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一家私募基金承諾可以保本,並提供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本金的安全。我想問一下,私募的保本條款是否有效
陽光化的證券投資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依託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資金交由銀行託管,證券交由證券公司託管,在銀監會的管理下、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產品。從法律結構來看,私募基金其實是一個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合同來框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共有四方參與:私募基金公司作為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實際管理和運作資金;信託公司是產品發行的法律主體,提供產品運作的平台;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保證資金的安全;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的託管人,保障證券的安全。
私募基金公司只負責資金的運營管理,資金和證券均由第三方託管,不存在挪用的可能,由此解決了原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資金安全性的問題,取得了合法的身份證,因此在市場上被稱為陽光私募
⑵ 我朋友做私募基金,掙了好多錢,讓我也做,可是這些掙來的錢,受法律保護嗎
陽光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投資陽光私募基金的人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
私募的事情,如果自己沒有實力的話根本就做不了,這個這個行業利潤大,風險也打!只要自己是老老實實做事就不會跟違法沾邊!
⑶ 私募股權受法律保護嗎
私募股權,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經核準的私募股權企業受法律保護。
法律鏈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⑷ 私募基金保本嗎買那類型的私募基金比較安全呢
私募基金一般是不會在合同上面明確寫保本字樣,這也是法律的規定。私募基金的相對於公募來講運作不公開,同時此投資也是有一定風險的,至於您說的保本更多是營銷人員的口頭承諾而已。做任何一項投資都是有風險的,作為投資者首先要看它投資到什麼上面去,風控等。
國內私募公司很多,可以選擇口碑較好,收益客觀的進行投資,目前陽光私募基金較好,相對安全,該公司具有如下優勢:
1、業績優異——長期業績完勝大盤、公募基金及其他股票型理財產品。
2、操作靈活——投資策略多,牛市可滿倉獲取全部收益,熊市可空倉規避系統風險。
3、資金安全——採用信託、銀行、券商三方託管模式保證資金安全。
4、精英管理——匯集公募、券商、保險、民間高手等各路投資精英。
⑸ 私募基金保本嗎
有優先順序這一說,可以說保本保收益了
但基本上輪不到小散買的
何不試一下公募呢?
⑹ 私募基金能保本嗎
私募基本一般情況下是做不到保本的,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一般是股票、股權、期權等,所以投資的風險是相當大的,投資人一定要注意。
⑺ 購買基金,受法律保護嗎
"這是放「高利貸」的違法行為,直接沖擊金融市場,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是刑法規定的依法嚴懲的行為。法律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月息不高於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就合法。出了問題嗎,要依法打擊,沒收違法收入,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銷售一般有三種途徑,基金公司官網的直銷、各大銀行代銷基金以及第三方平台銷售。基民在買基金時,通過不同的途徑會被收取不同的手續費。
⑻ 私募股權基金受法律保護嗎
陽光私募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同時也要受到證監會監管,如私募老大——上海徐翔的澤熙系私募基金。
⑼ 基金是受法律保護的嗎、、
只有公募基金和陽光私募才受保護,其他的什麼私自搞的基金不受保護
⑽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10)私募基金保本受法律保護嗎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