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你好,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一般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Ⅱ 關於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
基金分配通常有:
1:分配現金。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單位。即將應分配的凈收益折為等額的新的基金單位送給投資者。這種分配形式類似於通常所言的「送股」,實際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資本總額和規模。
3:不分配。既不能送基金單位,也不分配現金,而是將凈收益列入本金進行再投資,體現為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增加。
基金的收益方式:
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基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主要目標在於為投資者獲取長期、穩定的回報,紅利是構成基金收益的一個重要部分。所投資股票的紅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一個重要標准。
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與紅利相同,股息也構成投資者回報的一個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重要標准。
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買賣證券差價:是指基金資產投資於證券而形成的價差收益,通常也稱資本利得。
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這部分收益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個組成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必須隨時准備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存在銀行。
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這部分收入通常數額很小。
Ⅲ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對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並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只規定:「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對開放式基金也將有指導意義。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而基金凈收益則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後的余額。
因此,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會計年度分配一次,目前應採用現金形式分配;
3、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此外,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應載明基金收益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經基金託管人核實後,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盡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基金應以現金分紅,但在國外,基金通常還有另一種分配方式,這就是再投資方式。再投資方式是將投資人分得的收益再投資於基金,並折算成相應數量的基金單位。這實際上是將應分配的收益折為等額的基金單位送給投資人。許多基金為了鼓勵投資人進行再投資,往往對紅利再投資低收或免收申購費率。隨著基金業的日益發展和成熟,再投資方式的分配形式也必將被我國的開放式基金採用。
當然,不同基金都將在各自的招募說明書中明確規定自己的收益分配原則及方式,為投資人提供投資參考。
Ⅳ 私募基金收益分成是怎麼確定的
對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人來講,基金獲得收益後,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稅金(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銀行託管費、中介機構的費用、營業稅等等),所獲得的是基金的凈收益,按照一般慣例,這個凈收益中的20%由基金管理提取,叫做業績報酬,也有叫做浮動管理費的(按年收取的管理費稱之為固定管理費),其餘80%由全體投資人按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PE基金,合夥企業不需繳納所得稅,普通合夥人的稅金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方式,即5%~35%的累積稅制,有限合夥人現在一般是按20%稅率收取的
從根本上分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者陽光私募,按規定都是不能承諾收益率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所以在選擇的時候要仔細的選擇管理團隊,以及團隊的過往業績
Ⅳ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方式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基金收益分配會導致基金份額的凈值下降,如一隻基金在收益分配前份額凈值為1.2元,每份基金分配0.05元收益,在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將會下降到1.15元。但對投資者來說,分紅前後的價值是不變的。
(1)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封閉式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的虧損,如當年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封閉式基金一般採用現金分紅方式。
(2)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實踐中,許多基金合同規定每年至少一次。開放式基金當年收益也應彌補上一年的虧損,如當年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分紅方式有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轉換為基金份額兩種。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3)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在基金合同中約定收益分配的方式:即是按每日結轉收益還是按月結轉收益。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收益的分配權益。
Ⅵ 關於基金分紅證監會有哪些明確規定
關於基金分紅證監會有哪些明確規定?《分紅指引》有四項規定!幾年前,證監會向基金公司下發了《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分紅指引》對基金分紅條件作出了更為明確、細致的規定。《分紅指引》有四項規定:
(1)明確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應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潤指基金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2)明確分紅時間。《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須約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確定分紅條件為「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此前,基金合同一般將分紅條件籠統規定為「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之類的條款。按《指引》,以後基金只要滿足會計期末凈值減去分紅金額不低於1元的條件,即使分紅日凈值低於1元也需分紅。
(4)規定基金合同不能約定「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義的條款。引入「收益分配基準日」概念後,上述條款中關於「投資當期」的表述顯得不夠規范。2007年基金年度收益分配的爭議正是因此而生。
Ⅶ 基金收益分配(分紅)的原則和方式有哪些
基金分紅方式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兩種:
現金分紅:非貨幣基金的默認方式,紅利會直接劃轉至活期賬戶;
紅利再投資:即直接增加為該基金份額,一般貨幣基金多默認此方式 ;
分紅方式以投資者在分紅權益登記日前的最後一次選擇為准;
單個賬戶中不得對同一支基金同時選取兩種分紅方式。
溫馨提示:
基金分紅一般默認為現金分紅,分紅方式可修改,具體以基金公司公告為准。
Ⅷ 關於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的問題
一般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約定
Ⅸ 關於基金的收益問題
你的理解是對的。
開放式基金收益 = 贖回份額*贖回日基金單位凈值-贖回手續費-最初申購金額
以上計算中已經考慮了所有成本的扣除,得出的是凈收益。
1樓萬俟震宇的回答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