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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產品設計方案安全墊

發布時間:2021-10-05 08:13:10

① 為什麼一個私募基金可以有很多殼

私募為什麼要「保殼」
私募登記備案制度實施兩年來,已有2萬多家私募登記備案,但「空殼」私募——旗下沒有備案基金的私募卻佔到約70%, 「空殼」私募占據了有限的監管資源。監管部門近期向「空殼」私募開刀,也催生了私募「保殼」運動升溫。
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空殼」私募則面臨著被撤銷牌照的風險,第一個大限日是今年5月1日。農歷新年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規定,新注冊的私募須在6個月內進行產品備案;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須在2016年5月1日前產品備案;已登記不滿12個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產品備案。逾期未進行備案的私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哪些私募需要「保殼」
1、您備案第一隻基金產品了嗎?
◆ 若您已備案基金產品,請直接下查第2條。
◆ 若您尚未備案基金產品,則請按下列時間節點完成自查: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記已滿12個月的,您必須在2016年5月1日前備案基金產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記未滿12個月的,您必須在2016年8月1日前備案基金產品;
(3)2016年2月5日後新登記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須在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備案基金產品。
◆ 自查完成後,您應當抓緊落實,否則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您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基金管理人登記被注銷後,可以按相關要求重新申請登記。

2、您及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了嗎?
◆ 請您及時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有關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https://pf.amac.org.cn),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
◆ 若您已及時履行,請直接下查第3條。
◆ 若您尚未及時履行,請抓緊時間落實自2016年2月5日起的信息報送更新義務,否則:
(1)在完成整改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您基金產品備案的申請;
(2)您若累計2次未完成上述信息更新義務的,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將您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您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3、您是否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 請您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欄目,核查您是否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 若您未被列入,請直接下查第4條。
◆ 若您已被列入,請抓緊落實整改,否則:
(1)在完成整改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您基金產品備案的申請;
(2)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將您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您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4、您是否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 若您已提交,請直接下查第5條。
◆ 若您未提交,請抓緊時間落實整改作補充提交,否則:
(1)在完成整改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您基金產品備案的申請;
(2)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將您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予以公示;
(3)一旦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您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5、您是否對接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書》?
◆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您需要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 已登記尚未備案基金產品的,您需要在首次申請備案基金產品時補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 已登記且備案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情況要求您補充提交由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請您以備無患;
◆ 若您自2016年2月5日起,申請變更下列重大事項的,您需要提交由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1)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2)變更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4)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5)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6)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7)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8)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6、您的高管人員符合崗位設置要求嗎?
◆ 按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至少2名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其中,合規風控負責人必需設置,且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 若您已做到該崗位設置要求,請直接下查第7條。
◆ 若您尚未具備相關要求,請抓緊時間落實整改,否則:
(1)律所將無法為您出具無保留意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進而,您將無法完成基金產品的備案。

7、您的高管人員是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按相關規定,請您自查下列內容:
(1)若您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則您的高管均應當取得該資格;
(2)若您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則至少2名高管均應當取得該資格。同時,您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該資格。
◆ 若您的高管已具備該資格,請提醒您的高管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以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 若您尚未具備相關要求,請抓緊時間落實整改,否則:
(1)律所將無法為您出具無保留意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進而,您將無法完成基金產品的備案。

8、您是否建立了與您所從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
◆ 按相關規定,您應當建立與您所從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若您已建立相關制度,則該條自查完成。
◆ 若您尚未建立相關制度,請抓緊時間落實整改,否則:
(1)律所將無法為您出具無保留意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進而,您將無法完成基金產品的備案。

金融學中的安全墊是個什麼意思在定向增發,基金等很多金融工具中都有出現。

1、基金監管設計中的安全墊。
安全墊是風險資產投資可承受的最高損失限額,是固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策略中,計算投資組合現時凈值超過價值底線的數額。

如果安全墊較小,基金將很難通過放大操作提高基金收益。較高的安全墊在提高基金運作靈活性的同時也有助於增強基金到期保本的安全性。

因此,必須確定合理水平的安全墊,使之既能夠增加基金運作的靈活性又能夠增強基金到期保本的安全性。
例如鵬華金剛保本基金將採用優化的恆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策略(CPPI),以期實現到期保本。該策略將事先設立保險底線,在此基礎上確定組合安全墊;再通過動態調整資產組合,逐步把已實現的收益用於層層加厚安全墊。
2、陽光私募組合基金引入了「安全墊」機制
某陽光私募組合基金的運作期限為5年,為充分保證投資者收益,投資顧問將共同出資12%,先行承擔產品10%以內的虧損。也就是說,當理財產品的凈值在1元至0.9元之間時,虧損部分由投資顧問承擔,凈值在0.9元以下的虧損由投資者按照比例承擔。比如一位投資者購買該產品以後,凈值從1元跌到了0.9元,則該投資者的本金不會受到損失,但是也沒有投資收益。
3、定向增發的安全墊效應
定向增發具有一定折價的「安全墊」,如果能在目前弱市中尋找到未來具有良好成長空間的公司,基金依然會積極參與定向增發。不過,考慮到定向增發股有較長鎖定期,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考驗了基金的估值能力。某種程度上,上市公司若有意進行定向增發融資將成為股價上漲的催化劑。許多公司在公告將定向增發的前後,股價都會出現較大幅度的上漲。「原因顯而易見,一方面進行定向增發的公司要麼是收購資產,要麼是上馬新項目,對公司凈利潤的增厚能較快體現出來;另一方面,為了能成功實施定向增發,上市公司自然也有動力去維持股價,或者做出業績助推股價。」

