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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案件

發布時間:2021-10-27 02:53:54

『壹』 私募股權是不是違法行為

1、私募股權是合法的;
2、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3、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貳』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些常見法律問題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叄』 私募股權基金是否違法

PE是在資本世界裡的資金主要來源。
在國外的「PE投資」也叫「私募股權投資」 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也稱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亦採取債權型投資方式。不過以上只佔很少部分,私募股權投資仍可按上述定義。
簡單的講:就是在企業發展的前中期,對其注入資金、管理、等各方面優勢資源,幫助其上市、然後套現,從中獲得豐厚回報的過程,有人將PE基金的本質形象地形容為:「富人過剩的資本和聰明人過剩的智力結合在一起的產物」。不做總統做PE, 美國前國務卿鮑威爾, 前總統柯林頓, 前聯想總裁柳傳志, 前中國網通CEO田溯寧, 華誼兄弟有限合夥人馬雲、江南春, 紅杉資本合夥人沈南鵬(如家酒店、攜程旅行卡)
從資本市場賺到3到500倍的錢後,以1到3倍的高利潤返還給當時投資他公司的所有散戶而從中獲利,上市公司在「PE」眼裡只是顧客。
詳細的介紹可以參考 http://blog.sina.com.cn/tiankai1

『肆』 如何看出私募股權基金的騙局

要想看出私募股權基金的騙局就要先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

首先是分為兩類:商業風險和違規風險

商業風險是指在私募股權基金進入公司後公司運營產生虧損或因其他原因產生的到期無法兌付的情況,這種風險是可控的且合理存在的,與收益相伴而生,商業風險轉變為損失時,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要想規避商業風險就要選擇信譽較好的基金公司的產品,詳細了解基金投向和風控措施,慎重選擇,該種風險談不上騙局,屬於正常市場風險。

違規風險又分為事前的違規風險和事後的違規風險,其中事後的違規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在獲得資金後挪用或轉移,這時主要考驗基金公司的監管運營能力,要想規避最好的方式是選擇信譽較好的基金公司。

