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託管及外包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託管外包業務指證券公司為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包括產品設計、資產託管、運營外包、銷售管理、投資交易、杠桿配置、研究資訊和流動性支持等一攬子服務。
目的就是幫助基金管理人從行政事務和資金募集等問題中解放出來,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此處,基金託管人的外包業務中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其法定職責中的事項。
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
依據《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❷ 私募基金是否必須託管呢
私人股權投資,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基金託管:基金託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隨著公募基金資管業務的不斷發展,基金託管市場也逐漸火熱。依據《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基金託管資格審核流程》,其審核重點為申請人的結算模式、人員配備、部門設置、軟硬體配置、託管業務系統等。
具體業務由證監會基金機構監管部負責,審核通過後由證監會基金機構監管部出具《關於開展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試點的無異議函》。但根據【2014】1172號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部部函《關於做好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資格及客戶資金支付消費服務監管工作的函》,證監會以行政委託方式將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資格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委託給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行使。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❸ 基金託管業務與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有何區別
1. 基金託管業務的核心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籌集到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基金投資人的權利不受侵犯,這一業務既包括公募也包括私募。具體來說,託管人需要辦理有關資金清算,安全估值,會計核算,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等業務。
2. 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雖然帶有「託管」二字,但是實質上開展這項業務的金融機構並沒有充當私募基金託管人的資質。綜合託管業務更多的是經濟業務的延伸,和運營外包業務有重合,主要是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服務,但也應區別於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後者的外延更豐富,涵蓋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此外,外包機構需到中基協備案並加入成為會員。
3. 多說一點,關於PB業務,這是下一步行業發展的趨勢。籠統地說,廣義的PB業務是資產託管業務和運營外包業務的總和。由於資產託管是需要比較高的准入門檻,因此很多獨立第三方機構現在都在宣傳自己做的事類PB業務,即剝離託管業務之外的所有PB業務,其中最核心的業務是估值核算。目前取得私募運營外包業務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有國金道富(第一批名單),海峰科技(第二批)和上海元年(第三批)。
❹ 私募股權基金的銀行託管和銀行監管有什麼區別,對於投資者兩種哪種更好一些
銀行託管,只是資金託管在銀行,保證了資金的安全。
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協議等各種協議,限制其不正規的運作。這個更靠譜。
❺ 私募基金託管人是什麼意思私募都要託管嗎
基金託管人是指基金的資金不能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經手,而是由第三方託管人進行資金託管。
這樣可以把基金的管理,和基金資金的託管,兩件事分開,能避免基金管理人直接接觸現金資產,避免發生道德風險。
無論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都有託管的制度安排。
像是P2P,就沒有託管人,所以就會出現資金池,出現捲款跑路這些狗血的事件。
❻ 私募基金為什麼要託管在銀行賬戶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❼ 什麼是「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
「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的性質當屬證券經紀業務的延伸,類似於「主經紀商服務(PB)模式」,雖含有「託管」字樣,但其業務屬性及資質要求不能等同於證監會依據《基金法》核發的基金託管業務牌照。
❽ 什麼是私募基金託管機構
是指監管募集資金賬戶的機構,一般由銀行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擔任。
❾ 私募基金託管協議
第一份
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出資方+承險方+管理方):
乙方(出資方+承險方):
雙方協商一致,合作進行合作帳戶的期貨投資,約定以下條款:
一、總則:資金甲、乙方共同出資,以甲方名義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以甲方為指令下達人與資金調撥人,但是甲、乙方中任一方要出金,必須得到另一方的一致書面同意。風險由甲、乙方根據資金比例承擔,投資收益在扣除管理費用、激勵費用之後,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分配。
二、對象:期貨投資品種限制在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各期貨品種上。
三、出資:交易帳戶初始金額為萬元人民幣,由甲乙方共同出資。
四、管理:由甲方提供投資管理的具體操作,在合作帳戶的管理操作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決策和執行空間,默認情況下,甲方每個月定期向乙方通報管理操作情況,如果乙方認為需要查看周操作情況,可以與甲方協商,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是甲方可以拒絕提供每日結算單據、逐筆交易記錄。
五、承險:交易帳戶的虧損額度為累計虧損出資金額的30,即帳戶資金減少到萬元;當賬戶總權益達到該額度以下,甲方必須盡可能快地停止投資操作,將權益全部轉換成資金,並按照出資比例退還給乙方。所有虧損由甲、乙方根據出資比例承擔,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其他虧損風險。為控制風險,乙方可以盡可能請經紀/證券公司協助監控;甲方以專業准則和職業操守承諾,謹慎履行管理職責。
六、利潤分配:
1)投資收益在結清甲方管理費用、激勵費用之後,甲、乙方按照各自出資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資收益。
2)管理費用:甲方只有在投資收益為正值的時侯才允許收取管理費。甲方的管理費用,每年為賬戶總費用的3,按月收取。投資收益的計算為本次管理費收取日(以下簡稱為本期)賬戶總權益減去上一收取日(以下簡稱為上期)的總權益,如果是第一次收取,則減去初始賬戶資金。
3)激勵費用:當賬戶總權益在距離收取日五個交易日之內創新高,並且該期投資收益大於上期總權益的10,則甲方可以得到激勵費用,激勵費用等於該期投資收益減去管理費之後余額的20。
七、為便於操作和安全啟動交易,賬戶投入交易,建立起第一個倉位之後,半年內禁止出金,一年內如非甲、乙方本人身體健康方面的原因,應盡可能不出金。
八、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條款自簽定時生效;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的態度協商解決。
第二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證券賬戶,證券帳號深圳---------上海--------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
三, 委託方有隨時了解投資帳戶執行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4、利潤分配:
根據委託方劃入證券投資帳戶的保證金權益採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潤,具體分配比例如下:
(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權益是所指除去委託方委託本金後,所產生的凈贏利)
(1)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0%——1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6:4
(2)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100%以上——2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5:5。
(3)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200%以上——3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4:6。
(4)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300%以上——4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3:7。
(5)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400%以上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2:8。
(6)根據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計算後再進行累加即得出委託方、受託方各自獲得的分配贏利。
本協議一旦進行利潤分配,分配後如無異議,本協議於當日起終止。
5、風險承擔:委託方只承擔委託運營資金10%虧損。當該委託資金一旦達到或接近10%虧損時,協議委託方應要求受託方立即無條件予以全部平倉;否則虧損超出10%時,超出部分將由委託方承擔。當虧損達到5%時,委託方可向受託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受託方如不按時追加,則委託方可在虧損8%至10%之間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受託方負責。
6、凈值計算:經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後的資金權益作為清算依據。
(1)如終止本協議,則根據本協議中有關條款實施完畢後。將屬於委託方的資金凈值劃入委託帳戶中。(協議終止)
(2)如繼續本協議,則在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後重新調整委託方的資金凈值,作為下一公開結算日有依據。
(3)特別說明:在委託合同執行期間,委託方未得到受託方同意不得抽離資金金。
四:利潤分配日期協定
(1)委託方和受託方都不得在無故的情況下終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須終止合同,必須提前10個工作日象合作方發出聲明。
(2)在未到協議終止日期前。當委託帳戶產生贏利超過本金80%時。委託方和受託方都可以單方提出按合同條約規定權益分配比率執行條約。執行條約前,需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合作方
(3)條約生效期三個月內。若委託方單方終止合同,則委託帳戶所產生的收益全部歸由受託方。委託方則收回本金,若委託方收回本金出現損失,則有受託方出資彌補本金損失。
(4)若合同任何方無故違約終止合同。則先違約方必須支付給對方本金10%的違約金。
委託方簽字
受託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