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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能做定向發債嗎

發布時間:2021-09-27 01:18:36

1.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可不可以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是不易參與新三板的定增的,新三板屬於證券業務。

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否做債權投資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託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採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並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並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並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並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託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委託給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合法業務模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含委託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實施的,並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託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於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並不包含企業通過委託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託貸款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並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並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於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准入,強化事中與事後監管。在目前各方對於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3. ppn和私募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ppn: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

2、私募債:是指以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預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一種公司債券,它非公開發行,所以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

二、優點不同

1、ppn:

(1)簡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定向融資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資人披露信息,無需履行公開披露信息義務;披露方式可協商約定。這將減輕發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負擔;

同時非公開定向發行有利於引入風險偏好型投資者,構建多元化的投資者群體,化解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行人等融資主體在傳統公開發行方式的融資困局。

(2)發行規模可突破「40%」限制:《證券法》中僅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對非公開發行債券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定向工具規模可突破凈資產40%的限制;

(3)非公開發行方案靈活:由於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利率、規模、資金用途等條款可由發行人與投資者通過一對一的談判協商確定。

2、私募債: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和信用評級。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三、缺點不同

1、ppn:向特定數量的投資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並限定在特定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

2、私募債: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4. 私募基金通過什麼渠道參與定向增發

首先基金產品必須經過基金協會備案 ,然後才能以投資人名義參與定增

5. 私募基金,私募債券,私募債三者的區別。

1、投資標的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標的是未上市公司股權;私募證券基金則是以有價證券為投資標的,收益為浮動型。私募債和私募債券是一個意思,投資標的為公司/企業債權。

2、投資期限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期限長,一般5-10年不等,期限不固定,收益不固定;私募證券基金一般有個封閉期,封閉期相對固定,封閉期後可以開放申購贖回,收益也是浮動型;私募債券基金/私募債則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投資期限,收益率也是相對固定的。

3、投資風險不同:私募股權投資風險與私募證券投資的風險都比較高,私募債券投資因為屬於債權投資,所以風險相對二者較小,當然還是要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5)私募基金能做定向發債嗎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

1、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2、根據新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應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的個人凈資產不能低於1000萬元以及個人的金融資產不能低於300萬元,還有就是個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於50萬元。

3、因為考慮到企業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且受到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都具有比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認可為合格的投資者。

6.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重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通過開立證券賬戶參與非公開發行、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等方式,購買已上市公司股票,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

7. 定向增發算是私募基金嗎

1、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說,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定向增發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大投資人(例如外資)欲成為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甚至成為控股股東的。以前沒有定向增發,它們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東購買股權(如摩根士丹利及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海螺水泥14.33%股權),新股東掏出來的錢進的是大股東的口袋,對做強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另一種是通過定向增發融資後去購並他人,迅速擴大規模。

2、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3、這兩者並不是包含的關系,私募基金的投向是可以包含定向增發的。

8. 私募基金究竟還能投哪些非標業務

1月12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禁止私募基金從事借貸活動。中基協表示,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回歸投資本源,按照相關監管精神,協會將於2月12日起,不再辦理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範圍的產品的新增申請和在審申請。

全方位監管升級,禁止私募從事借貸業務

為了打擊影子銀行,控制金融風險,近期監管層多管齊下,對委託貸款業務做出嚴格規定。1月5日,銀監會下發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明確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發放委託貸款。為配合銀監會新規,1月12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明確了以下三類情形不再備案。

1、底層標的為民間借貸、小額貸款、保理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屬於借貸性質的資產或其收(受)益權;

2、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借貸活動;

3、通過特殊目的載體、投資類企業等方式變相從事上述活動的。

這其實是一次銀監會和證監會的聯合監管行動,首先銀監會的新規,規范了銀行業本身的委貸業務;隨後,銀監會叫停信託資管計劃不得做委貸;而後,證監會又叫停基金專戶和券商資管投信託貸款;最後,基金業協會發布備案須知,圍堵三類私募非標業務,堵上漏洞。

私募可投資可轉債,有望參與類REITs業務

在此背景下,業內一度困惑,私募基金究竟還可以投哪些非標業務?如今,這一答案漸漸明朗。1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北京召開了一場共計20餘人出席的「類REITs業務專題研討會」,正式明確了私募基金可以綜合運用股權、夾層、可轉債、符合資本弱化限制的股東借款等工具投資到被投企業,形成權益資本。至此,私募基金可投資的范圍漸漸變得清晰。

本次研討會深入討論了目前我國類REITs業務的重要作用、業務模式、運作架構,以及銀監會1月5日發布的《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和協會1月12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對此項業務的潛在影響。在此基礎上,會議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是參與類REITs業務的可行投資工具,提出參與類REITs業務的私募基金備案與交易所資產證券化產品備案和掛牌的流程優化和銜接安排。

與會委員代表表示,在我國尚未正式出台公募REITs制度的時期,借鑒REITs的核心理念,探索開展類REITs業務,已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盤活存量資產,支持房地產企業降低杠桿率,是資本市場和資產管理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2017年底,我國私募機構管理基金規模超過11萬億元,已成為我國資管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期監管層一系列的「正本清源」的行動可謂十分必要。資管業務要回歸本源,私募基金要恪守本質,必須明確私募基金業務與經營性借貸業務有本質區別,私募基金不能搞「名基實貸」業務,不能成為影子銀行的變種。

9.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能投可轉債嗎

《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出台,其中涉及到低信用等級高收益債券和私募可轉債等創新金融產品有望率先引入戰略性新興產業。以私募可轉債為例,私募可轉債一直被譽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利器,對於中小企業的成長幫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還十分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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