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能不能部分贖回
可以,但贖回後留存市值通常來說必須是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同內要求的最低金額(通常為300萬元,具體的金額要求以信託公司合同文本為准),否則必須全部贖回。
私募基金可以贖回。對於投資者來說,選擇投資私募基金是門學問,選擇贖回時點也是一門學問。
與公募基金不一樣,高門檻的私募基金流動性也要小很多。首先,絕大多數私募都有1個至少6個月的封閉期,這期間一般不允許贖回,或贖回需要收取較高費率(3%),封閉期結束後才免贖回費。
例如,深國投系列在認購後6個月內不可贖回,認購後6個月至一年為過渡期,贖回費率3%,一年封閉期結束後無贖回費。也有些私募基金依據時間來確定,贖回費在自信託計劃成立後2年內為1.5%,2年後為零。在業內,僅少數私募產品不收取贖回費。
值得一提的是,產品過了封閉期也並不是每天都接受贖回,需要在指定的贖回日才可辦理,一般是每周、雙周或每月一次。
②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收益分配是怎樣的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確定依據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其中,GP是一般為基金管理公司,擁有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隊,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資和運作管理,並提供較小的出資。而LP提供絕大部分的資金,且一般情況下並不參與基金的投資和運作管理。從盈利點看,GP主要通過提供良好的投資管理和決策,實現基金的盈利基礎上,獲得投資報酬;而LP則通過提供資金獲得投資回報(保值和增值)。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確定依據就是集中在:如何將GP和LP的利益有效捆綁在一起、如何對GP進行有效激勵、如何實現投資人資金保值增值願望。
二、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紹
根據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確定依據的探討,目前PE行業基本上形成了以優先返還出資人全部出資和優先收益--GP激勵--按比例分配為順序的收益分配模式。具體為:將投資退出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將出資優先返還給全部出資人,並按照8%年化復利優先向投資人分配(該分配原則系考慮資金佔用的利息,簡稱資金佔用費),以實現全部投資人出資的保值。然後,按照 「追趕條款」,以在滿足LP投資保值的基礎上,對GP進行激勵。即,將對投資人的優先分配後的剩餘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資人之間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與全部投資人累計所分部分的比例為1:4.然後,在這個分配基礎上還有剩餘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資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進行最後一輪分配。須說明的是,「追趕條款」的設計目的是對GP進行有效的激勵,為了充分實現該條款的目的,一般情況下,LP與GP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百之間確定追趕比例。即如果確定百分之百的追趕比例,那麼就意味著,投資人按照8%年化復利優先分配後,將暫停分配,剩餘部分將全部用於向GP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與全部投資人累計所分部分的比例為1:4;如果追趕比例小於百分之百的,那麼,投資人按照8%年化復利優先分配後的剩餘部分將按照比例在GP和全部投資人之間同時進行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與全部投資人累計所分部分的比例為1:4.可見,如果GP未能給基金創造足夠的收益,且不按照百分之百的追趕比例分配的話,GP將獲得少於投資收益百分之二十的分配,為實現更多的分配,GP須提高投資和運作基金的管理能力,這就起到了激勵作用。
③ 我想了解一下私募基金投資是怎麼一回事怎麼投資投資以後是怎麼賺錢的謝謝大家
在我國,通常而言,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
私募(Private Placement)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廣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對象募集。所謂特定的對象又有兩個意思,一是指對方比較有錢具有一定的風險控制能力,二是指對方是特定行業或者特定類別的機構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對象數量一般比較少,比如200人以下。
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徠客戶,而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如在美國,對沖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必須以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與基金是一個唇齒相依、榮辱與共的利益共同體,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解決了公募基金與生俱來的經理人利益約束弱化、激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2、契約式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
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迴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3、虛擬式
虛擬式私募基金錶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比如,虛擬式私募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虛擬式的優點是,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缺點是依然沒有擺脫委託理財的束縛,在資金籌集上需要法律上的進一步規范,在資金運作上依然受到證券管理部門對券商的監管,在資金規模擴張上缺乏基金的發展優勢。
