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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相關犯罪

發布時間:2021-10-27 13:27:56

Ⅰ 排排網名片: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
2.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
3.違反《辦法》第十五條,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
6.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7.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有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禁止行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Ⅱ 挪用私募基金怎樣量刑

您好,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犯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私募基金的哪些募集行為容易被公安

1. 私募基金推介。「被盯」指數:★★★★★

只所以首先評定私募基金推介,一方面因為這是《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設專章規定的內容,重要性可見一斑;另一方面是因為《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條認定標准中有兩條與此直接相關,一條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另一條則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通俗地理解,私募首先要保證募集途徑限於私下,嚴禁公開。

上述規定具體指明了不得採取的公開方式,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那麼,是不是說只要避免使用「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就萬事大吉了呢?不是。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25條擴大或者說進一步細化了公開宣傳的認定范圍和形式,其中包括: 公開出版資料;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海報、戶外廣告;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最後還留了一個口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顯而易見,此次基金業協會大大具體化了被禁止的公開宣傳形式,對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刑事司法部門會毫不猶豫地肯定並選用。但問題是,基金業協會似乎也試圖為私募基金留下點「活路」,比如對「講座、報告會、分析會」、「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和「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均設定了一個限制性條件,即「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該設定似乎表明,只要設置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網站、電話、講座、微信朋友圈等上述眾多方式就都可以使用了,真的嗎?筆者不這么認為,簡單意見將在下文提及。另外,微信朋友圈怎樣設「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其實,基金業協會又是正面又是反面列舉了這么多否定和肯定形式,在刑事辦案部門來說,這早已都是浮雲。事實上,刑事執法部門已將沒有宣傳單、不開講座報告會,除了「口口相傳」什麼都沒有的多起案件,定性為公開宣傳並予判刑。此種情形下,還糾結於具體宣傳形式,意義幾何?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筆者認為私募基金推介的「被盯」指數為:★★★★★

2. 基金風險揭示。「被盯」指數:★★★★★

對於基金風險揭示,《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此前發布的法律法規有著較為完備的規定。

此處重點提示的是,《非法集資解釋》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認定標准,除兩個系針對「公開」之處,另兩個標准實質上所針對的都是資金用途,即可以是有賺有賠的投資,不能是穩賺不賠的借貸。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有關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有相當一部分是與基金推介重合的。其中有關禁止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最低收益」等,既是宣傳推介的要求,更是風險揭示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做出還本付息的承諾,一般就很難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了。

為此,筆者將基金風險揭示的「被盯」指數定為:★★★★★

3. 合格投資者確認。「被盯」指數:★★★★★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主要是個人財產以及單只基金的投資額度。表面看來這與非法集資的認定標准並無交集,但此處不能忽略卻常被忽略的一個環節便是合格投資者的真實性,即不得拆分。否則,即可能出現超出私募法定人數的情形。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穿透之後,若實際投資人數超出法定人數,則私募便於事實上演變為公募。公募與私募的一個根本性區別便是,公募設立需經批准,私募設立只需注冊不需審批。未經批准開展公募,按《非法集資解釋》即可能被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由於監管部門及基金業協會嚴辭叫停並三令五申嚴禁拆分規避合格投資者制度,由此不難推測,此種拆分規避行為可能比較普遍。正因為其普遍性和嚴重性,筆者認為其刑事風險也相對較高,因此其「被盯」指數也是:★★★★★

4. 特定對象確定。「被盯」指數:★★★★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較大篇幅設定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算得上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但問題是,《非法集資解釋》中只規定了不得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沒有明確何為「特定對象」,何為「不特定對象」。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特定對象」的認定標准比較清楚,即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人。暫不談這一認定標准與美國現行私募認定標準的差異,這一標准顯然與《非法集資解釋》中所指的「特定對象」並非同一概念。

《非法集資解釋》中的「特定對象」是與「社會公眾」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刑事辦案部門根本不用管這個對象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只要屬於社會公眾,就已經有一隻腳踏入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禁地。

更何況,《非法集資解釋》所能認同的「特定對象」,基本只限於「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范圍已經小的可憐。實際辦案中,辦案部門還適用類似於「穿透原則」的考察標准,去看這些「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的資金來自於何處,典型案例即是浙江吳英案。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筆者認為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刑事風險也相當高,「被盯」指數為:★★★★

5. 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被盯」指數:★★★

總體來看,《非法集資解釋》中主要打擊的是「公開」和「借貸」,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則更多的屬於行政監管范疇,一般不會直接進入刑事辦案部門的「法眼」。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但是,行政違法行為也並非完全與刑事案件辦理無關。在實務中,刑事辦案部門已將備案登記、適當性匹配等行政管理事項,做為確定違法程度是否嚴重的證據。此次新設的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制度,不出意外的話,應該也會被以類似方式使用。

Ⅳ 被刑事立案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資產如何處置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的財產是獨立的,產品的財產歸屬於投資者,管理人的財產用於支付法律賠償等事宜。

Ⅳ 私募基金在中國違法嗎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國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根據新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應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的個人凈資產不能低於1000萬元以及個人的金融資產不能低於300萬元,還有就是個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於50萬元。

因為考慮到企業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且受到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都具有比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認可為合格的投資者。

(5)私募基金相關犯罪擴展閱讀:

基金是有價證券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兩種,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證券市公開發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證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樣判斷一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法性

1、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2、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於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3、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參考資料:華律網

Ⅵ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

Ⅶ 私募基金違規行為要受到什麼處罰

這得依據私募基金具體的違規行為來確定哦,比如近期私募新規規定所有私募機構必須完成產品備案,如果沒能在期限內完成備案的將面臨無法發現新產品的處罰等,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違規行為。另外如果想了解更多私募知識可以登錄私募排排網去學習哦,裡面私募知識資訊還是很豐富的,希望能夠幫到你哦。

Ⅷ 私募基金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
2.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
3.違反《辦法》第十五條,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
6.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7.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有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禁止行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基金風險
對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而言,最應該警惕的私募基金風險可以分為六大類: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風險,由於私募基金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風險,凡是涉及投資運作及管理的過程,例如投資方案、資金轉移及項目跟蹤管理等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低。很多投資者之所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後也對應著高風險,很多投資者並沒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所以投資需重點關注此類私募基金風險。
第三基金管理人導致的私募基金風險。由於缺乏嚴格的行業准入標准,基金經理門內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及市場認同度等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同樣的市場環境,一部分基金經理能夠憑借精準的投資為投資者帶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經理則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第四較高的道德風險。基金項目一般是以合夥形式成立的,但受到專業、地理及時間等因素的限制,投資者並不能有效的對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所以道德風險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私募基金風險。
第五項目融資缺乏專業度。項目融資一般需要很高的實務經驗及專業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經理或管理團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的監控、管理項目融資。
第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部分私募基金會通過故意誇大收益、隱瞞項目等來吸引投資者參與投資,而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眾存款。
雖然投資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認購門檻高達百萬,對許多投資者來講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一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風險出現的因素投資者都必須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要負法律責任嗎
我國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其任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都受我國各類法律的約束。一旦投資私募基金遭遇虧損,經過查實,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造成的,那麼其內部管理人員必然要承擔相應責任,如只是受其運營管理水平限制而導致虧損的,則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相關風險由投資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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