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二、對投資者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根據7月1日實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同時,根據不同的標准,對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六、簽署風險揭示書
適當性匹配一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 特別注意: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 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 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十、未盡事宜
資料歸檔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雙錄留痕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貳』 私募基金合同要點有哪些
明明白白看費用
大多數私募產品的認購起點,即最低認購額為100萬,偶爾也有50萬的認購起點(如朱雀5),部分私募的認購起點超過100萬,如200萬(匯利優選、從容優勢等)、300萬(如尚雅1,博頤精選等)。其實,超過300萬目前已經不算在信託50個自然人的限制中了,所以,300萬目前是私募的最高准入點了。
對投資人來說,由於私募單只產品金額較大,手中如果沒有200、300萬的金融資產,並不適合購買私募。另外,在選擇產品時,如果有300萬准備投入私募,如果不是對某家私募有特別的偏好,相對於購買一個300萬門檻的基金,不如拆開來投兩三家私募會比較好,這樣相對來說可以分散風險。
私募的認購費基本為1%,是價外收取。以100萬的認購額為例,投資者需要支付101萬,其中的1萬就是認購費。也有些產品沒有認購費(如混沌一號、揚子二號等)。私募還有另兩塊費用:固定管理費和託管費,以及浮動管理費率(業績報酬費)。前者加總一般在1.5%-2%之間,後者各私募產品基本都是20%。固定管理費和託管費比較簡單,比一下就明白高低,而業績報酬費的收取,卻比較復雜。比方說,其具體收取水平和收取頻率是有關系的。頻率越高,對投資人越不利。但太低的頻率,也可能使私募管理人失去做好業績的動力和生存的基礎(總是提不到業績報酬,團隊很難發展壯大)。就目前來說,私募業績報酬徵收的頻率從每周到每年或到產品時間期結束後才收取都有。
費用能便宜些,對投資人當然是好事,而且,如果費用超過了合理水平,投資人是應該慎重考慮的,畢竟經過今年上半年的大發展,私募產品目前也比較豐富了。不過,對投資人來說,更重要的是選擇合適自己的私募產品,而不要過於看重費用。事實上,好的私募,一般也是傾向於收取一個市場化的費用的。
看清流動性的局限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遠不如公募,首先是絕大多數私募都有1個至少6月的封閉期,期間一般不允許贖回,或贖回需要收取較高費率(3%),封閉期結束後才免贖回費。例如,星石3在認購後6個月內不可贖回,認購後6個月至一年為過渡期,贖回費率3%,一年封閉期結束後無贖回費;還有些私募基金依據時間來確定,如合志同方,贖回費在自信託計劃成立後2年內為1.5%,2年後為零;少數私募產品不收取贖回費,如新價值1。
此外,結束了封閉期,可以開始贖回後,私募也不是每天都能贖回的,而是需要在指定的贖回日才可辦理,一般是每周、雙周或每月一次。因此,私募在流動性上有較大的局限性,這對需要較強流動性的資金來說並不合適。
投資范圍與限制
從投資范圍來看,私募規定的都較為寬泛,一般都包括法律范圍內許可的股票、債券、基金、其他理財產品等。但一些設計較激進的產品還留下融資融券、投資權證的口子,如從容較激進的從容成長系列等。
關於投資限制,一般會從ST股票、持股額占信託資產比例及持股額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這幾個維度來確定。限制較嚴的不允許投資ST股票,兩個持有比例會限制的較低,如5%或10%。而較為寬松的則可以投資於ST股票(也有比例限制),兩個持有比例較高,一般為20%或30%。投資范圍和投資限制上的規定,可以幫助投資人了解產品的激進程度和風格,有利於投資人更好地選擇合適自己的產品。比如說,希望買穩健一點的產品的投資人,可以選擇不做融資融券,不做權證,以及限制較嚴的產品。而激進的投資人,可以選擇一隻合適的產品,盡情享受私募在投資上的靈活性:各種金融產品均可涉獵,可以集中一個行業,集中4隻個股,這在公募中,是不可想像的。
『叄』 私募基金如何與其客戶簽訂合同,至少要規定哪些條件
1、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有限合夥協議,規定基金的募集期、規模、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權利義務等。
2、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
3、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4、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肆』 私募基金募集辦法所規定的募集過程有哪些步
第一步:公開宣傳機構品牌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雖然私募不可以公開宣傳產品和業績,但是私募公司實際上是可以做好自己的品牌和形象的塑造,在社會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文化,這是非常好的事情,但要注意宣傳的途徑和范圍、方法。
第二步:特定對象確定
私募行業一直強調要向特定對象宣傳,但是什麼才是特定對象呢,其實一直比較難界定,這次《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給出了答案,就是要經過特定對象確認的程序,採用問卷調查等方式去評估是否符合要求,所以現在很多網站都設置了評估程序頁面,並要求投資者承諾,但一些微信朋友圈則比較難以進行,協會也接到了不少投訴。還有評估結果有效期只有3年,3年後要重新評估。