4、組合式
為了發揮上述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中國私募基金發展三大路徑
私募基金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根據其內涵一般可以分為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也可稱為風險投資基金)三種。我國私募基金通常專指從事與證券市場投資的、非公募形成的機構投資者。據估計,我國A股市場的私募基金規模大約有5000億元人民幣,規模較大的單一基金數額估計約2-3億元人民幣。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深入發展以及外資背景的投資機構的競爭,我國私募基金也面臨著結構性變動。以上提到的三種基金模式將是我國私募基金結構性變動的方向。
一、股權分置改革為私募股權基金的興起提供了條件
股權分置改革是政府的既定目標。改革結束後,我國股票市場可流通的股票數量將是改革之前的3~4倍。上市公司之間的收購也將比全流通之前簡單得多。敵意收購(hostile
acquisition)的壓力也將迫使現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更加密切地與股東合作,以避免被收購的被動局面出現。此外,股票全流通後,為達到產業擴張的目的,上市公司之間的相互收購也將變得容易且更有經濟效率改善的意義。
通常上市公司不論何種形式的收購,都會給其財務結構帶來較大的影響,並導致股票價格有所變化。這種變化必然對私募基金的投資模式帶來變化。其中有些私募基金可能專注於這樣的業務,由目前的普遍投機性私募基金轉變為專業化從事上市公司並購甚至產業並購的合作夥伴性基金(M&A
Fund)。
這種收購基金正是發達國家金融市場為數龐大的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中的一種。以近年來在我國多有斬獲的美國凱雷集團為例,該公司自有資金約為80億美元,而投資帶動的資金可達800億美元,比我國A股市場全部私募基金的總數還要多。
強大的資金優勢、政治優勢和全球資本上諳熟的人脈關系,對一些並購項目基本上可以進行一些外科手術式的操作,即整體收購,不用十分費力地拿到海外資本市場上市,獲取超過30%的年收益率。此外,近年來在內地非常活躍的房地產投資商凱德置地(capitaland),其母公司則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大型房地產商嘉德置地集團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這些國際投資機構,以全球化的金融眼光來看待機會,巧妙地組合資產,進行跨國金融市場套利。
在國際私募股權基金迅速發展的狀況下,我國的私募基金行業的政策限制,將逐漸變得寬松。以當前我國證券市場規模,有3億元左右人民幣自有資產的私募基金可以向這個方向摸索,通過3倍的杠桿比例,帶動10億元左右的投資。此外還要深入研究國際並購基金的商業模式,爭取尋找跨國金融市場套利的機會。
二、純投機型的私募基金將向對沖基金的方向轉變
隨著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實現,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將增加數倍,極大地增加了市場的流動性。加上證券監管嚴格程度的增加,單個的機構投資者很難像以前一樣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獲取超額的利潤。此外,由於價值投資理念的逐步被人們認識,通過合謀鎖定股票數量,從而推高股價的操作方式變得越來越多風險。
由於股票數量的增加,以及單一機構持有股票引起的要約收購披露義務,使得單一股票中的投資者呈現一種類似於壟斷競爭或充分競爭的市場格局,單一的機構很難具有絕對優勢。最後,將來股票市場有了做空機制以後,股票價格更具有易變性,方向更難確定。因此,單純的鎖定價格並且推動價格上漲的盈利模式需要改寫。
由於上述三個原因,對於單純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機構,只能遵循有效市場理論的指導,對價格的瞬時偏離進行適當的投機。然而,在一個逐漸成熟的二級市場上,價格非理性波動所出現的套利機會時間十分短暫,並且股票數量的增加和持倉品種的增加,私募基金經理通過個人盯盤的方式也將變得不適用。因為基金經理受個人體能和智力的影響,在瞬時的價格波動中,難以很快判斷投資機會。因此,通過編制計算機模型和程序,並且將交易指令嵌入到這種程序中,成為私募基金管理資產的最佳方式。
所不同的是,在交易指令嵌入程序時,基金經理必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預期收益率和與其風險承擔系數。當基金管理人對自己所管理的資金的風險偏好有完全的認識,並以此為基礎制定投資策略時,市場機制的最佳配置資源的功能才得以體現。這種方法是西方大型金融市場投資中最常見的手段之一,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開放和發展,其用途逐漸成熟。比如最近上市的寶鋼權證,就完全可以用計算機設定的模型進行交易,其控制交易風險的能力遠遠高於交易員(操盤手)的瞬時決策。
這種私募基金實際上最後將演變成為比較典型的對沖基金(hedge
fund)。目前國內已經有聲稱為對沖基金的投資機構,但是其網站顯示,其設計的產品還顯得偏於狹窄,難以與當前的市場狀況相匹配。從事對沖投資的機構,對資產的規模不受限制,最主要的是開發有效的風險控制和轉移技術。
三、具有創投背景的私募基金可轉型為風險投資基金
上個世紀末,在科教興國戰略指引下,全國各地成立了不少風險投資機構。由於當時純粹意義的風險投資環境並不十分成熟,而股票市場火爆,不少風險投資公司將一部分投資轉向二級市場的股票,有的後來變成了主要在二級市場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隨著我國證券主板市場逐步完善,以及外資風險投資公司在風險投資領域的成功的示範效應,這些機構有可能重新被激起參與風險投資的興趣。
同時,由於其有參與二級市場的經驗,其投資的二級市場的上市公司的主業很有可能是其風險投資項目的重要依據。而股權分置改革和證券主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要求的增加,上市公司必須實實在在考慮其並購的項目能夠為其經營業績加分,而不同於過去市場中單純的為製造題材的收購。
勵機制不夠等弊端。
