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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雙管理人

發布時間:2021-10-14 20:27:25

1. 契約型私募基金能不能設立兩個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人必須是已經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這是契約型基金能完成備案的前提。

2.第三方託管,託管機構一般是券商和銀行,相比而言,券商更加靈活,至於有朋友說的券商在協會有路子,可以解決備案加快的問題,這個目前還沒體會。另外採用券商託管,不會單獨簽署託管協議,只有一份基金合同,投資人,管理人和託管人簽署,基金合同中約定了託管條款。
3.備案,目前做過約10單契約型基金,備案並沒有遇到特別的問題,雖然有時候協會的哥哥姐姐會電話問一些問題,並要求修改,但基本都是可以解決的問題,也會順利備案。補充一點,以我們跟券商託管交流的經驗,一般是在發行基金時,管理人可以先在協會系統錄入基本信息,管理人,基金名稱,規模,這樣就可以拿到備案號,有了備案號,託管機構就可以開立託管戶,正常推進基金的募集和成立以及對外投資,備案可以在基金成立後做,只要投資人是合格投資人,錄入信息無誤,備案不會出現不通過的問題,最多修改幾次而已,但並不影響基金運作和投資。
4.管理,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完全由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只要符合約定,託管人不會有什麼問題。
5.結構化,契約型基金內部可以做一定的結構化,只要做到同一級的投資人同股同權即可。
以上就是幾點簡單的分享。這些經驗只限於地產私募,證券類沒做過,沒有經驗。
至於契約型基金的優勢,這個大家都研究的比較透徹,我理解除了通道費用節省,人數200人,省去工商注冊環節的優勢外,最大優勢在於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法律主體,不是獨立納稅主體和代扣代繳義務人,所有收益由投資人自行繳納,但是否就可以理解為是稅收優勢,這一點業內都趨向於樂觀,但風險在於,保不齊稅總哪天會發文規范,要求基金或管理人或託管人代扣代繳。

2.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民間借貸怎麼辦

律所應出具法律意見的事項、應核查的材料及手段

(一)關於申請機構是否依法成立的主體

1.應核查的材料
1.1申請機構的全套工商登記檔案,並加蓋工商部門公章。
1.2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的提供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外匯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證明,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等。
1.3申請機構成立至今獲得的主要榮譽和獎勵。

2.核查要點
2.1經營期限。對於已超出經營期限及即將到期的,特別提示,同時建議申請機構修改公司章程延長經營期限。
2.2登記狀態。對於非顯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的,包括注銷、吊銷等,均應出否認意見。
2.3是否屬於境內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應出否認意見。

3.核查手段
3.1律師根據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記部門調取登記資料。
3.2律師根據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核對原件,進行書面核查。

(二)關於申請機構的經營范圍

1.應核查的材料
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

2.核查要點
2.1登記的經營范圍。應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不含的應特別提示,同時建議申請機構變更經營范圍。
2.2登記的其他業務。登記的其他業務是否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比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對於可能存在沖突的,應特別提示。

3.核查手段
3.1律師根據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記部門調取登記資料。
3.2律師根據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核對原件,進行書面核查。

(三)關於申請機構是否符合專業化經營原則

1.應核查材料
1.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2.公司近12個月重大經營合同。
3.公司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等。

2.核查要點
2.1主營收入。對於主營收入非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應特別提示。
2.2兼營收入。兼營業務是否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是否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是否其他非金融業務。比如: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對於可能存在沖突的,應特別提示。

3.核查手段
3.1申請人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律師進行書面核查。
3.2對於財務數據有異議的,與審計機構當面核對,與財務人員面談,並製作面談記錄。

(四)關於申請機構的股權結構

1.應核查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披露至各個股東的最終權益持有人(實際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採用豎狀結構圖)。
1.2各股東現行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1.3法人股東的工商登記資料。
1.4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復印件或未婚證明(說明),調查表(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院校名稱、文化程度、職稱、基金從業資格、工作經歷、對外投資情況)。
1.5公司中有境外投資股東的,應核查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境外投資機構的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投資股東的全套注冊資料,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商務部門批准證書等。
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權激勵、信託持股、委託持股、職工持股會或類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權變更的情況說明。對於存在前述情形的,請提供相關協議、資料。