『伍』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

『陸』 企業私募股權基金,企業能妥善處理解決糾紛與訴訟,幾

(一)為廣大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渠道。現行的銀行信貸制度與上市融資制度無法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它們的融資面臨著制度性障礙,比如成本過高、需要抵押、利率高等,在實踐中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專業投資者,它們專注於對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投資,一旦發現有潛力的投資機會,它們便會快速出擊,與投資對象進行談判、溝通,從而快速注資。這樣,有潛力的中小企業也就可以快速得到融資。在這個過程中,中小企業也是主動的。中小企業如果有發展潛力,有發展機會,而缺少資金,它們可以主動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接洽,尋求投資。在雙方的接洽中,不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介入,不需要信息公開披露,不需要巨額承銷費用,而且如果洽談成功,不需要資產抵押,不需要保證人,從而在實現中小企業融資目的的情況下,盡可能地降低融資的時間成本與金錢成本,從而更好地滿足了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完善公司治理,優化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前瞻性的戰略性指導。一方面中小企業引入戰略性私募投資者,能幫助以家族模式發展起來的中小企業改善股東結構,有助於建立起有利於企業未來上市的治理結構、監管體系、法律框架和財務制度;另一方面通過提供增值服務,主要是有關戰略制定、管理優化、業務策略、財務規劃、企業再融資、人才引進等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戰略制定科學、管理結構優化、業務策略合理、財務規劃得當,從而助推企業創造價值,實現快速發展。
(三)完善金融體系,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金融體系是以商業銀行為主導,以間接融資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的融資需求對銀行與信貸產生巨大依賴,導致了金融體系存在較大缺陷。只有發展直接投資渠道,健全金融體系,減少中小企業對銀行的依賴與壓力,才能解決金融業發展和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雙贏問題。因此,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發展直接融資、拓寬籌資渠道、健全金融體系的有效手段。
綜上可以看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資源有效配置的需要,滿足了廣大中小企業對於資金的需要,優化了企業管理,同時對於緩解金融系統風險,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發展十分迅猛,但期間也暴露出相關法律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我國目前還沒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直接專門規范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文件。規范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是一系列部門規章,包括《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
(二)現行的有關法律與政策在許多方面未能從私募股權投資的行業運作特點出發,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有時反而構成法律與政策的障礙。比如,在市場准入限制方面限制了金融機構的投資;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支持不足,影響了投資者預期收益和投資熱情。目前,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行主體也制定了較高的標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權市場的擴大。
(三)我國沒有針對私募股權基金主管機關的明確規定。職責不清,導致實踐中多部門權利傾軋,出現管理局面的混亂;缺乏對於主管機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當主管機關侵犯私募股權基金權利時,無法得到及時救濟和賠償。
(四)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缺乏嚴格的程序規范。沒有統一的設立程序,導致實踐中各地做法各異,私募股權基金設立者欺詐騙取主管部門核准設立或故意隱瞞財務、投資等重要信息,侵犯投資人利益時,主管機關享有哪些處罰權,當前立法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投資者利益得不到及時救濟。
(五)我國法律對基金資金來源限制過多,不能充分發揮私募股權基金的風險調節作用。目前,私募股權資本來源主要為政府部門,渠道單一、資本規模小,而作為發達私募股權投資國家主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養老基金,在我國受到法律法規的影響不允許從事風險性投資,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到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不能真正發揮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所具有的投資潛力,從而阻礙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規模與速度。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的對策
(一)明確政府的作用,制定有關私募股權投資業的法律體系。中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業,首先要明確政府的作用和角色。政府應把發展私募股權投融資產業納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給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優於其他基金的稅收政策,減免其所得稅,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的個人可免徵資本收益所得稅,對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只徵收印花稅,確保組建運作規范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國經濟活動中所慣有的立法滯後而造成種種不良後果的弊病。政府應著重於建立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和市場體系、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培育服務於私募股權投資產業的中介機構,為私募股權投資事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關整個風險投資業的法律體系;其次政府要積極引進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制定有關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規,拓寬利用外資的渠道,引導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更多地投向創新企業、中小企業、科技企業。
(二)建立統一協調的政府監管機構
第一,明確主管機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都屬金融監督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某些特定基金也有監管職權,涉及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案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參與管理。未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究竟應納入哪一個機構主管必須予以明確。特別是在目前以試點方式在個別地區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於眾多其注冊地與實際創造經營地可能分離,會帶來區域性監管的難題。按照我國的監管傳統,對某一市場的監管空間都是由一個主管機關主導下的多個部門協調管理,通過相應的授權、監督、分工協作,達到監管的目的。本文認為,當前我國以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實現規模經濟,國家投資的產業投資基金應確立以發改委為主體的監管體制,符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現實,便於及時迅速調整和實現國家騰達的產業政策;對於其他私募股權基金可以由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優勢。當然,隨著我國民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壯大,市場退出渠道的進一步拓寬,可以賦予證監會和其他產業主管機構更多的監管職權。
第二,明確具體職權,承擔相應違法責任。監管機關的職責首先包括發行人資格的監管。私募股權基金發行人的資格條件規定得不宜僵化,這是因為在發行人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基礎上,對發行人的凈資產額、盈利狀況、利潤水平規定的太詳細,會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的流動性。符合法定條件,實質審查後即可以許可設立,還可以通過反面來強化發行人的資格條件,如授予主管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取消該私募發行人的資格,著重對法律規定的違規情形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募集對象和范圍的監管。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機構投資者,而且由於我國當前個人投資者尚不具備投資這種高風險的行業,所以我國對募集對象的監管主要針對的是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與辨識能力,信息的分析與判斷能力,對這類募集對象的限制和監管也不必過多,這也是私募股權機構能募集大量資金的保證。這些規定對私募股權募集對象做較為全面的規定,可以在私募股權基金立法中予以借鑒。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研究擴大投資主體的范圍,將保險基金和銀行資金通過相應的法律規定納入到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以及對這些資金的投資比例、來源是否合法予以審查,加強信息披露監管。

『柒』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營的法律風險點有哪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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