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及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制度包括了合規手冊的制定、首席合規官的設立、定期的內部合規檢(審)查、定期向監管機構的報告以及監管機構的定期檢查。其金融法律和監管體系經歷了八十多年實踐、修正和改進,現在成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中重要的風險防範手段。
在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合規制度是其風險防控體系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合規的本質是用制度來防範風險,所謂的政策、程序和審查(Policies,Proceres和Reviews),旨在制定一系列防控型原則、標准和操作程序,在各個階段定期勘察防漏。
通過定期檢查來保障公司員工對政策和操作程序的有效執行,通過發現問題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有序改進政策和程序,使對沖基金公司及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系統和風險防範體系變成持續自我更新和完善的系統。
合規制度是一種預測式、預防式、輔導式的監管方式,它與懲戒式、審批式的監管方式有著本質的不同,也更加符合金融市場的運行規律。這就好像在機場排隊,一邊建立了各類通道,有服務人員指導旅客走不同的通道,旅客必須從通道里走過;而另一邊設置了關卡,由警察維持排隊的秩序並決定誰有資格通過,旅客根據警察的引導排隊,如果有人違反排隊秩序,警察要進行制止和懲罰。第一種方式顯然更加公平和高效,更加體現法治的精神,成為今天現代機場管理的主流。合規制度正是這樣方式在金融市場的應用。
美國今天的合規制度也是隨著其金融法律和監管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經歷了八十多年實踐、修正和改進而來的。
1929年美國股市大崩潰以後,美國政府致力於重建美國人民對美國股市的信心。在其後的十年裡,美國國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法律以達成這一目標。這些法律包括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35年的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現為200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取代)、1939年的信託契約法以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
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主要是為了解決投資公司及投資顧問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而制定的。投資公司法著重於內部制衡機制的建立和外部監管機制的實施,而投資顧問法則集中於規范和維護投資顧問與客戶的信託關系,通過全面的信息批露以確保投資者對投資顧問和其投資建議所涉及的證券獲得充分的認識,以信息透明促成證券行業的高道德標准,並預防投資顧問從事任何欺騙性活動對投資者造成可能的傷害。
早期對投資顧問的監管主要通過行業自行監管的方式。其後經過對投資顧問法一系列的修正和改進,加強了對投資顧問的監管機制並擴大了投資顧問所定義的范疇,1960年的修正案賦予了美國證監會(SEC)對投資顧問進行調查和懲戒的職能,確立了美國證監會在對投資顧問的監管體系中的角色和作用。
全球金融風暴以後,美國國會通過了Doddand Frank法規(Dodd-Frank Act),把過去不受美國證監會監管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等納入了證監會的監管體系。凡管理資產規模超過一億五千萬美元以上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都要注冊成為美國證監會的注冊投資顧問並接受其監管。凡資產規模低於一億五千萬美元,但在二千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也都要在其公司注冊地的州政府注冊為投資顧問並接受各州政府的監管。注冊投資顧問必須按法律規定定期向美國證監會按照其要求遞交報告,並接受其不定期的年度檢查。經過兩年的准備和實施,從2011年開始,全國所有具有一定規模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全部登記成為注冊投資顧問,成為美國證監會監管的對象。
美國對注冊投資顧問的合規制度之基本法律框架是由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確定的。投資顧問法確立了投資顧問和客戶間法定的信託關系,這種委託關系是由法律確定的,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是神聖的。投資顧問有維護客戶利益的法律義務,須在公司的投資和營運活動中避免一切可能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如果出現任何可能的利益沖突,必須把客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是其核心的法治精神。
合規制度包括合規手冊的制定、首席合規官的設立、定期的內部合規檢(審)查、定期向監管機構的報告以及監管機構的定期檢查。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手冊是根據美國的期貨交易法、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74年的勞工退休收入證券法(ERISA),以及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C)、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全國期貨聯會(NFA)、勞工部(DOL)等部門實施的規則和法規為基礎而制訂的。
完備的合規手冊以及定期的合規培訓是美國證監會對其監管金融機構的基本要求。一般合規手冊應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的業務簡介,核心價值及職業道德守則和標准,對交易中各種違法及不道德行為的界定和處理方式和流程,例如利益沖突、老鼠倉、內幕交易等,尤其是內幕交易,合規手冊有專門的章節討論投資管理公司對內幕交易政策的討論和處置辦法及流程。合規手冊還包括公平交易,公平對待客戶等公司政策,文件的記錄和保存,網路安全,及緊急災難的後備計劃等。合規手冊每年要進行內部審查,以改進、補充和更新,使之更加完善。
合規手冊制定的基本原則是根據投資顧問法,所有的雇員都對公司的客戶負有信託責任,因此必須盡其所能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沖突。這種法定的信託責任要求公司雇員必須把客戶的利益永遠放在自己利益之前,任何雇員都必須避免把個人私人利益放在客戶利益之前,或利用職權或以公司之名占客戶的便宜。雇員們必須避免任何在代表公司客戶利益可能失去判斷能力或看上去好像失去判斷能力的情形。雇員所有個人的投資活動或者其它活動不僅必須合乎合規手冊的要求並且避免任何實質上的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而且必須遵守合規手冊及其基本原則的精神。