2.核查要點
2.1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如有境外股東應特別提示。
2.2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對於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49%的,應特別提示。
2.3對於設立在自貿區的,應以自貿區相應負面清單進行核查。

3.核查手段

3.1律師根據申請機構提供的材料調取境內法人股東的登記資料。
3.2律師通過公安部門的身份證系統核查身份證的真實有效性。
3.3律師核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書面審查經公證的材料,以及相關批准、批復文件。

(五)關於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

1.應核查的材料
1.1公司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披露至各個股東的最終權益持有人(實際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採用豎狀結構圖)。
1.2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
1.3公司各股東應就公司股東之間是否存在股權激勵、信託持股、委託持股、職工持股會或類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權變更的情況說明。如存在的,應核查相關協議、資料。
1.4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親屬關系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並提供戶口本和身份證等材料。
1.5公司自然人股東的親屬關系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並提供戶口本和身份證等材料。
1.6公司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親屬關系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
1.7法人股東及自然人股東的徵信報告。

2.核查要點
2.1申請機構是否有實際控制人。
2.2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以及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2.3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流程

3.核查手段
3.1律師對申請機構提交的工商登記資料、身份資料等進行核查分析。
3.2對於因協議協議而形成的關聯關系,對協議各方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筆錄。
3.3應付申請機構經營現場,與其工作人員面談。

(六)關於申請機構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的情況

1.應核查的材料
1.1申請機構的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
1.2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資料。
1.3申請機構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報表。
1.4申請機構出具的是否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承諾書。
1.5申請機構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的承諾書。

2.核查要點
2.1申請機構的財務報表是否有股權投資的記載。
2.2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資料中是否有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記載。
2.3申請機構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報表是否有股權投資的記載。
2.4申請機構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工商登記資料中是否有股權投資、設立分支機構的記載。
2.5申請機構的持股子公司情況,特別要關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
2.6申請機構的關聯方情況,特別要關注,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的關聯方。
2.7申請機構的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記的,應審查登記資料。

3.核查手段
3.1根據工商登記資料和財務資料,進行書面核查。
3.2根據子公司、關聯方的基本信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sxt.saic.gov.cn/「倒查」股東情況。
3.3依據申請機構的子公司、關聯方的名稱,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http://www.amac.org.cn/查詢是否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關於申請機構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1.核查材料
1.1公司員工花名冊,包括姓名、部門、職務、性別、年齡、籍貫、政治面貌、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證件類型及號碼、工資、入職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續簽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說明)、簽訂其他用工協議情況(協議名稱、起止年月)、繳納五險一金情況(繳納險種、未繳納險種及情況說明)。

1.2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材料。
1.3從業人員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的證明材料。

1.4公司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名單,以及調查表。高管人員調查表,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院校名稱、文化程度、職稱、工作經歷(參加工作以來的職業及職務情況)。

1.5公司高管人員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基金從業資格文件,任職證明等。

1.6高管人員出具的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潛在的重大訴訟、仲裁;是否存在違法情況說明,包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是否有到期未償還債務等情況;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以及相關情況說明。

1.7與公司注冊地一致的經營場所證明,若是自有產權,則核查產權證明;若是租賃,則核查租賃合同及完稅證明。

1.8申請機構繳納實際繳納注冊資本金的證明材料。

2.核查要點
2.1是否具有相應的從業人員。
2.2是否有相應的營業場所。
2.3是否有相應的資本金。

3.核查手段
3.1根據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核查。
3.2和從業人員會談、核對身份的真實性。
3.3和高管一對一訪談,核查相關基本信息。
3.4到申請機構實地查看經營場所,以核實登記的經營場所與實際經營場所是否一致。
3.5到基金業協會核實從業人員、高管所持從業資格證書的真實性,是否經過年檢。
3.6赴基金業協會官網基金從業人員查詢欄查詢。

(八)關於申請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1.核查材料
1.1申請機構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的說明。
1.2申請機構的相關制度: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3申請機構的基本制度:如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崗位隔離制度等。