第三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什麼叫做投資者適當性,就是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匹配他們的風險偏好度,這次《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做了明確規定,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來了解投資者的具體情況,也會對私募產品進行風險評級,讓投資者買得放心。另外,在線評級一直比較難做,協會這次也規定了具體流程。
第四步:基金推介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這次對私募產品具體銷售宣傳的過程做了比較詳細的闡述,因為這塊以往問題較多,不少營銷人士都很厲害,客戶容易被誤導。辦法規定了推介具體內容有15條,基金君看下來就是要給客戶一個詳細的、清晰的了解,避免客戶還沒搞清楚產品具體情況就被忽悠了,像之前關注較多的費率等問題也要清晰揭示。
還有以往銷售都愛誇大宣傳、飢餓營銷、擔保收益、自賣自誇等12種行為,現在都是命令禁止的,什麼高收益、業績最佳等讓投資者沸騰的詞語,都要小心。還有9種媒體不能推介,包括微信朋友圈等。
第五步:投資風險揭示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還特意強調要向投資者揭示私募產品的高風險性,有些客戶都以為私募做投資厲害,卻不知道其中的風險更大,這些風險包括私募產品本身的不規范,沒有託管、沒有登記等,還有就是投資中的風險,另外權益糾紛也要提前確立,避免出現之前比如「業績門」之類的事情。這些客戶都要逐條來簽字。
第六步: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銷售過程中,為了賣產品,有些銷售機構想盡各種辦法,比如拆分產品、包裝成互聯網金融產品等,但所賣對象根本承受不了風險。這次《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私募產品必須賣給客戶本人、承諾是本人購買,客戶要提供資產證明文件,不是有100萬就可以了,還要有金融資產、風險承受能力等要求。
第七步:簽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到了簽署基金合同這一步時,銷售機構必須要做好揭示產品風險、說明相關法律法規等,還要履行投資者冷靜期和確認回訪等程序,保證是合格投資者,才能最終確認簽字、打款。
第八步:投資冷靜期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這次特意規定,投資是要有至少24小時的冷靜期,避免一時沖動、考慮不周就做出投資決策,畢竟不是小錢。冷靜期內銷售機構不能再去影響客戶情緒,催促他們。但股權、創投私募則可以按照24小時冷靜期去做,也可以自行約定,基金君對這里有點不太明白。
第九步:回訪確認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提出「回訪制度」,但目前不會強制,因為很多私募反映比較難做,非銷售人員人手不夠、客戶太多。在回訪過程中,基金君發現,協會對具體內容做了8條闡述,需要客戶逐一確認,都是比較核心的信息,這就是一個再確認的過程,如果客戶沒有搞清楚,是可以解除合同、退款的,最大限度保證投資者權益。
『伍』 我想請問下關於私募基金合同具有的法律效應的問題。
1、合同法明文規定:內容違法的合同無效,私募基金違法,因此無論怎麼簽訂,合同都是無效的。
2、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陸』 如何讀懂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二級市場(主要是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已經完全納入監管層范圍,私募基金已經規范化,透明化,保證私募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有些大型有實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自主發行基金後,按正常程序也要完成基金的託管。若是通過信託公司通道發行,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實際上與信託公司形成了買賣關系。從形式上看,是投資者和信託公司簽訂了信託合同。
私募基金是信託產品的一種類型,屬於「指定用途」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的資金主要投資於國內的股票市場,並適當參與債券投資和權證投資。
充分重視並理解基金合同的條款,是投資者購買陽光私募基金的必備環節。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方面認真審視基金合同。
信託期限
和一般信託產品都有一個固定的期限不同,陽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設固定的存續期限,只要產品的運行不觸及終止條款,產品是長期運行的。
受益人
陽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約定上,較其他類型的信託產品有特殊之處,那就是會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資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為投資顧問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這個條款的設計,是為了實現陽光私募基金的超額業績分成。在信託產品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資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單位凈值的計算
目前私募基金單位起始凈值為1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託公司公布的同一個產品、同一個時間的凈值,是可能存在差別的,差別點在於是否將相關的費用扣除,信託公司公布的凈值肯定是已經扣除了相關費用的可供交易的凈值。
封閉期
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一般會設定一個封閉期,封閉期是指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後,有一個最短的持有期限制。封閉期的長短,一般都在6個月或以上。在封閉期內,無論私募基金的業績是大幅上漲、還是有所下跌,投資者都不能贖回。
