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爆雷後要不要向法院起訴,應該起訴誰
如果管理人等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運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或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且投資人無法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與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後續處置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時,投資人可以考慮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方承擔責任,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一過程中,投資人可以考慮起訴哪些主體?或者說哪些主體可能需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主要源於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階段,管理人的義務主要體現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應當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階段,管理人的義務則主要體現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並及時履行向投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等。
基於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過程中未盡到上述義務,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投資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私募基金銷售機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也可以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實踐中,較多投資人通過私募基金銷售機構購買私募基金產品,與銷售機構的相關人員有直接的聯系,因此,當私募基金發生兌付危機時,投資人多傾向於聯系銷售機構了解情況。那麼,投資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機構並不負責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等工作,其義務及法律責任主要集中於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等內容。如果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沒有盡到上述義務,投資人可要求銷售機構在其過錯范圍內對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3、私募基金託管人
私募基金託管人的核心義務在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以及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相應資金的劃付。對於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約定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拒絕執行,並履行通知、報告等義務。但託管人對管理人指令的審核義務一般僅限於根據基金合同、相關憑證等進行形式審核,而不承擔實質審核的職責。除非託管人有明顯的過錯,一般情況下,投資人較難要求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4、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資到期後,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負有的義務,如回購方未履行回購義務、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等,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按時兌付。該等情況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聯或者管理人怠於對相關責任方追償,很可能導致相關資產流失。那麼,投資人可否繞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訴要求底層資產相關方履行還款等義務以維護私募基金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呢?
對於有限合夥型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則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可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據此,在有限合夥型基金中,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的還款義務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於行使對相關方的追償權利,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可以為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對於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他人侵犯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除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投資人作為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前需遵循特定的內部流程,即需先請求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投資人方可自行起訴。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則相對復雜,不同於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並無法律實體存在,投資人與管理人主要依據基金合同約定形成合同關系。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能否繞過管理人直接起訴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規尚缺乏明確的相關規定。理論上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有委託代理說和信託關系說兩種觀點。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委託代理關系,則投資人作為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向第三人主張相應的權利。而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信託關系,則投資人可依據《信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即如果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結語
辨險識財提醒:面對私募基金的爆雷風險,投資人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多樣化途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更重要的是,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前,投資人應當仔細了解相關風險,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切忌盲目投資,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②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怎麼辦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存在操作不規范、挪用資金等亂象,脫離託管機構運行、投向難以監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情況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後民,在刑事程序沒有結束前,投資者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訴訟要求償還投資損失。在該種情況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路徑追回投資損失:
1、要求銷售方承擔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是投資人和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署協議,約定擔保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形式還有擔保函、擔保書、承諾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償投資本息內容的書面文件的,投資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擔上述清償義務。
上述路徑可有效避開先刑後民的程序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償責任,從而快速實現投資損失追回,當然最終追回的資金以第三方的清償能力為限,一般的銷售機構如銀行和證券公司均不需考慮清償能力。
③ 私募基金會血本無歸嗎
A、私募基金屬於投資,投資就會面臨血本無歸的情況;
B、投資私募基金,一定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而定;雖然私募金的收益看著很高,但是,收益是和風險相匹配,同時,還有就是基金管理的能力;更為重要的是政策,所以多種因素綜合在一起,決定收益。
④ 私募基金備案不通過應該怎麼辦
審核通不過原因之一:上傳投資者明細表且加蓋私募基金管理者公章;
解決方法:投資人明細包括姓名、機構名稱、序號、身份證件號碼,實繳金額,認繳金額,匯總金額。匯總金額應當與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實繳金額一致。