這種條件下,上市公司、風險投資公司、被投資項目的創業者、以及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可能得到多贏局面。雖然這種模式對於風險投資公司來說有內幕交易的嫌疑,但是以現行國內的法律體系和執法空間,這種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上述這種投資模式,可以成為一部分有創業投資經驗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探討的發展方向。
實際上,我國快速成長的中小型企業一直是風險投資機構掘金的領域。
據安永公司的統計,2004年,我國完成的風險投資金額已經達到12.7億美元,而在2002年,這個數據只有4.18億美元。其中外資已經成為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比較而言,外資在項目選擇和退出機制上更具有優勢。比如高盛對蒙牛的投資,以及凱雷集團對攜程網的投資。這樣的盈利模式是我國具有風險投資經驗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所必須關注的。一般從事該類業務的投資者,應當具有5000萬元以上人民幣資產。通過制定合理的資產組合,從事跨市場套利。
四、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為私募基金的發展打開了空間
近年來,國際資本市場出現了一個顯著現象,首先是私募基金的發展速度很快,業績令人矚目,其模式越來越受到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的認可,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焦點。根據歐洲私募股權與創業資本協會統計,2003年歐洲私募股權的總投資額達到291億歐元,總的融資量達到270億歐元。普華永道世界投資報告認為,2004年私募股權投資額佔GDP的份額在北美、歐洲和亞洲分別為0.97%、0.28%、0.23%。
近5年來,美國的私募股權基金總量增長了一倍,達到目前的約7000億美元的規模。此外,全球對沖基金增長迅速,1990年全球大約有390億美元對沖基金資產,到2003年,已達到6500-7000億美元的資產規模,平均每年的增長速度超過25%。
過去5年,美國退休基金總數約5萬億美元資產,在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基金以及衍生金融工具中投資的比例從2%增長到5%。著名的加州退休基金、賓西法尼亞州退休基金,以及通用電氣等,都放寬了對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比例,而歐洲的許多退休基金也提高了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比例。
在創業投資方面,2003年,僅歐洲管理的資產就有約18000億美元,這些分布在36個歐洲國家,平均每個國家的風險投資資產為約500億美元,是我國的近40倍。可見我國的創業投資發展有極大的潛力。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我國養老基金從2001年到2075年的收支缺口將達到9.15萬億元人民幣。以現行的投資體制,應付如此大的開支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辦法是充實賬戶的同時,提高投資收益率。提高投資收益率的辦法之一就是將部分資產委託給表現優秀、誠實信用的私募基金管理。
根據美國市場1995-2000年間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的業績對比,表現最好的前10名的對沖基金的平均收益率達到53.6%,而表現最好的共同基金平均收益率為36%,同時表現最差的對沖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7.7%,而表現最差的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19.8%。對沖基金這種私募基金形式收益水平顯著高於共同基金這種公募基金。我國私募基金應當認識到上述這些國際私募基金界出現的新動向,應當積極調整,主動適應,選擇自己擅長的領域,摸索適合自己的盈利模式。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徵在於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於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即有違法之嫌。
——把「冒險精神」引導到合規渠道
私募基金能夠使資本增值加速,也有著風險性大的特點。我國現有的所謂「私募基金」實際上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而更多的是具有「地下資金」性質,這些地下資金並沒有完全的合法性和監管的可行性。
那麼, 「非法集資」與「私募基金」的主要區別在哪裡?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近年來,不少私募基金通過證券投資信託產品的渠道成功剝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層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陽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內的多位政府官員,去年都在不同場合紛紛發表支持私募基金陽光化運作的言論,並呼籲以立法的形式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吳曉靈認為,私募基金在中國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人,簡單地說,是集富人之財。中國目前缺乏組合各種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基金是其中之一。隨著外資私募基金大量進入中國,必然推動中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根據中國的《證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私募基金已經具備設立的依據。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如果向特定對象發行,而且發行份額不超過200份,即可視為私募發行。而對於這個「特定對象」,吳曉靈特別強調,必須是「合格的投資人」,這既包括機構投資者,也包括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投資者。她希望,發改委正在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中,會對「合格的投資人」作出界定,明確到底多大金額的投資人才可以參與私募基金的設立。 對於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吳曉靈認為可以採取三種方式:集合信託計劃或集合資產管理的契約型;合夥公司;公司型。「要將稅收鼓勵與企業設立分開。」吳曉靈說。《合夥企業法》已經明確,只徵收合夥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吳曉靈認為,對於私募基金的設立,按照一般企業登記,按章程運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夠約束投資人各方的關系,不需要特別限制。」她說。
