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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鍾讀懂中美私募基金的差別

發布時間:2021-10-13 16:06:11

私募基金真的很看重學歷和名校嗎

Ⅱ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Ⅲ 一種弄不明白 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基金、etf基金、資產管理的區別,請高手解答!

1、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特殊類型,它綜合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優點,投資者既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ETF份額,又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購或贖回ETF份額,不過申購贖回必須以一籃子股票(或有少量現金)換取基金份額或者以基金份額換回一籃子股票(或有少量現金)。由於同時存在二級市場交易和申購贖回機制,投資者可以在ETF二級市場交易價格與基金單位凈值之間存在差價時進行套利交易。套利機制的存在,可使ETF避免封閉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價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購買ETF:可以在證券市場收盤之後,按照當天的基金凈值向基金管理者購買(和普通的開放式共同基金一樣);也可以在證券市場上直接從其他投資者那裡購買,購買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共同決定,這個價格往往與基金當時的凈值有一定差距(和普通的封閉式基金一樣)。
2、私募基金。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3、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例如目前國內證券市場上的封閉式基金屬於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們的健康發展對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然而目前得到法律認可的只有公募基金,市場的需要遠遠得不到滿足。
4、資產管理。你說的資產管理,應該是指的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貨幣型等基金的資產配置是吧,就那股票型基金來說。是指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基金。目前我國市面上除股票型基金外,還有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在國內,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該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短期貨幣工具如國庫券、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政府短期債券、企業債券、同業存款等短期有價證券。這三種基金的收益率從高到低依次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但從風險系數看,股票型基金遠高於其他兩種基金。
5、若果你想從事證券行業,你首先得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證的考試。http://www.sac.net.cn/newcn/home/

Ⅳ PE和私募基金的區別是什麼PE和國內所說的私募基金不一樣嘛

酒會頭痛嗎

Ⅳ 3分鍾看懂信託和私募基金的區別

信託和私募基金有如下六點不同:
1、概念不同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
信託: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
2、風險承擔能力不同
信託公司都由一定規模的真實的資本金組成,信託的管理辦法規定,對於未能履行受託人義務而給受益人造成損害的要用自有資金進行賠償,且信託公司也確實有一定的賠償能力,私募基金就很難說了。
3、操作過程不同
在操作過程中,信託設立後它是一個固定的信託池,這些信託資金沒有放大的功能,但有些私募基金就不同了,可能它自己原來只有100萬,向投資人承諾有10%的收益後就可以獲得1000萬,再拿著1000萬的資金去找1個億、10個億,通過這種方式它可以無限放大。
4、資金用途不同
私募基金的資金主要運用於證券市場,而信託資金運用的范圍更廣一些,在國外是一種非常成熟的金融方式
5、產品期限不同
私募基金針對的是一些短期閑置資金,而信託計劃的運行期一般較長,一般至少要一年。
6、契約關系不同。
私募基金通過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對所有的投資者應一視同仁,而資金信託則通過合同來聯系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需與每一位委託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委託期限、相關費用,盈虧責任等。

Ⅵ 私募基金分為幾種都有什麼不同

私募基金,與共同基金相對,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與個人募

集資金,按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

私募基金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私募基金有多種分類方法。在此,我們將僅以常用的投資對象進

行劃分。從國際經驗來看,現行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是非常廣泛的。以美、英兩國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包括了股票、債券、期貨、期權、認股權證、外匯、黃金白銀、房地產、信息軟體產業以及中小企業風險創業投資等,投資范圍從貨幣市場到資本市場再到高科技市場、從現貨市場到期貨市場、從國內市場到國際市場的一切有投資機會的領域。

根據上述對象可以將其分為三類:
1、證券投資私募基金:顧名思義,這是以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對沖基金即為典型代表。這類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設計投資策略,發起設立為開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結合市場的發展態勢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和轉換投資理念,投資者可按基金凈值贖回。它的優點是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量體裁衣,資金較為集中,投資管理過程簡單,能夠大量採用財務杠桿和各種形式進行投資,收益率比較高等。

2、產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以投資產業為主。由於基金管理者對某些特定行業如信息產業、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廣泛的人脈關系,他可以有限合夥制形式發起設立產業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徵性支出少量資金,絕大部分由募集而來。管理人在獲得較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亦需承擔無限責任。這類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閉期,期滿時一次性結算。

3、風險私募基金:它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處於創業期、成長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權益,以分享它們高速成長帶來的高收益。特點是投資回收周期長、高收益、高風險。

Ⅶ 對比國外私募基金和國內 有什麼區別 高手指教

國外有對沖基金。
公募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
天使基金。等等。

Ⅷ 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開放和封閉的區別。
對沖基金(Hedge Fund)

對沖基金常被人貫以「多頭/空頭股票對沖」,點出了對沖基金強調買空與賣空股票的投資策略,而每隻對沖基金又會採用適合其自身情況的獨特策略。其投資標的包括股票、債券與大宗商品類,尤其偏好投資高收益率的衍生性金融產品與問題債券(Distressed Debt)。
由於一般共同基金規定不能賣空,對沖基金的創始目的為藉由作空對沖市場下跌風險。但演變至今,對沖基金的操作模式已與其立意大相雷霆,反而是以追求最大報酬為目的,多採用賣空的手段與衍生性金融產品進行交易以增加而非減少風險。
對沖基金多為開放式基金,而私募基金多為封閉基金,但是對沖基金常會以私募的方式進行募集。