除了「封閉期」的約定,有些陽光私募基金還會設一個准封閉期,它是在過了封閉期之後的又一段期間。過了封閉期,投資者是可以每月賣出一次產品了。但如果還有一個准封閉期,投資者在此期間賣出產品,還會涉及贖回費用,贖回的費率也會在基金合同中註明。
巨額贖回
在私募基金的單個開放日,基金的凈贖回份額超過了上一個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則會觸發巨額贖回條款。這時,申請贖回恐怕就不能按時收到全部的贖回資金。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在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能贖回部分,由基金委託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是否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該條款實際是一個投資風險的提示條款。
投資運用的限制
該條款主要是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給予一定的約束,建議重點關注「投資於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規模的比例」這個條款。這個比例一般為10%、20%和30%。10%意味著該基金最少要投資在10隻股票中,30%意味著最少要投資在4隻股票中。投資股票越集中,該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就越高。
費用
(1)認購費:購買私募基金通常需要繳納1%的認購費,價外收取,即投資者認購100萬元的私募基金,需要向銀行賬戶匯入101萬元。
(2)固定管理費用:私募基金每年需要繳納1.5-2%的固定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包含信託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律師費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運作中產生的費用。該費用通常按日計提,直接從信託總資產中扣除,投資者看到的基金凈值已經扣除該費用。
(3)浮動管理費:按目前行業的俗成慣例,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收取20%的浮動管理費,該費用的提取方法是產品凈值在創歷史新高後,提取創新高部分的20%,作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勵,這部分費用從信託資產中直接扣除。
(4)贖回費:絕大多數私募基金設有贖回封閉期和准贖回封閉期,其中贖回封閉期一般為1-6個月,期間不允許贖回,准贖回封閉期一般為6-12個月,期間允許贖回,但通常需繳納3%的贖回費,即贖回費=贖回資金×3%。投資者在封閉期和准封閉期之後,進行贖回一般是沒有任何費用的。
產品分紅
私募基金是否分紅,由信託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商定,投資者沒有參與決策的權利。大部分私募基金會在信託合同中明確分紅的方式只有份額再投資一種。
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高回報類型。在信託合同中,一般會將投資的風險進行列示。投資者應主要關注2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管理風險,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給投資者帶來理想投資回報的風險。二是委託人風險,即由於投資者沒有考慮好資金的整體安排而導致的風險。
『柒』 私募股權基金協議簽署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在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實施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由於它並不存在一個合法的實體,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但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樣一種以非公開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則是完全合法的。更多私募股權基金盡在悟空說出財經。
『捌』 什麼叫私募投資,需簽合同嗎
私募投資,又叫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Investment)是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Finance),夾層資本(MezzanineFinance),基本建設(Infras-tructure),管理層收購或杠桿收購(MBO/LBO),重組(Restructuring)和合夥制投資基金(PEIP)等。
在 中國投資的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四種:
一是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這兩種基金具有信託性質,他們的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大學和機構、富有的個人、保險公司等。有趣的是, 美國投資者偏好第一種獨立投資基金,認為他們的 投資決策更獨立,而第二種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擾;而歐洲投資者更喜歡第二種基金,認為這類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充足資本而更安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四是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資金來源的不同會影響投資基金的結構和管理風格,這是因為不同的資金要求不同的投資目的和戰略,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