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法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中都是存在著受益人的,只是他們表達的方式不一樣!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當然要考慮到被保險人身故這個假設了,故要指定受益人;而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只是考慮財產受損後,物的賠償歸誰所有,財產保險的受益人一般就是投保人,除非特別約定!
2. 財產險保單,合同中是否有受益人的規定呢
通常情況下,在財產保險的保險合同中,由於最終領取保險賠償金的大多數都是被保險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是沒有受益人三個字的,財產險中享有受益人性質的人被稱為索賠權益人。一般在保單特別約定中可以約定除被保險人之外的其他索賠權益人。
3. 財產保險合同中可否約定「受益人」
實踐中,財產保險合同極少約定受益人,一般僅見於分期付款車輛的保險中。 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受益人。這條規定明確了受益人是人身保險的特有概念,不存在於財產保險中。可見財產保險保單中約定第一受益人的做法是欠妥的。 但財產保險的做法雖欠妥但卻並不完全錯誤。這實際上是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的約定。 在貸款購買車輛的情形中,車主向銀行貸款買車,必然該車輛需抵押於銀行,銀行便成為抵押權人。銀行為貸款的安全必然要求車主為車輛夠沒車損、自燃等保險。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效力,即在擔保財產滅失、毀損、徵收等情況下,擔保物權及於擔保財產的替代物上。也就是說,在車輛全損的情況下,抵押權對保險金繼續產生效力。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財產保單上約定第一受益人為銀行實際為銀行為保證抵押權的安全而對保險人的提示,但做法欠妥,或者說是用詞不當,將人身保險中的概念移植到財產險中。為避免爭議還是取消此種稱謂,而明確註明抵押權人即可。 另外明確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保險人工作人員對所有賠款均要求被保險人提供銀行證明,這是錯誤的。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僅及於車損、自燃、盜搶等險種,且需全損,部分損失可以修復的不適用。而對於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則不再此列。
4. 財產保險合同能指定受益人嗎,財產保險出險後
首先,從保險合同受益權的性質而言。受益權是指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即請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為金錢給付的權利。很顯然該收益權是一項財產性權利,而基於財產權的可轉讓性,被保險人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也可以通過轉讓使得第三人成為保險受益人。這是被保險人對自身權利進行自由處分,體現民法理論的意思自治原則。
其次,從財產保險的功能而言。財產保險的功能在於填補損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保險人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其進行補償,使其恢復到損失前所處的經濟狀況,被保險人不能因賠償而獲得額外的收益。該原則的設立旨在防範借保險而為賭博行為的道德風險。而被保險人設立受益人的行為,並未發生額外的得利。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移給受益人,對其自身而言也是一種變通的損害補償。因為實踐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常具有某種利益聯系。本案中所述的銀行與黃某,正是基於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才將保險金請求權轉移給銀行,以確保在損害發生後能履行債務,這也是對被保險人利益損失的一種填補,只是這種方式突破了保險合同「誰投保、誰受損、誰受益」的傳統經營規則,將被保險人的損害補償結合實際需求靈活的分配到不同的主體上,也順應當今更為多樣化的投保需求。
再次,從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而言。保險合同作為民事合同,本身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單,對合同條款雙方協商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公序良俗等原則,合同即生效。因此,財產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填寫保單時一致認可了受益人條款,並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受到法律保護。
5. 財產保險中有受益人的概念嗎
肯定是有啊,你是受益人的含義還是成為受益人的條件呢?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險金領取資格的人。《保險法》第21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均可為受益人。
我是保險專業的,這是在我們的保險學概論裡面的內容,不知道對你是否有用。
6. 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否享有訴權
首先,嚴格來講財產險中沒有收益人的概念。根據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公司會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所以被保險就是你所說的受益人。但在保險合同中是不約定受益人的。只有很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有受益人,就是抵押物保險,第一受益人為銀行。舉個例子:你把你的房子抵押進行申請貸款,銀行就有義務對抵押物的安全負責,這時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就會要求你買一份保險將房子的損毀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因為這房子是你的,如果房子燒了,按照補償原則保險公司應該給你賠款,但是這個房子你已經抵押給了銀行,所以此時銀行成為第一受益人,賠錢應該給銀行。
7. 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否享有訴訟資格
財產保險合同可以約定受益人,但並不是說明被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相對方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被保險人承擔了費用,應當享有對保險金的請求權。至於受益人,可以看做被保險人對自己權利的讓與。
若實踐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主張保險金請求權時,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人優先於被保險人,但是不能因為約定了受益人而否定被保險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8. 財產保險中有受益人的概念嗎
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受益,一但出險,保險公司就得理賠,有理賠就有人受益。依此推斷,所有的保險都有受益人。
南京商法通免費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做為保險的標的,生存期間保險公司所給付的年金為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的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是被保險人所得,為了保證當死亡賠償金出現時發生財產爭議影響理賠,《保險法》明確提出了受益人這個概念,明確規定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必須明確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為避開死「死亡」這個不吉的字眼,簡稱為「受益人」。
而財產保險中不存在以上問題,且投保人一定是投保標的物(財產)的所權人,一但出險,賠償的受益者只能是投保人,所以,沒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確定受益人,所以,在《保險法》中沒有規定「受益人」。且又有一個法律解釋中明確規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此,可以明確的說: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但也可以說;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就是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