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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

發布時間:2021-10-28 05:25:44

Ⅰ 如何讀懂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二級市場(主要是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已經完全納入監管層范圍,私募基金已經規范化,透明化,保證私募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有些大型有實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自主發行基金後,按正常程序也要完成基金的託管。若是通過信託公司通道發行,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實際上與信託公司形成了買賣關系。從形式上看,是投資者和信託公司簽訂了信託合同。
私募基金是信託產品的一種類型,屬於「指定用途」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的資金主要投資於國內的股票市場,並適當參與債券投資和權證投資。
充分重視並理解基金合同的條款,是投資者購買陽光私募基金的必備環節。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方面認真審視基金合同。

信託期限

和一般信託產品都有一個固定的期限不同,陽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設固定的存續期限,只要產品的運行不觸及終止條款,產品是長期運行的。

受益人

陽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約定上,較其他類型的信託產品有特殊之處,那就是會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資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為投資顧問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這個條款的設計,是為了實現陽光私募基金的超額業績分成。在信託產品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資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單位凈值的計算

目前私募基金單位起始凈值為1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託公司公布的同一個產品、同一個時間的凈值,是可能存在差別的,差別點在於是否將相關的費用扣除,信託公司公布的凈值肯定是已經扣除了相關費用的可供交易的凈值。

封閉期

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一般會設定一個封閉期,封閉期是指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後,有一個最短的持有期限制。封閉期的長短,一般都在6個月或以上。在封閉期內,無論私募基金的業績是大幅上漲、還是有所下跌,投資者都不能贖回。
除了「封閉期」的約定,有些陽光私募基金還會設一個准封閉期,它是在過了封閉期之後的又一段期間。過了封閉期,投資者是可以每月賣出一次產品了。但如果還有一個准封閉期,投資者在此期間賣出產品,還會涉及贖回費用,贖回的費率也會在基金合同中註明。

巨額贖回

在私募基金的單個開放日,基金的凈贖回份額超過了上一個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則會觸發巨額贖回條款。這時,申請贖回恐怕就不能按時收到全部的贖回資金。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在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能贖回部分,由基金委託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是否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該條款實際是一個投資風險的提示條款。

投資運用的限制

該條款主要是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給予一定的約束,建議重點關注「投資於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規模的比例」這個條款。這個比例一般為10%、20%和30%。10%意味著該基金最少要投資在10隻股票中,30%意味著最少要投資在4隻股票中。投資股票越集中,該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就越高。

費用

(1)認購費:購買私募基金通常需要繳納1%的認購費,價外收取,即投資者認購100萬元的私募基金,需要向銀行賬戶匯入101萬元。
(2)固定管理費用:私募基金每年需要繳納1.5-2%的固定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包含信託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律師費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運作中產生的費用。該費用通常按日計提,直接從信託總資產中扣除,投資者看到的基金凈值已經扣除該費用。
(3)浮動管理費:按目前行業的俗成慣例,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收取20%的浮動管理費,該費用的提取方法是產品凈值在創歷史新高後,提取創新高部分的20%,作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勵,這部分費用從信託資產中直接扣除。
(4)贖回費:絕大多數私募基金設有贖回封閉期和准贖回封閉期,其中贖回封閉期一般為1-6個月,期間不允許贖回,准贖回封閉期一般為6-12個月,期間允許贖回,但通常需繳納3%的贖回費,即贖回費=贖回資金×3%。投資者在封閉期和准封閉期之後,進行贖回一般是沒有任何費用的。

產品分紅

私募基金是否分紅,由信託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商定,投資者沒有參與決策的權利。大部分私募基金會在信託合同中明確分紅的方式只有份額再投資一種。

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高回報類型。在信託合同中,一般會將投資的風險進行列示。投資者應主要關注2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管理風險,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給投資者帶來理想投資回報的風險。二是委託人風險,即由於投資者沒有考慮好資金的整體安排而導致的風險。

Ⅱ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哪裡

中國基金業協會18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統稱《合同指引》),分別針對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國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的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范性內容框架,釐清了私募基金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充分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合同指引》強化了基金治理,針對「契約型」組織形式的基金,突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功能和作用,明確可靈活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不會大幅增加行業執行成本,具有切實的可行性。此外,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使得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保護和基金治理已經具備法律基礎,投資者可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等形式參與基金治理。《合同指引》對相關規定也有所承接。

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出,《合同指引》為投資者提供合同文本參考,引導投資者購買合同文本規范的私募基金產品。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參照《合同指引》整改業務開展中的不足,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合規經營。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強化了行業信息收集要求。明確私募基金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後再進行投資運作,並按相關要求對基金份額登記信息和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備份。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范性內容框架,釐清了私募基金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體現出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基金業協會表示,近幾年私募基金不斷發展,但對於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專業指引,特別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較為隨意,容易產生爭議。同時,私募基金行業魚龍混雜,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為了能夠更好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為私募基金設置必要的指引。

附件1: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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