!
再次強烈請求申請中級法院到宜昌市人社局法制科魏松處和簡君處將舉報證據保全!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被告故意包庇第三人單位東方威尼斯!
導致本案嚴重事實不清!
原告到底是不是2010年11月上班?
一審法官沒有查明!
原告到底是不是加一年夜班?
一審法官也沒有查明!
原告就是因為連續一年加夜班才導致積勞成疾、累病在星期六夜班再次加班崗位上面的!
第八十六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被告稽查科科長簡君至今不履行法定職責!
沒有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八十九條給社會保險基金、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我的七級工傷損失十萬元!
開除共同犯罪分子公務員稽查科科長簡君!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簡君不為原告從2010年11月起責令單位補繳工傷保險金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罪!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原告因為連續一年加夜班導致七級工傷,必須根據該條「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請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單位至今沒有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我得到及時救治。3000元一醫院工傷住院費至今單位不給報銷一分錢!
強烈請求中級法院判決報銷原告宜昌市一醫院3000元住院費!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原告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星期六再次加夜班而導致的積勞成疾七級傷殘傷害,
恰恰符合該條規定!
為什麼不根據該條依法認定工傷?
(四)患職業病的;
原告有一醫院的職業病輕度肝中毒脂肪肝診斷證明!被告為什麼不採信?
為什麼不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原告在《工傷申請表》提供了勞辦發(1996)133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為什麼不執行?
法行(200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員工未構成犯罪,也不屬於自殺酗酒的,應該認定為工傷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麼也不執行???
勞辦發(1996)271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導致七級傷殘的,應該認定為工傷。西陵區法院為何不執行?
宜昌市人社局為何也不執行???
單位為什麼也不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犧牲星期六夜班休息時間,
為建設宜昌市文明城市的公共場所之一的東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點而傷殘,
根據該條也應該屬於「視同工傷」!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原告完全符合第14條(一)(四)(七)和第15條(二)的規定;也沒有犯罪酗酒自殺吸毒,為什麼不認定工傷???
被告無權吧認定工傷!!!
因為沒有公安局犯罪證據!!!
被告必須認定原告為工傷!!!
第十九條: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我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也不申請工傷認定,應該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為何被告不依法認定工傷??
為何被告違法要我承擔不是工傷法律後果?
《工傷認定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被告為何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工傷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程序違法:
被告沒有調查清楚原告到底是那一天開始上夜班的?《員工登記表》證據在那裡?
沒有詢問會計工資從那一天始發的證據?
沒有詢問單位夜班廚師吃一年剩菜事實?
沒有封存一年《考勤表》《夜班簽字本》?
沒有封存333個有毒木櫃《驗收合格證》?
工傷原因的根本原因一個都沒有調查!!!
第十六條工傷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汪溪平與原告結怨十多年!曾經仲裁過原告
不主動迴避!程序嚴重違法!
依法必須撤銷《工傷認定書》
第十七條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單位到今天拒不舉證不是工傷!
反而幫原告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汪溪平卻違法拒不受理!
人社局必須根據該條:
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九條《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程序又再次違法如下:
人社局沒有載明工作原因的依據???
沒有載明關鍵的「吃單位亞硝酸鹽的剩菜和加一年夜班工作原因導致原告在有毒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導致七級工傷傷殘」的工作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裴縝:
親自審理此全國最大枉法裁判罪案!
法官帶頭侵犯人權!世界關注!
准備聯系《焦點訪談》讓事實說話!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不以事實為根據!不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宜昌市人社局: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五)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我說:「我是從2010年11月開始上班的」
單位說:「不是的!勞動合同是11年簽的」
我和單位說的話必是:一真一假!其餘都假
人社局卻說:「是從2011年8月上班的!」
邏輯推理出:人社局說假話又認定假話!
一審法官卻又判決也認定假話就是真話!
一審全部判決全是邏輯錯誤的假話!
(六)鑒定結論;原告說:「勞動合同不是原告簽的名字!」
單位說:「假勞動合同就是真勞動合同!」
法官判決書第7頁第6條明目張膽寫到:
「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單位強迫原告連續一年加夜班的事實,
是本案的最關鍵工作原因!
有加班一年原因才導致身體突發疾病!
有原因才能有結果!
一審法官故意對一年加班事實「不予認定」
一審法官不以事實為根據!
必然導致判決不以法律為准繩!
再次強烈請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鑒定《勞動合同》誰簽的我的假名字!徹底查清「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依法移交宜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100多名員工的假合同!
為國家挽回巨大漏繳社會保險金損失!!!
東方威尼斯不馬上賠償我七級工傷十萬元!
我將親自去北京公安部舉報其他犯罪事實!
徹底摧毀東方威尼斯黑社會犯罪集團!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單位已經偽造了2011年假勞動合同、隱藏了《2010年員工考勤表》、毀滅了《2010年廚師夜班剩菜工作記錄表》等證據!
法官為何知法犯法包庇單位?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的;一審證據不足,判決無效!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一審沒有適用《社會保險法》第37條!
明顯違法!無權認定是犯罪而非工傷!
3.違反法定程序的;一審違法程序,判決無效!
4.超越職權的;一審超越職權,判決無效!
5.濫用職權的。一審濫用職權,判決無效!
(三)被告不履行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請求中院判決被告重新認定工傷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請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果不依法認定工傷就是逼我上訴人:章富翠、劉軍、余勤
2012年6月24日
附:上訴狀3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法律出版社,出版,最新權威法律規定:第106頁到數第二行:
在工作崗位致病應該認定為工傷!
第109頁第10行:
本條改變了舊法律縮小了不認定工傷范圍
職工僅在犯罪情況下,才不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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