2.核查要點
是否建立相應制度。

3.核查手段
根據申請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核查。

(九)關於申請機構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的情況

1.核查材料
1.1申請機構出具的關於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含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的承諾書。
1.2對於已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以及外包機構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請機構對外包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2.核查要點
2.1是否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2.2基金外包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重點關註:外包機構是否在基金行協會備案,是否是基金行協會會員,外包前申請機構是否開展盡職調查,外包機構的服務能力和建立的相關制度,外包機構的業務人員情況等。
2.3基金外包服務協議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3.核查手段
3.1根據申請機構的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核查。
3.2到外包機構實地查看,與相關人員面談,以確認外包協議的真實、合法性。
3.3通過基金業協會http://fo.amac.org.cn/amac/allNotice.do核查外包機構是否具有外包資格。

(十)關於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和高管崗位的設置

1.核查材料
1.1申請機構的高管崗位設置圖,以及任命文件。
1.2公司高管人員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基金從業資格文件,任職證明等。

2.核查要點
2.1申請機構設置的崗位是否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2.2申請機構高管是否取得了基金從業資格。

3.核查手段
3.1根據申請機構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核查。
3.2通過基金業協會基金從業人員年檢信息公示http://person.amac.org.cn/pages/yearcheck/yearcheck-publicity.html和基金從業人員資格信息公示http://person.amac.org.cn/pages/registration/amac-publicity-report.html中查詢,以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十一)關於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所受各種各類處罰和信用記錄情況

1.核查材料
1.1申請機構出具的是否受到刑事處罰,是否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承諾函。
1.2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出具的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的承諾函。
1.3受到各類各種處罰的,應提交相關刑事判決書、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以及罰款繳納憑證等。
1.4申請機構出具的關於是否被審計、稅務、金融、工商、海關、行業和其它監管機構調查或詢問(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的承諾書。被詢問的,提交相關材料或說明。

2.核查要點
2.1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
2.2申請機構是否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2.3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2.4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
2.5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6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2.7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3.核查手段
3.1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ww.court.gov.cn/zgcpwsw詢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
3.2通過證監會網站行政處罰決定欄目、市場禁入決定欄目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index.htm?channel=3300/3313查詢受申請機構是否受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3.3通過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http://www.amac.org.cn/xxgs/jlcf/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3.4通過中國證券會網站失信記錄查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getObjListByCon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
3.5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shixin.court.gov.cn/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6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sxt.saic.gov.cn/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3.7通過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在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3.8赴申請機構,與其法務、合規人員訪談,了解其高管受處罰的情況。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1.核查材料
1.1申請機構關於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的承諾。
1.2對於存在訴訟及仲裁等案件的,應核查資料包括: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雙方證據、代理意見、答辯狀、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款項支付憑證、案件最新進展情況的簡要介紹、對訴訟或訴求結果的預計(包括預期所需的時間等)、索賠金額、採取措施的詳細說明。

2.核查要點
2.1涉及訴訟或仲裁的基本情況。
2.2涉及訴訟或仲裁對申請機構申請登記以及基金備案的實質性影響。

3.核查手段
3.1根據申請機構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核查。
3.2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和中國法院網法院公告欄目http://www.live.chinacourt.org/fygg.shtml查詢申請機構的涉訴和仲裁情況。
3.3通過全國法院被行人信息查詢網http://xing.court.gov.cn/search/查詢申請機構的涉訴和仲裁情況。
3.4對公司合規人員及法律服務機構當面進行訪談,以了解近三年涉訴或仲裁情況。

(十三)關於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1.核查材料
1.1申請機構的報送材料清單,包括:申請機構基本資料;會員代表信息;相關外包業務機構信息表;實際控制人基本信息表;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上一會計年度審計報告;股東基本信息表;合夥人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基本信息表;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信息表;正在運作的基金基本信息;正在運作的基金基金信息表。
1.2申請機構出具的對其所報材料真實、准確的承諾函。

2.核查要點
2.1所報材料在形式上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所需的材料清單。
2.2材料所填寫內容,是否與盡調內容相一致,是否真實、准確。

3.核查手段
根據已核查的內容,以及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比對,進行書面核查。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主要針對在核查過程中發現的需要提請基金業協會關注或注意的問題。但對於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出具否認意見,不屬於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3. 什麼是「雙管理人」私募基金-私募排排網