合規手冊嚴禁公司雇員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市的行為。合規手冊對內幕交易以及操縱股市的行為有非常清晰、嚴謹的界定。對內幕交易,任何利用不當方式獲取的實質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和牟利都是違法行為,將這樣的信息提示給別人也是禁止的。這樣的規則不僅適用於上市公司的內部人員,也適用於那些通過某種渠道獲得實質性、非公開信息的人,例如公司外部的律師、會計師、顧問或者銀行貸款專員等。任何可能接觸到內幕信息的人都有內幕交易的嫌疑,而避嫌的最好方式就是不交易,也不給他人提供買賣提示。出現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不僅違法的雇員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公司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美國證券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內幕交易者可能面臨高達20年的監禁以及高達5百萬美元的罰款(在沒收非法所得之外)。而公司也會因為沒有採取足夠的手段(Deter)預防內幕交易的發生而受到懲罰。
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任何人或者多人對上市或非上市證券的一系列交易進行影響,製造實際交易活動或者交易假象以引誘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皆屬非法。具體而言,雇員參與以引誘他人買賣為目的的交易或看似交易的活動,或者參與製造某支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交易或看似交易的活動,並通過在這樣人為製造的價格上買入或賣出而獲利,這兩種行為皆為法律所禁止。法律禁止的是利用交易或看似交易活動人為操縱證券的價格,而不是因為資本市場的供需關系或者證券的內在價值變化而碰巧造成的價格變化。
除了對企業核心價值、員工的行為守則、利益沖突和內幕交易有著明確的規定,合規手冊還包括以下的具體政策和流程:客戶資產和利潤的分配政策,證券商的僱傭及交易費和返佣的用途,客戶和代理交叉交易,老鼠倉、偷步交易行為,限制交易證券清單,公司雇員私人交易的賬戶和報告以及私人交易的審批,廣告及市場推廣材料的使用和內容,客戶賬戶的記錄和報告,新客戶和投資人獲取的文件,客戶資產的託管,退休基金的資產管理,公司雇員的工作外活動、保密制度、捲入司法程序或法律糾紛、政治捐款政策、新員工的培訓、年度通告以及注冊、執照、考試等要求,合規官和監管程序,企業與政府及行業監管部門的交往,文件和記錄保存政策,資產的定價,業務持續性計劃和災難應對方案,股東大會代理投票政策等。
每個公司員工在進入公司成為正式雇員時都必須要閱讀合規手冊,並簽名聲明本人已經認真閱讀和掌握合規手冊內容。公司合規官對每個新員工必須進行合規培訓,並對員工的認知水平進行考核。每個季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對敏感話題,或者最新的法律要求,或者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進行培訓,以保證公司員工具備較高的合規水平。每個員工,包括公司最高領導者和高管,都必須簽署合規年度聲明,以確保每個公司員工都依照合規手冊中規定的政策和程序辦事。
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過去不受美國證監會的監管,只須遵照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對其交易進行有限披露。Doddand Frank法規通過後,在美國證監會注冊成為注冊投資顧問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須定期向證監會填報三個主要報表,ADV報表、PF報表以及D報表。ADV報表每年報一次,主要填報公司基本的組織和業務信息。PF報表小規模的注冊投資顧問每年報一次,規模超過十億美元的注冊投資顧問每季報一次,主要填報公司投資組合的統計信息,尤其注重填報公司的杠桿使用和衍生產品交易的情況。D報表則是在公司獲得新的資本投入後在十五天內填報。美國證監會通過這三個報表掌握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態、業務特色、融資規模、資產規模、投資組合的基本情況、杠桿的使用情況以及衍生品的交易情況等,特別是PF報表用於對美國金融體系系統風險的監控。
美國證監會在全國各地設有分支機構對當地的注冊投資顧問進行定期檢查。一般每兩、三年檢查一次,每次檢查都有重點檢查項目。一般流程是,證監會人員先打電話給注冊投資顧問的首席合規官預約時間,一般給予首席合規官一周左右的時間做准備,並提供一個信息和文件要求清單,要求首席合規官按清單在證監會人員訪問公司之前完成提交。
之後,證監會檢查人員訪問公司三至五天,由公司提供一個專門的房間,在公司辦公,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進行面談,檢查公司的各種合規記錄和文件存檔,與首席合規官進行深入交流,了解公司合規政策和程序執行的情況以及各種違規事件處理的情況,並針對重點檢查項目了解合規制度執行的細節。公司訪問結束後,檢查人員會繼續和首席合規官保持聯系,要求首席合規官提供更多材料或對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解答。大概三個月左右,檢查人員向公司提交一份檢查報告,報告中詳細列出發現的問題,責成公司在一定的時間內改正或改進。如果發現重大違規或違法問題,則會對公司進行處罰。
美國對沖基金公司及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合規系統和風險防範體系其合理、有效的實踐,不僅對過去不受美國證監會監管的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產生了有效的監管,而且有助於提高它們整體的行為標准和自我監督水平,另一方面則維持了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業務特色,為美國金融市場的投資者提供了多種有效的投資渠道,對美國金融投資體系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2. 在信息披露層面,私募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規
下面是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3. 私募投資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規范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4.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