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可以凍結基金賬戶嗎
法院可以的。
㈡ 財產被法院查封,股票帳戶算嗎
財產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股票帳戶。
股票賬戶,股票賬戶是屬於個人,法人,集體和機構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賬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或債券都屬於有價證券。
綜合上述內容,股票賬戶內有價證券屬於法院財產查封的范圍,所以如果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查封凍結私募基金賬戶擴展閱讀:
案例:
起債權案件判決生效後,四名被告未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原告張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經對四名被執行人的財產「四查一搜」,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後通過申請人張某提供線索,法院通過證券機構查詢,發現三名被執行人名下分別持有股票,但兩人名下股票已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判決生效後清倉,現只有其中一人因股價下跌捨不得割肉未及出手。
該被執行人持有的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由於實行通買通賣制度,投資者同一證券賬戶內證券可以在不同證券公司和不同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和買進。如果投資者分別在多個省份的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則人民法院必須到多個地方實施強制措施。
而這種工作方式造成的時間差,無疑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該案中被執行人股票登記顯示的指定營業部為浙江紹興,但其真正的指定營業部卻是在浙江新昌。證券機構答復的原因是因證券交易席位號相同所致。
現行處置被執行人股票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明確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賬戶名稱、號碼、扣劃證券名稱、數量或者資金數額」等。
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在准確掌握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才能製作相關裁定書,否則就得不到相關證劵公司的協助。
㈢ 法院怎麼查封債務人的基金賬戶
1、案件未進入執行階段,進行訴訟財產保全,需你提供擔保,並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若對方購買基金的確切名稱、辦理的機構等信息;
2、若案件已進入到執行階段,你可以將該基金線索直接提供給執行法管就好。
㈣ 基金賬戶法院人員可以凍結么如果能凍結銀行人員不配合怎麼辦
基金帳戶凍結不歸法院的
應該是由證監會下決定,證券公司執行的
如果證監會認為基金操作有問題,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
㈤ 股票和基金賬戶會讓法院查封封嗎
會的;
如果原告申請法院調查你的財產,來處理被告和原告的經濟糾紛,股票和基金帳戶也在調查范圍之內;
提示:一般情況下,調查股票、基金帳戶時間較長,而且需要證券公司、銀行的配合;
被告有足夠的時間轉移財產;
㈥ 私募基金中部分資金被法院查封後,在封閉期,可以判決嗎
當然可以判決,只是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執行時間
㈦ 私募基金經偵凍結是什麼意思,私募基金經偵凍結是什麼
該私募基金涉及經濟案件,為了經濟偵查需要,凍結了基金賬戶。
㈧ 基金賬戶凍結,懸賞20分
基金賬戶凍結非常少見。
第一種可能:司法凍結。法院工作人員根據司法裁決,直接去基金公司對你的賬戶進行了凍結。
第二種可能:你開戶所用證件號碼與開戶姓名校驗不符。例如銀行給你開戶的時候名字寫錯了,或者姓名里的生僻字銀行當時用了什麼符號代替,現在系統升級了姓名與證件號碼核對不上了。又例如你的身份證號和別人有重復。
第二種可能性比較大,特別是你開戶年份很早的話,極有可能是姓名和證件號碼方面的問題。
如果以上兩種情況都不存在,那就說明銀行工作人員搞錯了,可能是那隻基金處於暫停贖回的狀態中,所以你不能贖回。
建議你撥打基金公司的客服熱線詢問一下。
㈨ 法院如何查封證券賬戶
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