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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規2018

發布時間:2021-09-30 00:38:05

⑴ 資管新規下 私募基金怎麼變

我覺得私募基金的初衷就是為了更好的幫助有價值的中小企業獲得資金支持,在他們的成長中讓投資人獲得收益。無論怎麼管理,這個初衷是不變的。

⑵ 最新中央發布關於私募基金的文件有哪些

發改委備案的事情算是比較新的了,另外就是QFLP的文件了

⑶ 新規實施後還能買私募嗎 指引新規購買私募基金規定

私募基金通常不會經常開放贖回。絕大多數私募基金會有一年的鎖定期,即在成立一年內,不開放贖回。在產品成立一年後,大多數私募基金可能會選擇每半年開放一次,或每季度開放一次,只有在開放日才可以申購或贖回。具體你買的基金如何贖回,要看合同上的規定。但是市面上的大多數私募基金,是不能隨意贖回的。

⑷ 資管新規昨日正式通過,私募基金將受到哪些影響

重點增加了對資金池的整治,嚴格定義了期限錯配和剛性兌付;禁止開放式產品投資股權類資產;再次強調第三方獨立託管,但可以由關聯公司為資管子公司進行託管;同時提高了私募產品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⑸ 史上最嚴」出資證明新規,私募基金備案申請還有哪些

管理人備案過程中再次接到中基協反饋,協會明確表示機構實繳資本不能為過橋資金。此外,協會建議該機構將注冊資本降低至1,000萬元,並採用實繳資本為250萬元的黃金底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過程中,要求實繳資本必須符合機構能穩定運營半年,合理推究一般為250萬,按照最低25%認繳即需要注冊資本至少1,000萬。
此前,協會曾對基金備案出資能力證明提出要求。出資能力證明需要證明的是認繳金額,這是協會對出資能力的頂格要求,之前主要是針對實繳金額提供出資證明,主要是對代持現象進行嚴格的限制。而未實繳部分需要說明股東目前的變現能力,具體包括工資、投資收益、房產方面的出資證明資料。其中,工資部分需要上傳銀行的工資流水,投資收益要有對賬單及投資時簽訂的憑證。

⑹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規,哪些投資者的風險揭示

首先,按照法規的時間軸,看一下風險揭示書的演變過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簽字確認。但由於協會沒有細化的標准,所以還沒有指引文件要求具體怎樣執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詳見附件二。 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發布的,其中詳細地寫明了風險揭示書中必須的要素內容以及十三項需要投資者逐一簽字的條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中第三點規定了涉及特殊風險的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其中要點摘錄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關聯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系情況,並提交證明底層資產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實施的關聯交易風險控制制度、不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承諾函等相關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風險揭示書的「特殊風險揭示」部分,重點對私募基金的資金流動性、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產品架構、底層標的等所涉特殊風險進行披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聲明」部分所列的13類簽字項,應當由全體投資人逐項簽字確認。
由此,風險揭示書就演變成了目前我們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麼有些人就想問了,我不想知道風險揭示書以前是怎樣的,我只想知道現在到底要上傳什麼。 其實,按照最新協會熱線反饋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資者購買基金產品的時間來判定是否需要上傳新版的風險揭示書。 按照上面我們提到的三個時間節點: 2014年8月21日之前購買產品的客戶,可以不簽署風險揭示書;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購買產品的客戶要簽署風險揭示書,但具體的形式和內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簽署具有十三項逐項簽字確認內容的風險揭示書; 2018年1月12日之後購買產品的客戶一定要按照協會最新要求,簽署具有關聯交易、單一投資標的等特殊風險揭示的風險揭示書。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規律對號入座,提交與本季度更新上傳的投資者清單相對應的風險揭示書即可。 熱點問題
接下來,我們就大家在風險揭示書的上傳實操中提到的一些問題進行討論: 1、簽電子合同和電子版風險揭示書的在上傳時有什麼要求呢? 答:簽電子版風險揭示書,不局限於之前的基金是否簽署過電子合同,只要最終的內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會像產品備案一樣要求退回補正嗎? 答:如果投資者過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時間內,因客觀原因無法重現簽署風險揭示書,那麼可以先寫個說明文件,說明情況,但是會有被退回的風險。 3、已經備案成功的產品也要補傳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嗎?產品備案的時候提交過所有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啊,現在還要重新提交嗎? 答:不需要上傳自產品備案以來全部的風險揭示書,而是上傳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資者的風險揭示書,如果與備案時無變化,再上傳一次即可。

⑺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政策全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編辦相關通知要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得到行業和社會的廣泛認同,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誠實信用為基礎的自律監管體制。
一段時間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問題倍受社會各界和監管機構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一些機構濫用登記備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機構合規運作和信息報告意識淡薄,一些機構甚至從事公開募集、內幕交易、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從上述問題和兩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工作實踐出發,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託人義務,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鑒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共享機制已基本建成,為加強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社會監督,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有效、動態管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實時基本情況為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兩個官方渠道查詢相關信息。
二、關於加強信息報送的相關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
為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管,督促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業,及時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21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關於提交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詳見附件。
四、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解釋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

⑻ 新規定下,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新規對投資者的要求沒變化的,有錢就可以,是合格投資者就可以

⑼ 現在申請私募基金備案對法人及高管最新要求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9)私募基金新規2018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實行事後登記備案,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以誠實守信為基礎。

一是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記備案信息不進行實質性事前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基金業協會將對外公示管理人、基金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眾若發現基金管理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向基金業協會舉報投訴。

協會對於提供虛假信息及其他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將採取自律處分措施,對於情節嚴重或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證監會處理;

三是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建立私募基金行業誠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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