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❸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錄涉及什麼稅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❹ 私募基金稅務問題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❺ 私募基金起投金額是多少
不能低於100萬元
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險業界,伴隨2015年腳步聲到來的是保險資金運用一個緊接著一個的細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監會批準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專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業銀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將被撤回。財新網報道稱,多家商業銀行收到銀監會窗口通知,監管部門將依法撤回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資格。
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❻ 我國私募基金始於什麼時候
非法的以及地下的私募基金開始時間很久,從股市誕生以來就開始有人集資炒股,從階段上分為這么幾個階段
1993年-1995年:萌芽階段,這期間證券公司與大客戶逐漸形成了不規范的信託關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階段,此期間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託承銷商進行投資,眾多的咨詢顧問公司成為私募基金操盤手;
1999年-2000年:盲目發展階段,由於投資管理公司大熱,大量證券業的精英跳槽,憑著熟稔的專業知識,過硬的市場營銷,一呼百應。
2001年以後:逐步規范、調整階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業務向集中投資策略的轉變,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
2004年,私募基金開始與信託公司合作,推出信託投資計劃,標志著私募基金正式開始陽光化運作。
2006年,證監會下發了有關專戶理財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每筆業務的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基金公司最多可從所管理資產凈收益中分成20%。由於專戶理財只向特定客戶開放,且有進入門檻、不能在媒體上具體推介,事實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業務。
2007年,《合夥法》頒布,私募基金開始建立合夥企業,標志著私募基金的國際化步伐明顯加快
因此,要將成規模的,正式開始發展,應該在2004年,陽光私募開始正式進入全面啟動狀態
❼ 什麼叫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7)我國私募基金業務收入構成擴展閱讀:
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不僅是關心自己的盈利,還更關心投資私募的費用。一般的私募基金的費用有:
1、基金交易費用
基金交易費用是指在在進行的時候基金交易時發生的基本費用,一般有認購費用、申請購買費、贖回費用、私募基金轉託管費、轉換費用等等。
2、基金運營費
基金運營費講的是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通常常見的是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可能有所減低價值。營運費有:管理費、託管費、可持續銷售費、證券交易費用、信息披露費用、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等,一般的都是按照國家的規定來收取。
❽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業務
投資公司成立後,需要建立企業組織架構,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之後即可成立第一支產品。具體步驟所包含內容如下:
一、關於企業組織架構
一般性的投資管理公司可設置如下部門:投資交易部、研發部、市場部、綜合管理部、財務部和風控合規部。
二、初期費用
初期費用主要有:場地費、人工費、日常開支(水、電、辦公耗材、通訊、交通等)、業務開支(招待、宣傳、差旅等)、開業的裝修費和辦公用品購置費等。
三、如何登記備案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辦法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履行管理人登記和備案手續,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申請成為會員。通過簡稱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系統網址為:https://pf.amac.org.cn
(一)管理人登記備案主體
管理方式分為自我管理、受託管理和顧問管理三類。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型基金,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該公司型基金也應當履行管理人登記手續。例如A公司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資管理團隊進行自我管理,並未委託其他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則A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同時,A公司也作為基金進行備案。
受託管理指私募基金將資產委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進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託投資管理公司C進行管理,則公司C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公司型基金B作為C公司管理的基金進行備案。
顧問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擔任投資顧問等方式實際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例如D公司設立信託投資計劃E,委託F公司為投資顧問,則F公司作為投資顧問在本系統進行管理人登記,並對其作為投資顧問管理的信託計劃E在本系統進行備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要求填報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3.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對於人數沒有嚴格限定);
4.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對於人數沒有嚴格限定);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6.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由於目前基金業協會尚未開始組織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所以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或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