審核通不過原因之二:請管理人員出具私募基金是否募集完畢及是否繼續對外募集的說明;
解決方法:管理人應如實出具上述說明,簽章確認並上傳至其他問題處。
審核通不過原因之三:請正確填寫私募基金公司全稱;
解決方法:私募基公司金全稱應該與合同中的名稱要一致。
審核通不過原因之四:若私募基金產品沒有託管,需上傳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協議。
解決方法:在管理者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說明,合同中明確本產品無託管及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章節,同時上傳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協議,無託管協議中明確說明「本基金無託管」。
審核不通過原因之五:請填寫正確的管理類型
解決方法:有三類管理類型供選擇,分別是自我管理、受託管理和顧問管理。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型基金,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該公司型基金也應當履行管理人登記手續。受託管理指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顧問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擔任投資顧問的方式為信託公司、券商資管、QFII等管理資產。
審核不通過原因之六:請上傳所有投資人所簽字的風險揭示書
解決方法:將所有投資者簽字的風險揭示書掃描在一個PDF文檔內上傳。
審核不通過原因之七:請上傳募集規模證明。
解決方法:募集規模證明包括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或會計師事務所開具的驗資證明,或銀行對賬單(並加蓋銀行公章),或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審核不通過原因之八:請對外募集後再到基金協會備案
解決方法:私募基金產品必須有外部投資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投或者基金產品僅為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認購,中基協不予備案。
審核不通過原因之九:私募基金備案合夥人信息和工商注冊信息不同。
解決方法:在能變更合夥人的情況下重新備案,暫時無法變的由合夥人出具承諾書,須承諾三個月以內變更完。
⑤ 私募基金的期限一般是多長
一、合夥期限
1.基金存續期限一般為5-10年,包括18個月至5年的投資期,基金在此期間進行投資,隨後是4-5年的退出期。
2.很多基金允許普通合夥人有權在獲得投資人咨詢委員會同意或在有限合夥人投票贊成後延長基金期限,每次延長一年,一般延長2-3次,這樣可以實現基金的有序終止。
二、投資期
1.有限合夥人通常不會一次性繳納全部出資,而是根據實際需要分批次出資。普通合夥人在投資期內為基金尋找投資機會,並按投資所需資金分項目要求或為了支付管理費和其他相關基金費用要求有限合夥人繳納出資
2.投資期始於首次交割日,但是長度可自首次或最終交割日起算。
3.封閉式基金的投資期一般為18個月-5年,取決於基金投資策略和發起人已先期鎖定的擬投資項目總額。
三、退出期
1.基金的投資通常不會一次性處置,而是在普通合夥人的管理下基於投資項目分別退出,通常會在投資期結束後的4-5年的退出期內進行。
2.投資期結束後,有限合夥人的出資義務解除,但須支付一定的必要款項:
[1]繼續發生的合夥企業費用,包括現有融資安排下的款項和管理費;
[2]基金稅項;
[3]在投資期截止時仍未完結的投資所產生的支出;
[4]在投資期截止時對仍未退出的基金投資組合所作出的後續投資。等等。
⑥ 私募基金被列入異常機構,會不會被注銷
不會被注銷,但異常的原因不同,處罰也不同,比如:因為未及時提交年度財報的機構六個月內只是在登記信息顯示異常,不耽誤正常的發行產品;因為失聯的話會禁止新發行產品
⑦ 私募基金未備案後果是怎麼樣的
私募基金在當下是非常的紅火的,而且很多企業都會公告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和股份的設立是有所差別的,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下最好的辦法。私募基金一旦不備案就會出現相關的後果。那麼私募基金不備案有什麼後果?下面就讓華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吧。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該協會屬於社會團體組織,行業自律組織。雖非行政機關,但屬於受證監會委託行使行業自律管理行為的組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基金管理人有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的義務。若不備案,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私募基金應當向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私募新規中基協發〔2016〕4號文發布以來,基金業協會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筆者經常接到投資者咨詢,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私募基金未備案,會有什麼法律後果?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筆者對私募基金未經登記備案的法律後果略作總結如下,供投資者參考。
第一,證券投資禁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二,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記、私募基金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操作不規范甚至可能遭受刑事處罰(如非法集資罪)。
第三,不能開立證券賬戶,影響投資新三板企業及上市公司。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先後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開立證券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私募投資基金開立證券賬戶必須提供基金業協會出具的登記備案證明文件。因此,私募投資基金如未經登記備案,將無法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進而影響其投資新三板掛牌企業以及創業板、中小企業板、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
首先,新三板掛牌企業以及創業板、中小企業板、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必須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私募基金背景
私募股權基金起源於美國。19世紀末20世紀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銀行家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和安排,將資金投資於風險較大的石油、鋼鐵、鐵路等新興產業,這類投資完全是由投資者個人決策,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組織,這就是私募股權基金的雛形。
現代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產業先後經歷了4個重要時期的發展。1946~1981年的初pe時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資產投資以及小型企業對私募的接觸使pe得到起步。1982~1993年的第一次經濟蕭條和繁榮的循環使pe發展到第二個時期,這一時期的特點是出現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債券為資金杠桿的收購浪潮,並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幾乎崩潰的杠桿收購產業環境下仍瘋狂購買著名的美國食品煙草公司雷諾納貝斯克(rjr nabisco)中達到高潮。pe在第二次經濟循環(1992~2002年)中得到洗滌並經歷了其第三個時期的進化。這一時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逐漸浮現出一系列金融和經濟現象,比如儲蓄和貸款危機,內幕交易丑聞以及房地產業危機。這一時期出現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在1999~2000年的互聯網泡沫時期達到了發展的高潮。2003~2007年成為pe發展的第四個重要時期,全球經濟由之前的互聯網泡沫逐步走弱,杠桿收購也達到了空前的規模,從而使私募企業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從2007年美國黑石集團(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們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證。
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經過50多年的發展,成為僅次於銀行貸款和ipo的重要融資手段。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規模龐大,投資領域廣闊,資金來源廣泛,參與機構多樣。西方國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占其gdp份額已達到4%~5%。迄今為止,全球已有數千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黑石、kkr、凱雷、貝恩、阿波羅、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機構是其中的佼佼者。
⑧ 追討私募基金基金:部分基金到期但沒兌現,尚有部分基金未到期,要贖回。該怎麼辦
基金不好做啊,前一段時間我也朋友被坑,北京做基金的 叫陳本東 是團隊總監 坑了手下的提成,才幾百塊,都私吞,金融行業內的蛀蟲!內部人員都坑,何況外面!
⑨ 我之前接到一自稱是私募基金公司電話,口頭承諾給好的股,但後面提供股票讓我損失慘重,我可找他們索賠嗎
親愛的 這是不能索賠的 這都是有名門規定 寫入法律的。券商可以推薦民眾股票,但不承擔和享受任何損失或者利潤。如果獲利歸投資者本人,如果虧損也是投資者本人自己承擔。。。
沒辦法,節哀順變。不過你還有機會。好好准備准備。多積累些知識迎接下一波牛市!祝你好運
⑩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