她指出,中國不乏有冒險精神的投資人,中國的民間投資是非常活躍的,盡管有些投資方式目前處於非常艱難的境地之中,但是這些在中國大地上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們需要把這些冒險精神引導到一個合規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門開正道;中國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項資源,中國的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中國缺乏組合各種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現有市場各種要素的工具之一。
④ 私募基金可信嗎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特點:
私募基金不能公開發行,只能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
而私募基金要求投資者具有較高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相應的購買資金門檻比較高,需幾十萬元起步;
私募基金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披露產品信息,披露內容非公開發布;
私募組合通常約定較少,在投資工具運用方面也更加靈活;
私募基金收入主要來源於浮動管理費(業績提成);
私募基金通常採取定期開放的形式,如每個季度或者每半年開放贖回一次。
小貼士:借「私募基金」進行非法證券活動的常見表現形式:
1.公開化宣傳募資;
2.面向不特定對象集資;
3.承諾保本付息;
4.虛構投資項目。
溫馨提示:警惕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證券活動。
⑤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怎樣的
【分配方式】:
第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參與主體主要包括投資者、管理人和第三方服務機構。就收益分配而言,則主要在投資者和管理人之間進行。
第二,股權投資基金的收入主要來源於所投資企業分配的紅利以及實現項目退出後的股權轉讓所得。基金的收入扣除基金承擔的各項費用和稅收之後,首先用於返還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本金。全部投資者獲利本金返還之後,剩餘部分即為基金利潤。
第三,由於股權投資基金具有簽署專業性的特點,對於基金管理的專業性要求比較高,因此,作為一個基本做法,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通常參與基金投資收益分配。通常情況下,管理人因為管理可以獲得相當基金利潤一定比例的業績報酬。
第四,根據股權投資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的約定,有時管理人需要先讓基金投資者實現某一門檻收益率之後才可以參與利潤的分成。
⑥ 私募基金收益怎麼算
簡單凈值收益率:
簡單凈值收益率是不考慮分紅再投資影響的基金凈值收益率,計算公式為:其中,NVAt表示基金的期初份額凈值,NVAT表示基金的期末份額凈值,D表示考察期內每份基金的分紅金額。
舉例來說,某隻基金在t日的份額凈值為1元,T日的份額凈值為1.1元,期間在M日每10份派息2.5元,那麼該基金在這一階段的簡單收益率為:時間加權凈值收益率。
時間加權收益率的假設前提是,在基金進行分紅時,投資者不取出分紅所得現金,而是把分紅所得換成基金份額,立即進行再投資。分別計算分紅前的分段收益率,時間加權收益率即可由分段收益率的連乘得到。
(6)私募基金即退即分先回本擴展閱讀:
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⑦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模式有哪些
私募投資基金利潤的分配模式屬於基金重大經濟條款,在基金募集中是投資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私募投資基金利潤的分配順序在英語里的俗稱是Distribution Waterfall,代表著基金利益流向的先後順序,非基金行業人士聽到這個名詞往往一頭霧水。
私募投資基金利潤分配模式根據基金模式不同而各有差別。傳統並購基金(Buy-out Funds) ,對沖基金(Hedge Funds) ,債基金(Debt Funds)等基金由於獲取利潤途徑各有不同,導致利潤分配的方式和順序各有差別 。傳統的並購基金的利潤分配有兩種基本模式,本金優先返還模式(All Capital First )和按項目分配模式 (Deal-by-deal)。本文集中討論本金優先返還模式(又稱為European Distribution Waterfall),即確保LP收回投資本金後,GP才和LP進行利潤分配的一種基金利潤分配的模式。由於這種分配模式對LP有利,LP對這種分配方式非常青睞。
在本金優先返還模式下,基金並不是就單個項目來進行利潤分配,而是將所有項目的利潤進行統一計算。基金利潤的具體分配順序如下:
1. 基金的回報首先返還給LP以清償其全部本金出資(包括對項目投資的出資,管理費出資以及其他各項費用的出資);
2. 如果基金的內部回收率(Internal Return Rate) 不超過優先回報率(Preferred Return Rate), 則GP不會得到任何提成收入(carry interest), 基金的利潤在返還LP全部本金後,餘下部分將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優先回報率是基金GP在基金成立時向投資人承諾的投資回報率。美國基金業內慣例是,優先回報通常為8%的年復合率,值得一提的是,和中國不同,美國是一個基本利率很低的國家。如果基金的IRR高於優先回報率,則投資人將會得到基於其全部本金計算的優先回報 (Preferred Return)。
3. 投資人獲得優先回報後,GP通過追補條款(GP Catch-Up) 會獲得其LP優先回報部分上獲得的20%的提成收入。
