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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發布時間:2021-10-08 16:01:50

私募管理人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㈡ 哪些私募基金行為會被處罰

1.未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進行投資;
3.未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5.未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提供事項;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為基金財產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8.未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9.私基基金未按時備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營與私募基金無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進行利益輸送;
1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計算並向投資者報告投資者賬戶信息;
12.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未編制定期基金報告;
13.未對未託管的基金財產採取隔離措施的;
14.未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15.未對私募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6.未建立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沖突的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經登記,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募集資金或者轉讓基金份額,或者導致投資者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20.從業人員炒股不申報;
21.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產品;
22.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23.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私募基金;
24.委託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25.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26.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7.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28.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㈢ 投資者的權利有哪些,私募基金禁止事項

一、投資者的權利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三)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資運作。
(四)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五)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六)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七)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二、私募基金禁止事項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㈣ 私募基金在安全投資運作有哪些風險

(一)基金合同。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和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二)基金託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三)投資管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四)禁止行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
(五)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六)信息報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㈤ 誰有私募基金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內控管理,維護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利益沖突指當員工的個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司或投資者整體利益時將產生利益沖突。
第三條
(公司XX部門)負責公司利益沖突識別、防範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 目標、內容與識別程序
第五條
利益沖突防範的目標主要是:
(一) 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 引導員工主動積極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其從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發行事或使其難以客觀有效地工作的個人利益。
第六條
識別的利益沖突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等。
第七條
商業競爭:任何員工不允許同時在本公司存在業務競爭或有損於本公司業務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職。
第八條
商業機會:任何員工不得以公司資源、信息或其個人職位為條件攫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機而牟取個人利益。如果員工通過利用公司資源、信息或職權在公司業務范圍內發現了商機,應在以個人能力獲取該商機之前首先報告公司。
第九條
財務利益:
(一) 員工不能直接擁有、通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間接擁有其他商業實體的財務利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形式):該財務利益對員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產生負面影響或該財務利益需要佔用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
(二) 任何員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非上市企業之所有者權益。
(三) 員工在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於 5%的所有者權益。如果員工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數超過了 5%, 該員工應當立即向合規負責人報告該權益情況。
(四)如果某個員工的職責包括管理和監督公司與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關系,則該員工不得持有對方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第十條
貸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員工不得從重要客戶、供應商或競爭對手獲得貸款或個人債務擔保,也不可以與之進行任何其他個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條 在董事會的工作:任何員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認為與公司有利益沖突的企業的董事會擔任職務,無論該企業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員工在接受這樣的董事會職位之前要獲得本公司執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將隨時再次審核以確認員工擔任此類職務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
(一)員工不應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職責,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應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其它部門或子公司兼任職務。
(二)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的,不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證券品種的投資決策、投資顧問等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
(三)對於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迴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已經採取信息隔離牆等措施,仍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實際存在的和潛在的利益沖突進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難以有效處理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存在利益沖突的相關業務活動採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嚴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六)法律合規人員在業務合規審核時,應關注防範可能的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對待。
第十三條 上述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並非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況的完整清單,本辦法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員工面臨本辦法未曾列舉的情形,難以做出決定,可以首先確認以下問題:
(一) 所採取的行為是否合法?
(二) 是否誠信公正?
(三) 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
(四) 是否有可能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條 員工必須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情況。如果員工不能確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懷疑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員工必須立即向(公司XX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員工應當向其上級或者(公司XX部門)報告主要家庭成員中存在本制度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
本辦法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兄弟姐妹、雙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六條 利益沖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規定,或經董事會批准認為不存在實際利益沖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門)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XX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㈥ 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有哪些要素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辦法》規定,主要有基金合同、基金託管、投資管理、禁止行為、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等六要素:
(一)基金合同。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和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二)基金託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三)投資管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四)禁止行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注1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注2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注3
4.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六)信息報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㈦ 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主要有哪些要素

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主要有基金合同、基金託管、投資管理、禁止行為、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等六要素:
一、基金合同。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和九十四條規定的必備內容。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二、基金託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三、投資管理。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四、禁止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六、信息報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㈧ 什麼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麼回事。求解。謝謝!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私募基金備案
1、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的備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後,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2、怎麼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標准?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有關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4、無託管的私募基金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請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說明,合同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章節。
5、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的,需要穿透嗎?
答: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並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6、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從業資格沒有滿足《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可以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嗎?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法律意見書
1、同時進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的,能否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若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並分別就提請變更的各類事項逐項發表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是否要根據整改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若依據機構整改後的情況發表意見,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並將需要變更的事項通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年度變更申請完成。法律意見書應對公司整改並完成變更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應與協會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應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不一致原因並詳盡說明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給予詳細解釋?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發布後,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隻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趨於正常化。北京專業代辦,不懂請追問

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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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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