③ 關於私募基金的一些問題

這三個問題都比較籠統和復雜,我盡可能用簡單明了的語言講清楚。

  1. 拿到管理人資格後的首要任務是備案一隻產品,如果取得資格後的半年內沒有備案產品,則基金業協會會收回管理人資格,之前申請管理人的工作就前功盡棄了。此外,拿到管理人資格後的工作還包括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進行管理人信息更新、披露和更新產品信息、參加各證監會派出機構組織的活動、從業人員信息的更新維護等。

  2.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產品一般情況下是契約型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及若干個合格投資者組成,募集完畢後產品封閉,由基金經理或其所在的投研/交易團隊進行操作。如果在這方面不是很懂,給你一個建議是找一個有產品託管和外包資質的券商,他們會幫助你搞定很多的事情,比如基金合同出具、募集賬戶開立、產品信息披露等。

  3. 這個問題跟上述回答類似,產品的發行主要包括出具募集說明書、向合格投資人定向推介、開立募集賬戶並接收投資款、協會備案、封閉運作、定期披露、退出等。這里我同樣建議你找一家有相關資質的券商,一般券商的PB業務相關工作人員在這方面是很專業的。此外,有一些律師事務所也有相關的私募基金服務團隊,也同樣是很好的選擇。

綜上,其實私募基金行業是有一套固定的體系和內在邏輯的,作為初學者看似很難,但如果你完整的運營兩只產品,並且在工作中多思考的話,你會發現它的原理,基於原理去思考,事情就變簡單了。最後,祝願早日成為優秀、專業的私募行業從業者。

④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⑤ 私募基金 安全墊 杠桿比例最大多少

委外資金要求私募投顧出20%安全墊 杠桿最高可達1:4
除了委外資金方的要求,其實私募方面在接受委外需求時也還有更多方面的考慮,杠桿的比例就是其中之一。有券商人士發布的信息中也直接列明了這一點,比如說:「量化或多頭等策略,杠桿可以做到最多1:4,保本分成模式,正規銀行渠道資金。」

⑥ 有沒有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產品設計方案

一.引言

契約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已經變成了一個業內人交頭討論的熱點詞彙,2014年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下稱「《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型、合夥型和契約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私募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二十餘年以來,受限於國內政策環境和立法傳統的影響,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夥型基金占據絕對的數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正式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以來,有限合夥型基金因其較低的稅負和較靈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場的青睞。

但2014年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下稱「國發62號文」)逐漸發力,過往各個地方政府給予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處境,契約型基金,這一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發展得較為成熟的組織形式,也應《私募監管辦法》的正名,開始被廣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熱議。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並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投資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網路對Unit Trust的定義: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單位信託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託基金是不太合適的。

有鑒於契約型基金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並將資金託管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者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金融工具。

通說認為,契約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即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第二條)。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訂,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以下稱「《基金法》」)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全部為契約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約束和監管,同時受《證券法》和《信託法》的約束。新修訂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圍,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約型基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監管辦法》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以契約型設立,為未來設立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記困難和稅收政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三.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

從法律上,小編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需要遵守《證券法》、《信託法》、《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為重。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是不包含在內的(基金法第二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但《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自身是根據《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監管辦法》的直接約束時,實務當中通常借鑒或參照《基金法》的相關要求。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至少有如下幾點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完成在基金業協會的備案;

2、向合格投資人(定義見《私募監管辦法》第三章)發起募集契約型基金,簽署基金合同,並與基金託管人簽署託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具體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監管辦法》第二章及其他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報送材料,登記備案。

依照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公司型或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市場上目前更青睞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資人進行非公開募集

非公開募集當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過程,必須要遵守「非公開募集」的相關准則,否則會觸發「公開募集」的程序條款,甚者甚至會觸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則,「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並不如想像中遠。

《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四條)對於非公開募集的要求均採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語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同時,《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六條)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但對調查問卷,一直未有相關細則和文本示範出台,故實務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終募集人數上,單一合夥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數均有50人的限制,合夥型基金通過傘形結構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分別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因此可以理解為,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三)簽署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全體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內容需借鑒和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有關要求。

關於託管協議,與合夥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當中,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夥企業)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契約型基金的託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簽署方之一,或者經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同意,由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另行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

(四)登記備案

基金募集完成後,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契約型基金。

四.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目前面臨的問題

(一)投資事項的股東身份受限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顧名思義,該基金的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上市交易的股權,絕大部分時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在操作成眠,「主體資格證明」被明確界定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實踐中,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合夥企業法》要求合夥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契約型基金而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企業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蘇州地區、鹽城地區的工商局。

這種將基金投資的項目,股東登記為管理人而非基金,會有兩個大的方面的疑問:一、這是否是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二、這種做法,是否會給管理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

小編認為,前述方式並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義的股權代持關系,依照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法律關系——即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投資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權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乃至在出於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這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有本質的區別。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稅務方面,主要在於如果工商局登記的項目公司股東為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編認為,基金法已經明確要求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條)。因此,造成這方面混淆的根源還是在於契約型基金無法將自身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解決工商登記的問題,從外觀上也能夠避免這種混淆。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均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私募股權契約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資管產品,在向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管理人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⑦ 怎麼撰寫私募基金產品設計報告

私募基金產品的設計非常復雜,針對不同行業有不同的內容要求,以下是標准需要涉及的內容:

基金產品的名稱
基金架構和參與形式

基金規模和投資起點

擬投資項目遴選要求
投資期限

退出/轉讓的規則和方式
收益分配規則和條件約定
基金管理團隊介紹及歷史業績
基金費率及支付方式

託管機構和方式

風險控制機制
重點擬投項目的介紹
其他內容

以上內容基本涵蓋了所有基金產品的設計項目,如果是特殊行業,前面應加上行業和市場研究的相關內容。

⑧ 私募基金風控方案有什麼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範因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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