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要禁止私募非標債權
在擬修訂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中,監管層或正在考慮暫停私募基金的非標債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非標准化債權、發放委託貸款或提供擔保、從事無限責任投資、向私募管理人及其關聯方等活動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監管框架內,可能被監管層考慮設置為禁止項。
其實自2016年9月8日,中基協發布的《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中就刪除了「債權基金」等類型。
募非標債權基金到底應不應該被禁止,私募非標債權基金業務到底有哪些風險點。
先看看經營貸款業務的法定條件
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修訂)》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我們再了解一下在我國可以從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銀發(2009)363號),依法經批准設立,主要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有以下四類:1)、銀行,從事存款、貸款及結算業務;2)、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3)、貸款公司,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4)、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3.據筆者觀察,私募基金的債權業務可分為借貸業務、票據貼現及其他債權業務。
從資產端看,非標債權融資業務主要有三大類業務模式:
一是委託貸款(委託投資)模式,其運作方式主要是:用理財資金發放委託貸款、投資委託人指定項目。
二是銀信、銀證、銀保合作模式。常見的運作方式包括:用理財資金發放信託貸款;投資於財產(權利)收益權類 信託計劃(以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財產或權利的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發起的信託計劃);投資股權質押擔保並帶有回購協議(由融資企業或股權持有者提供,並承諾回購或處置)的信託計劃;認購「優先—次級結構化信託計劃」的優先份額,相較認購次級份額的投資者,銀行理財資金承擔較低的市場風險並擁有優先投資收益分 配權;銀保合作模式中,保險資金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機構等成立債權投資計劃,由商業銀行提供擔保。
三是資產收益權模式。銀行以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企業所擁有的特定項目或資產收益權(比如商業承兌匯票、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到期通過出讓企業回購,或第三方收購實現投資退出。
4.從上分析來看我們的私募非標債權業務的法律風險點就很清楚了,一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經營借貸業務很有可能以「非法經營罪」追責。
二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很有可能以「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追責。
三是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其他變相的債權業務的,也存在「非法經營罪「風險。
5.綜上總結就是私募基金作為未得到金融許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機構從事非標債權業務是不符合監管政策和制度體系的。
債權業務屬於持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疇,私募基金從事創業投資,並購投資,夾層投資和證券投資。
⑵ 私募基金在中國違法嗎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國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根據新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應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的個人凈資產不能低於1000萬元以及個人的金融資產不能低於300萬元,還有就是個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於50萬元。
因為考慮到企業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且受到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都具有比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認可為合格的投資者。
(2)為什麼國家要打擊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基金是有價證券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兩種,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證券市公開發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證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樣判斷一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法性
1、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2、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於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3、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參考資料:華律網
⑶ 為什麼人們眼中的私募基金是這么的神秘
1. 私募基金,有面向證券投資的,也有面向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等等;不知你想投資什麼。
2. 私募,指與公開發行相對應的一種資金募集方式,只要滿足這個前提,不管募來的錢投什麼,都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募資時為非公開募集,對宣傳途徑、參與投資者都有較為特殊的要求。操作不當,會有非法集資之嫌,目前國家正在清理整頓,須小心操作。
⑷ 私募基金違法嗎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私募就是私下募集或私人配售,私下的意思如下:第一,不可以做廣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對象募集。所謂特定的對象又有兩個意思,一是指對方比較有錢具有一定的風險控制能力,二是指對方是特定行業或者特定類別的機構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對象數量一般比較少,比如200人以下。其主要特點有: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完全由協議約定,沒有嚴格的限制;一般不收管理費,但要收取業績報酬,所以,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另外,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⑸ 國家對私募基金的政策
成為「正規軍」備案私募超3800家 如果說,「新國九條」為私募大發展指引了方向,在中投在線上的私募機構都是正規的私募機構~~~~~~~~
⑹ 私募基金在中國合法嗎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私募基金在中國是允許設立的。
私募基金不受證監會的直接管理,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方式、投資范圍都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受到基金行業協會的監督。
①、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其中合格投資者是: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②宣傳推介方式:第九十二條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③,備案制度:第九十五條: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報告。
④投資范圍:第九十五條: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⑺ 騙錢的基金國家為什麼不打擊
國家也是需要一個調查的過程的。一旦確定了它們是騙錢的,國家肯定會出手打擊的。
⑻ 重拳打擊私募基金散亂假現象講什麼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實施2年來,行業發展迅猛,截至2016年5月底,已備案私募基金3萬余只,認繳規模6.45萬億元。7月15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和相關的配套文件正式生效,新規除對部分私募機構強化自律規范之外,也將打擊行業「李鬼」,更好保護投資者權益
7月15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私募基金募集新規《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等正式施行。自2016年4月份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辦法》以來,經歷了3個月過渡期,2萬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正緊鑼密鼓進行相關募集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新規到底嚴在哪裡?對行業有何影響?