4. 所有剩下的基金利潤在GP和LP之間以20%和80%的比例分配。
私募投資基金利潤分配的另一基本模式是按項目分配(Deal-by-Deal)模式,指該基金每退出一個投資項目會就該項目的投資收益在GP和LP之間進行分配。
這種分配模式較本金優先返還模式(All Capital First) 來說,對基金經理更為有利。美國的投資基金多數使用按項目分配的模式,所以這種模式又俗稱American Waterfall(相對於本金優先返還模式的European Waterfall 而言)。然而,隨著近年來市場環境的惡化,這種收益分配模式受到不少挑戰。美國機構投資人協會(Institutional Limited Partners Association,簡稱ILPA)發布的私募股權投資原則(Private Equity Principals)中認為最佳的基金利潤分配模式是本金優先返還模式。這一原則為機構投資人在與GP的談判中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此外,由於市場環境的原因,基金募資越來越艱難,基金經理在面對機構投資人的時候,談判能力(Bargaining Power)大不如前,在很多經濟條款上,包括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上不得不聽取LP的意見。
按項目分配模式有不同的做法。嚴格的按項目分配模式是GP單獨核算各個項目的利潤和虧損。一旦LP收回某一個項目的出資和優先回報後,GP就可以收取提成收入。假設基金同時投資5個項目,當一個項目出現收益後,GP即可收取提成收入,無論其他項目是否虧損。在這種模式下,GP會失去處置虧損項目的動機。
另一種較為常見的按項目分配模式是計算基金所有已實現的盈利(realized profits)和虧損(realized losses)。這一模式下,基金的收益首先用以償還LP在所有已經退出的項目(realized investments)中的出資和優先回報,如果有某項目出現虧損,則下一個盈利項目需要首先填補這個虧損,再去計算可能有的優先回報和GP的提成收入。
相對於本金優先返還模式來說,按項目分配模式對於GP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GP將會較早獲得提成收入(Carried Interest)。然而,視基金各投資項目的盈虧程度而定,這種方式有可能使GP獲得比約定的提成收入比例更多的提成收入,因此在基金解散時需要計算基金全部項目的總體利潤,以判斷GP實際收取的提成收入是否超過其應得的提成收入。對於投資人來說,按項目分配模式的風險在於GP可能不願意,或者處於種種原因不能夠向基金返還這部分額外的提成收入。投資人在基金法律文件中可以運用GP回撥機制(GP Clawback)令GP向基金返還這部分額外的提成收入。回撥機制較為復雜,而且通常結合預存賬戶(escrow accounts) 和基金經理個人連帶擔保(back-to-back guarantee )一起運用
⑧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過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兩大途徑,首次公開募股(IPO)和借殼上市。 IPO對於私募投資者和企業來說可謂是雙贏,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資者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上市取得了新的資本市場的融資途徑,為企業後續的發展壯大鋪平了道路。但這種方式也存在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長和市場不穩定等缺點。除了經營業績和公司規模必須符合上市要求的條件外,還有許多因素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場的選擇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境內市場,另一個是境外市場。境市場包括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創業板市場。境外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納斯達克,倫敦ATM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市場。
借殼上市也是可選擇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謂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上市公司(即所謂殼公司)的控制權,並將其相關未上市資產和業務注入殼公司,從而間接實現收購方未上市資產和業務上市。因此,借殼上市本質上是對殼公司的資產重組。與IPO相比,借殼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對簡單、審核要求低等優勢。同樣,借殼上市也可以成為私募基金所投資企業的上市選擇方式之一。
2、股權轉讓
該方法可分為兩大類:股權回購和出售給第三方。根據不同的回購主體,股權回購可以分為,員工收購(EB0)和企業回購(Buy Back)。企業回購通常是創業企業為了保持公司的獨立性而選擇的方式。企業回購中最常見的方式是MBO(管理層回購),通常在早期的投資階段,企業會與私募投資者在投資協議中簽訂回購條款。回購條款通常會在IPO失敗或者企業發展沒有達到預期水平時觸發。利用這種方法退出,交易簡便,成本相對較低,資金退出時也會比較徹底。對於企業來說,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由於管理層對企業相對了解,也有利於企業後續的發展。
另一種方法是出售給第三方,這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除了被投資企業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後獲取利潤。以這種方式退出有兩種選擇:一是出售股份給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享有股權回購中的優勢,另外,具有並購其他企業能力的企業一般都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能夠提供足夠的資金,讓其全面迅速退出企業。但是也需承受企業管理層極力反對的風險,此種狀況發生時,企業管理層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響力來干擾企業的正常運營,這對企業的經營和穩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這時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報。