雙管理人:在一個合夥型基金中也可能存在兩個基金管理人。兩個基金管理人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約定。在實踐中,一般是由其中一個基金管理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另外一個基金管理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或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

4.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穿透審查的問題

1、託管:(1)「登記後」(新基金)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有託管要求;若有託管,需要寫明託管機構,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里要蓋託管機構章;若無託管,必須在投資合同中有和投資者明確約定不需要託管的條款,合同中無明確說明的需要補充無託管協議,所有投資者簽字、管理人蓋章。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在基金合同的哪條哪款約定本基金不需託管」。(2)其他類型私募基金有同樣的託管要求。
2、資金募集人:請將投資者列表及各自出資額放在基金合同所在文件最後面。寫清合計投資者數量、合計金額,與網頁上填寫的相一致。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夥企業或集合投資計劃需要穿透計算並列示投資者數量和投資金額。確認都是合格投資者,即單個投資金額大於等於100萬,普通投資者不得出現小於100萬字樣。但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投資金額不受限制:(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3、募資規模證明:需要託管人、會計師事務所或者銀行出具。基金名稱要加雙引號。上傳圖片不方便的話,可以放在基金合同的後面。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建議在合同中指定募集資金銀行賬號。(1)銀行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能以基金名義開銀行賬戶的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能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先在銀行以管理人名義開立一個管理人銀行賬戶,用來募集資金。投資者認購基金時備注「認購XX基金」,然後列印進賬流水、加蓋銀行公章即是募資證明。(2)託管人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需要寫清所託管基金的管理人全稱、基金全稱、託管賬戶(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進賬信息(時間,金額),並加蓋託管人公章。(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請參照託管人提供的要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4、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投顧協議):(1)有託管的只需提供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合同掃描件,後附投資者列表。(2)有多個投資者且要求託管而沒有託管的需要在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完整合同後面附加其他投資者簽字頁,後附投資者列表。(3)投資顧問不需要投資者列表。只需上傳投資顧問協議。(4)掃描的都是合同原件。合同原件都要簽字,蓋章。合同原件里年月日都要填寫完整。(5)投資者列表信息包括序號、姓名、號碼(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金額、備注(GP或從業人員)等信息,200人以內最好寫在一張A4紙上面,方便瀏覽。投資者列表最後匯總金額,該金額必須與實繳出資額一致。pdf最後一頁應是而不是投資者列表的直接退回修改。
5、請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寫明基金合同的摘要,格式如:基金全稱:;資金募集人:;投資顧問:;基金託管人(參照證監會最新版的《基金託管人名錄(2014年X月).xlsx》填寫):;投資主要方向(20-100字,如:本基金投資於某某信託,此信託投資於某某行業):。本基金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注意標點符號的使用;不要多寫,也不要少寫,括弧內文字起提示作用正文不保留)
6、基金編碼不要自定義,要通過系統自助申請。填錯後被退回無法修改的,請刪除後重新自助申請。
7、基金成立時間早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是老基金,歸為登記前補錄類,在「基金補錄」模塊填寫;基金成立時間晚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為新基金,歸為登記後類,在「基金備案」模塊填寫。基金業協會暫不受理已經清盤的基金。如果貴單位基金已清盤,則不在受理范圍,請主動刪除基金備案信息。
8、初始單位凈值統一按照1.00元計算;基金清算終止日應公布一次凈值。
9、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審核通過後給開備案證明,一般備案通過後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寄送,會有專門工作人員主動與貴單位的本基金聯系人(若有)或者會員代表聯系。備案證明用於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10、「投資者信息」請填寫所有投資者信息,自然人選「其他」。實繳出資額填寫募集資金證明額。
11、請核實基金合同、募資規模證明和網頁等處填寫的基金全稱完全一致,不一致直接退回修改。

5. 私募基金有兩個管理人如何備案是否是以一個管理人名義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必要條件是兩名以上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備案成功後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產品備案 產品發行等都是單獨存在的。

6. 有一家私募基金合夥管理公司(有PE雙牌照)向社會個人私下簽訂「委託投資股權協議書」,合法嗎

只要牌照是真實有效的 就可信 但是敬告你一句 投資有風險

7.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嗎

並不是的,這個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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