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合夥公司的有限合夥人退夥後的責任承擔
有限合夥人對其退夥前 合夥企業已經發生的債務要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的限額就是有限合夥人在退夥時從合夥企業分得的財產為限。這里指合夥企業在你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並非是因你的原因導致的企業債務。
⑵ 有限合夥基金公司的入伙與退夥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
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⑶ 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退夥,其股權如何處置
是的按股權轉讓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