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理財產品沒有固定收益。
Ⅱ 銀行理財虧損能據保底收益協議索償嗎
一、銀行理財虧損,能據保底收益協議索償嗎
4、悉心讀理財產品說明書
買什麼東西都要看產品說明書,這是個好習慣!理財產品最關鍵看風險。
比如你想購買一款由某銀行代銷的產品,那麼就要看看合同中有沒有寫清楚;比如你想購買一款保本比例為95%的產品,就要看清合同中有沒有註明。如有看不懂的條例時,不要不懂裝懂,及時向業務員提出或者讓家中懂金融的人陪同你一起去購買。
銀行理財有貓膩,有一些產品有高額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在購買時也要好好咨詢業務員費用的情況。一定要記住,了解清楚後,才能簽字付款。
5、牢記你的風險等級
監管機構規定,不同風險評級的產品,只能銷售給對應評級以上的投資者。由於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劃分沒有統一規定,各家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採用了不同的符號。
風險等級一般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風險收益特點、流動性等不同因素來設定的。包括:謹慎型產品(r1)、穩健型產品(r2)、平衡型產品(r3)、進取型產品(r4)、激進型產品(r5)
r1和r2級:投資范圍基本一樣,多為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債券,資金拆借、信託計劃及其他金融資產等。通常來看,r1級別投資低風險部分的比例更高,且通常具有保本條款,也就是我們常見的「保本保收益類」或「保本浮動收益類」產品。
r3級:這一級別的產品除可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外,還可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後者的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該級別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有一定的本金風險,結構性產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收益浮動且有一定波動。
r4級:該級別產品掛鉤股票、黃金、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可超過30%,不保證本金償付,本金風險較大,收益浮動且波動較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虧損的可能性較高。
r5級:該級別產品可完全投資於股票、外匯、黃金等各類高波動性的金融產品,並可採用衍生交易、分層等杠桿放大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本金風險極大,同時收益浮動且波動極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當然,對應的預期收益也會較高。
6、買理財產品還有一個簡單的判斷方法,看產品投資組合裡面是否有「股票」字樣,如果有風險級別至少在r3以上。
Ⅲ 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可以承諾保底收益嗎
1.是可以允許承諾的哦,所有保險公司承諾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會超過2.5%。所謂的保低收益,僅指投資帳戶,而所繳保費要扣除保障成本和初始費後剩餘才進入投資帳戶的,然而前五年扣除費用(初始費)是很高的,也就是第六年才是有效投資的開始,因此一般至少需要十年以上持續投資才顯效果,而且是時間越長久才越有價值。
2.銀行理財產品有保證收益類和非保證收益類,你問的應該是保證收益類的。你把錢存入銀行一定時間,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你承諾支付保底收益,這部分收益一定會給你的,還應有一部分收益視銀行資金運作情況,給你的錢也許多也許少,不是固定的。
3.「保底收益」條款的協議:該條款因違反《證券法》有關不得受理全權委託和禁止券商對證券投資收益作出承諾的規定而無效,但合同條款的部分無效並不當然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條款的無效來否認委託理財協議的效力; 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其與上市公司或其他委託人就委託理財則形成信託關系,隨著《信託法》的實施,凡符合《信託法》要求的委託理財協議不能否認它的效力。
拓展資料:
1.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是否虧損一方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於聯營合同、委託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關於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對一些特定的合同類型中的保底條款的效力有規定,沒有關於保底條款效力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合同的多樣性也不允許一概而論地對其效力作出規定。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也不同。
(1)合夥協議中的保底條款無效
合夥協議是合同的一種,但因合夥相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故應優先適應特別法。合夥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個人合夥,如果參照該條的精神,個人合夥也不得約定部分合夥人承擔合夥組織的全部虧損,即不應當有合夥人不承擔合夥組織虧損。合夥的特點之一是「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法律允許約定承擔虧損的比例,但不能是「零比例」。
(2)聯營合同中保底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首次對保底條款效力作了規定,第四條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無效。因為: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應當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有保底條款的聯營,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企業間不得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
Ⅳ 理財產品是否保證收益
這就是業內的公開秘密了,事實上,任何收益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理財產品都不允許承諾保本保息的,協議上不會體現保本保息的字樣的,你可以仔細的看看協議,如果想跟蹤運作的話,要看做的是什麼產品了,打客服去問問也行
Ⅳ 理財產品能否向客戶保證收益
國家規定所有的理財產品不準向客戶保證收益,當然有一些保本保息的除外!但是一般現在銀行發售的大多都是不保本保息的,其實你可以根據銀行以往的收益率看待這個問題!如果他能給你保證的話那就不叫理財了!
Ⅵ 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有效與否
1、宣傳冊的內容不能作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只有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才視為要約。即商業廣告不僅要內容具體確定,而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宣傳冊僅承諾年收益率,且雙方在合同中重新約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該宣傳冊不應視為要約,也就不能成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2、理財合同中關於保證收益率的約定是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託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被代理人(委託人)對代理人(受託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只承擔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被代理人損失的責任。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他就不需對被代理人承擔任何保底責任(當然,如果他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則要承擔背信責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承擔保底責任,並且與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則勢必會導致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從屬的代理關系演變成平等的合作關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關系,也不應有單方的保底責任。因為平等的合作關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否則就違背了公平原則。 其次,根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應列明具體的委託事項,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因此,即便將委託理財行為作為以轉移委託資產所有權為基本特徵的信託制度來說,任何形式的保底條款亦是不允許的。 再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的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買賣價格;《證券法》又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為承諾。顯然,《證券法》從維護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出發,根本上否定了證券公司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
Ⅶ 我買理財產品的時候合同為什麼不能寫出承諾收益
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得加上預期二字。
Ⅷ 投資理財公司 是不是不能給客戶保證年化收益率
是的 作為投資產品,它一定是帶有風險的。利潤越高,風險也就越大。像T+0交易的產品都不能提供年化收益率,因為市場一直在波動,今天賺了明天虧了,都是無法估計的。就算能提供,估計還跑不贏銀行存款利率。國外有職業的私募基金受法律的約束,國內還不成熟,一不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二法律上對投資者無法提供法律援助。
如需要投資,個人建議個人理財自己做,沒時間就交給銀行理財。銀行的信譽是你利益的保障。
Ⅸ 以公司紅頭文件承諾理財收益、後又要求簽定了不同收益理財協議,按哪個為准
協議以最後簽字生效日期的為准。以什麼承諾,口說無憑。
Ⅹ 合同中是否可以承諾明確的收益率
看是什麼合同,有些合同監管部門禁止規定收益率,比如委託投資、委託理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