九大內容強化自律管理
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實施兩年來,行業發展迅速,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規模上已十分接近公募基金。中國基金業協會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5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3萬余家,已備案私募基金3萬余只,認繳規模6.45萬億元,而同期公募基金的規模約為7萬多億元。
不過,私募基金行業散、亂、假等的現象缺失一直存在。截至5月底,管理規模在20億元至50億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48家,管理規模在50億元至100億元的127家,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的有112家。換句話說,絕大多數都是中小私募管理人,真正在100億元規模以上的管理人數量不足20%。這些數據尚不包括大批未登記備案的「非法私募」。總體看,整個私募行業「小而散」的現象十分明顯。
公開宣傳、虛假宣傳、誤導誘導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承諾保本保收益、售賣「飛單」、挪用募集資金等種種募集資金環節的行業亂象層出不窮,部分私募基金募集主體與管理主體權責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資者風險揭示、確認機制和救濟機制。從保護投資者意識角度看,《辦法》的出台非常及時和必要。
《辦法》主要「嚴」在9個方面。格上理財研究員徐麗介紹,第一,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的募集或銷售活動僅分為2種: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銷、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這意味著其他渠道都屬違法銷售。第二,嚴格私募基金募集流程,把整個募集流程分為特定對象確認、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推介、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確認、合同簽署及打款、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認購確認成功等9個環節。第三,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銷售團隊必須相對獨立。第四,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需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第五,嚴格推介行為,「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15類推介詞彙被禁用。第六,合格投資者確認需提供財產證明文件,並接受審查確認。第七,投資冷靜期後需回訪多項內容,確認後合同方可生效。第八,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第九,私募基金募集相關資料需至少保存10年。
私募管理人積極完善管理
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認為,基金業協會先後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內控指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多個規則,對強化私募自律管理非常必要。
對私募基金而言,新規最大的影響是對原有募集業務流程的沖擊。新規之下,無法滿足要求的私募基金公司可能被淘汰,但多數私募管理人表示已基本完成過渡期,新規執行對今後的基金募集影響不大。
「監管層推行募集新規旨在規范私募行業,保護投資者利益。盡管對私募尤其是中小型私募來講,要面臨一次洗牌或者增加短期行業成本,但最終將促進行業優勝劣汰,長期來看是好事。」私募排排網創始人李春瑜介紹。他表示,公司已針對投資者風險能力評估的問卷調查環節進行完善,確保在新規執行後投資者可以通過多個渠道進行風險測評。同時,針對冷靜期和回訪制度,銷售部門也已提前完成對投資者的教育,幫助投資者學習和適應新規。
「我們針對新規變動做了幾項重要調整。」福建旭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陳贇說,首先是通過對不特定投資對象進行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風險匹配的私募產品。其次,針對冷靜期及回訪制度環節,公司在冷靜期內不主動聯系投資者,並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回訪環節將由公司的非募集人員對投資者進行回訪,進一步加強投資者對自身風險、產品費率及產品信披的理解。
「偽銷售」將被清出市場
「新規除對部分私募強化自律規范之外,也將打擊行業『李鬼』。」格上理財研究員雷蕾說。
統計顯示,截至5月份,符合條件的第三方獨立私募銷售機構有上海天天基金、眾祿基金、數米基金等110家,與數量龐大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上萬家所謂的第三方理財機構相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數量相對較少。
新規實施之後,部分私募基金銷售公司的日子不好過。其中,有的銷售機構開始嘗試補齊資質、申請基金銷售牌照,而有的銷售機構無力拿到正規牌照,將可能另謀他路。
目前,「偽銷售」機構主要採取兩種出路:一是借道正規銷售機構,二是注冊成為正規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子基金產品來募集資金進而投向私募基金。
但無論哪種方式,均隱含風險。雷蕾介紹說:「部分無牌私募銷售機構,在人、財、物等方面不夠完備,被借道的正規銷售機構作為募集機構、信息披露義務人,無法完全豁免責任,存在違規處分風險。此外,被借道銷售機構將面臨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與其解除銷售協議的風險。」
專家表示,對於部分無牌私募銷售機構有意向注冊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這種辦法雖然規避了有關規定,但在私募管理人登記備案及基金存續期間,私募管理人需要承擔更多運營成本,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相關風險會有所提升。
⑼ 國家對私募基金政策如何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目前中國的私募按投資標的分主要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目前較少,如金誠資本、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
近期正在上海試點的QDLP政策,更是歷史性的將海外私募基金加進了國內資本市場。例如國際對沖基金(如量子基金),海外私募基金(如成吉思汗基金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