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指哪些多大金額才能算額外利益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Ⅱ 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公司出具的承諾書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合法有效的、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事故是在異地的話、可以委託其它保險公司幫助出具與事故相關的全部財料
Ⅲ 保險公司給予或承諾保險合同外利益整改措施
不可能的,保險合同條款之外,拒不執行
Ⅳ 下列人壽保險合同中承諾最低收益率的是
中國保監會對人壽保險公司承若的最低收益是有規定的,一般是2.5%/年左右。
Ⅳ 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同約定外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為了招攬業務,不少營銷員會把本應由個人得到的收入拿出一部分返還給投保人,這已經成為「潛規則」。此項規定目的是為了限制、打擊保險業內營銷員「返佣」「攬客」的不正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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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和客戶簽訂合同期間,書面承諾了客戶保單之外的利益,書面材料上有公司的章!
1、公司肯定不會承認的,因為你給客戶的書面承諾是不正確的
2、你的公章是怎麼來的?這是個大問題哦。
3、就是打官司,公司承擔了客戶的損失,但是公司還是會起訴你的。
Ⅶ 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
我國《保險法》規定,除了投保人對自身具有無限保險利益外,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存在於一定的親屬關系之間,至於生意合夥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僱主與雇員之間、單位與員工之間雖然在經濟上有利害關系,但是並不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因此,保險人在承保人身保險時,要堅決按照保障利益原則辦事,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身保險合同絕不予簽訂,這樣才能把防範道德風險的工作落到實處。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2條對關於保險利益的規定作了明顯修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自此,明確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當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二者時間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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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可以承諾保底收益嗎
如果你一定要買分紅型保險,記住一定要問保底收益,不要問什麼最高收益。所有保險公司承諾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會超過2.5%,誰說的保底收益超過2.5%,基本都是忽悠你,不會寫在合同里的。
根據我的原則買保險,下次你一定買到心儀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