相對於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的流動性較低,且常會要求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內不得任意贖回。對沖基金的基金規模可達數十億美元,在杠桿作用下的基金總資產則更高。而私募基金就規模大小差異很大,而且沒有杠桿作用。

Ⅸ 本土私募基金的幾個概念區別

本土投行「三承」

一個完整的本土投行項目,基本由「三承」組成:承攬、承做和承銷。承攬是源頭,承做是過程,承銷是結果。承攬和承銷需要各類資源,是只有少數人能幹且能幹好的活。承做,往好聽里說,是專業性最強的一環,是投行人員作為專業人士的最佳體現;往現實里說,則是最苦的一環,但也是最容易被替代的一環。由此,確定了「三承」的人員構成(僅針對80%的本土中小投行而言,某金、某信等已向國際投行靠攏的本土大投行,或不符合下文所述)。

一、承攬,主要由投行團隊領導負責。能當上團隊領導的,自然已在資本市場浸淫多年,監管資源和客戶資源都掌握不少。如果口碑還不錯,那在承攬上更加是如虎添翼。但從近年來的趨勢看,憑個人魅力去爭取項目是越來越難了,一方面是同行的同質化競爭日趨嚴重;另一方面是客戶也越來越精明,既看投行牌子,又看實際經辦人員資歷水平。因此,對承攬人員的要求也是與時俱進。資源還是基礎,但有了這個基礎,還得擅長和客戶的各色管理人員搞好關系,不但要業務上能幫上忙,最好是客戶的一些生活瑣事也能幫上忙(曾有報導,某投行能幫助客戶老闆解決小孩的在京教育問題)。專業水平對承攬人員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各種高上洋技藝。

二、先跳過承做,簡單說說承銷。現在國內投行,承銷工作基本都由資本市場部來完成了,但投行項目人員,也會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地找各種關系,蓋因發行價高1分錢,獎金也會多不少。哪些人有成為優秀承銷人員的潛質呢?資源優勢者當然可以,但這一環節,資源門檻沒承攬高,如果你的同學朋友圈中有買方機構主事人或接近主事人的,或者你以前是賣方研究員的,到投行從事承銷工作將是不錯的選擇。如果你擁有將一個買方好朋友變成兩個,再四個、八個的能力(或許還有臉皮),那可以在承銷中獨當一面了。最後,如果你和買方朋友們建立了願意給出好價格的交情,那就是承銷團隊領導了。

三、終於要說說最苦一環了,承做。承做最苦,源自於它的最易被替代。但最易被替代,從另一個角度看,也就是入行門檻最低。你可以無資源,可以不長袖善舞,如果你沒啥追求,甚至可以不太熟悉投行相關法律,文字功底也不主動磨練,只管著自己會計審計那一畝三分地,只要你肯干,都可以在本土投行找份工作(當然,在教育大爆炸的大背景下,211等院校相關專業畢業,最好是碩士,是進本土投行的敲門磚了,有行業多年經驗的另計)。投行招聘承做人員,往往要求應聘者要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和情商(這都是高上洋的HR說法,通俗的說法,是螺絲釘精神和老黃牛精神)。確實,一個團隊,可能同時開展幾個項目,出差條件有好有差,項目進度有積極、合作、任勞任怨,最重要是會自我解嘲,用現時流行的話說就是充滿正能量,是投行承做人員應有的素質。

PG與LP的區別

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你可以簡單的理解為GP就是公司內部人員。話句話說,GP是那些進行投資決策以及公司內部管理的人。舉個例子:現在投資公司A共有GP1, GP2, GP3, GP4四個普通合夥人,他們共同擁有投資公司A的100%股份。因此投資公司A整體的盈利,分紅虧損等都和他們直接相關。

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出資人。很多時候,一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與此同時,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同時有著很多個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並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願意將那麼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一個項目上面。

1、普通合夥人(GP)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LP)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夥人(GP, General Partner)。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Ⅹ 什麼叫私募基金公募基金說的簡單通俗易懂 多謝

基金就是為了達成某種特定目的進行投資而集合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基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養老基金、扶貧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
而一般所說的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其實是證券投資基金,也算是一種信託投資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是指它的資金募集對象是社會公眾。通常這樣的基金,它要受到比較嚴格的法律、會計、審計、託管等制度和手段的監管。對基金的運作通常會以高度透明的方式向社會工布。
私募基金,一般募集規模不會太大,通常是向特定機構和個人來募集資金。門檻高,透明度相對較低,投資的激進程度往往較大。而且私募基金可投資的范圍,也比公募基金來得更廣泛。比如,公募基金受到風險約束等原因,不能投資三板市場,不能做股權投資等等高風險的投資領域,但私募基金沒有這方面的限制。
對於投資者比較關心的投資收益問題,有些人可能比較迷信私募基金。其實私募基金也不見得就比公募基金收益要更高,但它的風險確實是比公募基金要高很多,而且收費昂貴。
所以不是特別愛冒風險(投資不一定是高風險就能得到高收益哦!)的投資者,不必迷信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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