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只私募基金投資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合夥型基金投資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私募可以去排排網了解
B.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有什麼許可權
有資格成立私募產品來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了。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備案要求。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在1000萬以上,實繳25%以上。到項目備案時,可能需要資金實際全部到位,以彰顯企業實力,保證資金方的資金不被套走。
2、公司需要具備相應的高級管理人員,需要在金融市場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最好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這個可以在基金業協會上報名培訓並考試。
3、公司需要有資金的章程,需要經工商局認可的章程。
4、依法取得國家認可的工商資質
C. 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是多少
a、在個人資產認定方面: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新增),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b、在投資規模認定方面: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D. 私募基金對投資人有要求嗎
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根據募集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機構方面,要求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E.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條件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且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期貨權益、保險產品等;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
此外以下投資者應視為合格投資者: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依法設立並且在基金業協會已經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另外應注意,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的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的投資者是否能夠判定為合格投資者,並需要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如果有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資者,應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應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是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原規定數量。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F. 私募基金禁止投資范圍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G. 個人投資私募投資基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