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㈡ 如何激勵你的私募基金經理
績效分成兌現機制初探
漢坤律師事務所 王勇譚逸 張楚淇 / 文
作為一個高智力、高回報的行業,私募基金業不斷吸引著金融界一些最聰明的投資經理們投身其中,而一個私募基金如何能吸引和保有高端人才、在激烈的競爭中勝出,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金是否有一個能使投資經理個人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利益高度一致、有效的內部激勵機制。不久前的鼎暉創投合夥人王功權私奔事件,也引起了包括基金投資人在內的業界人士對包括基金管理人激勵機制在內的一些非常隱秘的基金管理人內部利益安排的關注。本期漢坤私募基金法律評述分以下五個部分對私募基金最主要的激勵機制-績效分成-在國際基金和國內基金中的運用進行介紹和分析:概述;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時間表;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時間表的調整;在稅收穿透實體中的績效分成分期兌現;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比例的安排。概述
績效分成指基金管理人從基金獲得的、以基金凈收益為計算基數、基於其對基金的貢獻而非其對基金的出資而取得的收益。業界通常績效分成的比例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之基金投資凈收益的20%。
基金管理人從基金獲取績效分成的相關制度為基金層面績效分成分配機制,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投資經理從基金管理人分享績效分成的相關制度則為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機制。一個有效的基金層面績效分成分配機制可使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的投資者利益保持一致,而一個有效的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機制則可使職業投資經理與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保持一致,因為績效分成的合理分期兌現可以確保職業投資經理在基金的整個存續期內均保持積極性。出於上述考量,盡管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時間表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機密的內部安排,但某些基金會應有限合夥人的要求向其作一定程度的披露。
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時間表
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對績效分成的分期兌現時點、節奏等事宜的存在不同需求。多數情況下,績效分成的分期兌現時點與相關基金的投資期相聯。需特別注意的是,來自於各個不同基金的績效分成應獨立地就相關基金進行分期兌現。最簡單的績效分成分期兌現時間表將與投資期相匹配,在投資期內每月或每年分期兌現等額的績效分成。績效分成分期兌現的其他方式則包括:在基金交割時便立即兌現一定比例,作為對在基金募集過程作出過較大貢獻的職業投資經理的獎勵;績效分成保留10%-20%,到基金解散時方進行分期兌現,以吸引職業投資經理在整個基金存續期內均持續為基金服務;採用簡單直線法分期兌現,在基金存續期中的每月或每年分期兌現等額的績效分成;在分期兌現期的前期每期將較少份額分期兌現,在後期每期將較大份額分期兌現。
㈢ 求高人指點,我銷售陽光私募證券基金,100萬一份,怎樣的獎勵制度適合我呢若是銷售經理應如何獎勵謝!
私募銷售完全是看業績說話的,誰的資源多誰就拿得多,按勞計件。有些是按管理費一定比例提成,有些是按銷售額階梯提成,比如我們公司就是按銷售1%起點提成。達到一定量就是最高2%了。
㈣ 私募基金如何計算提成
1. 管理費,按管理資金的總額計算,一般是年1-2.5%;
2. 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一般是基金除本金外,收益的20%歸管理人,其餘80%由全體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
以上是大致、通用的說法啦,具體每個基金的計算都有不同的。
㈤ 私募股權基金激勵的激勵機制有哪些
私募股權的激勵主要是從管理產品的超額盈利分成上進行體現。也就是產品收益率越高,能分得的獎勵就越多。
㈥ 私募股權基金的提成制度
是指管理人與出資人或基金簽署基金管理協議時約定,若基金投資獲得某種程度的收益時,則管理人可享受一定提成獎勵。這種提成獎勵是不同於管理人定期收取的管理費的。目前的基金都會採用這種方式,以鼓勵管理人勤勉盡責,最大程度地為基金創造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