3、清算退出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項目失敗、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選擇的一種方式,意味著私募股權投資失敗,是最不理想的一種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產清算,另一種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時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股東在償還完所有債權人的債務後所能收回的投資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在進行循環投資。
一般來說,私募股權投資的大部分投資項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處於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其失敗的概率越高。一旦確認投資項目失敗或成長太慢,不能獲得預期回報,就要果斷退出。當投資項目無法通過以上途徑退出且沒有必要維持時,也應關閉、解散。通過清算撤回資金然後投資到下一個資金項目以提高投資效率。然而在我國,由於國內拍賣市場不發達,公司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現困難,清算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採用。
二、法律風險
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
借殼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選擇一個好的「殼」,而願意出售「殼」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經走投無路,在經營和治理方面無力回天,大股東才會願意出售賣「殼」。為了讓「殼」賣出一個更好的價錢,出賣方往往有可能隱瞞一些隱性債務,這就需要買殼方聘請各個領域的專業團隊對殼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查清殼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規避法律風險。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特定對象通過認購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說明私募基金通過借殼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殼的三年之後。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關鍵還是在於借殼成功之後對企業的整合與經營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價的表現。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在實踐中,為了更高效的退出並獲利,通常會與公司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私募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71條,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關於自由轉讓股權的約定,只要將其約定納入公司章程,該條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順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來回購私募基金的股權,則必須要滿足《公司法》第75條約定中的三種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約定其他收購事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與公司做出隨時退出的約定。如有約定,必須在《公司法》第142條一年鎖定期外。而私募基金與企業管理層約定的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的時間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約定,如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鎖定期內,則股權轉讓的行為不發生效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回購條款的無效,等鎖定期過後,再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就應認定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
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失敗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資本金。其中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而非破產清算則根據企業的性質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高風險特點,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即在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能夠優先獲得該企業的清算價值,保證自己最大程度能夠回收初始投資。但這在公司法的規定上並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87條規定了公司財產清算償還的先後順序,且在這中間特定財產的債權人還可能行使別除權。為優先清算權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允許合營合作協議、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規定。另外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因為資產申報、審查不實而漏掉的債權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