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金公司與基金持有者關於收益是怎樣約定的
基金公司從不保證基金持有者贏利.不論基金持有者盈虧,公司是手續費照收,旱澇保收的.
② 基金持有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③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哪些
你好,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的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
④ 「基金投資人」和「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有區別嗎
「基金投資人」: 投資建立基金公司的人(法人)。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投資於基金公司設立的基金產品的人(法人)。
「基金投資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的管理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的收益:基金產品的收益。
「基金投資人」:高風險、高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收益穩定,比較低。
⑤ 基金持有人都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⑥ 什麼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當事人。
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託管人獨立於基金管理人之外,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來擔任。
⑦ 基金的現金分紅對基金持有人有什麼好處請解答解答。
基金分紅是源於基金經理通過操盤,所取得的股票或債券等投資上的利差,然後像上市公司給股東分紅一樣,通過一系列分配後,也給該基金的持有人分點利潤.
它的好處是,給基金持有人一些利益.所以像你現金分紅的話,等於收利息了.將來也可以改成紅利再投資,這樣反映在分額里更直觀點.因為現金分紅的部分,通常很多人會忘記也應該記入該基金的收益里,還一直以為虧的.
它的壞處是,通常那些經常分紅的基金還凈值的上升不會很快.因為基金經理一直在換倉,有時候可能跟不上股市的速度.
⑧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⑨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什麼權利,應收賬款有哪些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什麼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由於基金份額實質上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財產受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財產權利,且可以依法轉讓或申請贖回,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可以以基金份額設定權利質權。
基金份額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二.應收賬款有哪些
所謂應收賬款,是指未被證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據或者債券為代表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債權,包括:
其一,非證券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債權,如賣方銷售貨物後形成的對賣方的價金債權、出租人出租房屋後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借款債權等;
其二,各類經營性收費權,如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農村電網收費權以及城市供水、供熱、公交、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益權,公園景點、風景區門票等經營性服務收費權等。
應收賬款的登記問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