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框架協議
時間:
本框架協議旨在規定A對B投資事宜的主要合同條款,僅供談判之用。
本框架協議不構成投資人與公司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保密條款」]「排他性條款」和「管理費用」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投資人完成盡職調查並獲得投資委員會批准,並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通知公司後,本協議便對協議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告方應盡最大努力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達成、簽署和報批投資合同。
排他性條款
排他性條款規定目標企業B於投資者A進行交易的一個獨家鎖定期。在這個期限內,B不能跟其他投資者進行類似的交易談判。在創業投資業務中,這個鎖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個並購業務中,鎖定期則可以很長。
保密條款
投資意向書中的保密條款和保密協議規定的是不同的保密內容。該條款下主要規定,在沒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協議所述的交易內容以及任何當事人的意見。對於那些其他當事人事先並不掌握,並且不為公眾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諾,僅將這些信息用於交易目的,並且盡力防止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獲取。各方也要保證,僅向相關的員工和專業顧問提供保密信息,並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時告知他們保密義務。
先期工作
在這部分內容中,應該記載雙方交易的前提。最重要的就是賣出方是否有權利出賣目標企業的股權。如果有權利,應該說明這種權利是如何獲取的。
時間表
在框架協議中,應該規定整個交易的時間表。通常,時間表主要包括三個主要的階段。第一個階段是A向B注入資金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A與B共同合作,推進B價值提升;第三個階段是在A退出後,A與B也要共同努力建立長期友好的戰略合作關系,促進B的進一步發展。其中第三個階段的內容主要是為日後進一步合作鋪路,比較虛幻。但前兩個階段對於A、B雙方很重要。
投資條款
這一類條款主要規定投資總額、價格等內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條款。
1、投資金額。
該條款規定投資者投資的總金額,購買股數,以及這部分股份占稀釋後總股數的比例。此外,這一條款中應該指明獲得股份的形式。因為投資者並不一定能夠總是以購買普通股的方式注資,投資者可以選擇的工具也可以是優先股、可轉債或者僅僅是貸款。即使是普通股,也可能是有限制條件的普通股,這些情況都應該作出說明。由於普通股擁有的權利最廣泛,所以,在這接下來的部分中,我們主要以普通股投資為例,來設立這個框架協議。
2、購買價。
在這條款中,應指出投資者每股股票的購買價格,並且分別指出投資前後B的股票價格。
3、價值調整條款。
這一條款將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B能能夠達到一定的經營業績,那麼A將獎勵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權;如果B不能達到,那麼B將以一個象徵性的價格或者無償地向A轉移一定比例的股權。
4、交割條件
這一條款規定雙方交割的條件。投資者應該根據A和B都能接受的投資協議進行,除了由B做出的適當和通用的陳述、保證和承諾以外,還可能包括其他的內容。
5、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A通過必要的工商登記,正式成了B股東的日期。
投資者權利條款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投資者通常會在協議里為自已獲取一定的權利。
1、增資權
這一條款主要賦予了投資者A這樣一個權利;在未來規定的時間內,投資者A有權利向企業B以一個約定的價格再購買一定數量的股份。這是一個權利,所以,A有權執行也有權不執行。
2、股息分配權
這一條款是為了避免B過度分配利潤而對A的投資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通常規定,如果可分配利潤沒有達到投資者投資總額一定的比例,B在未經過A書面批準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3、清算權
這一條款旨在當B發生破產清算時,保護A的投資利益。通常,在破產清算時,A將獲得一個優先於其他股權持有人的優先分配額。這一金額可以設定為A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當投資者A獲得優先分配額以後,剩餘的部分將按照股權比例分配給包括A在內的全部持股人。
4、贖回權
該權利旨在解決投資者在投資若干年後無法退出的問題。這一條規定,當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後,投資者A隨時有權將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價格賣給B。通常,這個價格是下列兩種情況下價值較高的那個:第一種情況,最近B的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擁有的凈資產;第二種情況,A對B投資總額加上A對B增資額加上上述投資到贖回日期間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為15%~20%)計算的利息總額。
如果B無力支付贖回股份的金額,那麼B有義務盡快支付這一金額。如果B的現金不足以支付,那麼,A持有的股權將自動轉化為一年到期的商業票據(利息可以規定)。
而且在B完成贖回前,A仍有權利保持其在B董事會中的董事。
5、反稀釋條款
這一條款將保護投資者A不會因為B增發股票時估值低於A對B投資時的估值而造成損失。通常會在這一條款中規定:當B增發時,對公司的估值低於A對應的公司估值,A有權從企業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無償或以象徵性價格獲得一定比例的額外股權。
6、新股優先認購權
這一條款將保證投資者不會因為企業發行新股而導致投資者控股比例的下降。在這一條款中通常會規定,投資者有權在新股發行時優先認購,且價格、條件與其他投資者相同。
7、最優惠條款
這一條款用於保證投資者A在於B的合作中居於有利的地位。在這一條款中通常規定,如果B在未來融資或者在既有融資中有比與A的交易更為優惠的條款,則A有權利享受同等的優惠條件。
8、首先拒絕權和共同出售權
在這一條款中賦予投資者A這樣的權利;如果其他的股權投資者計劃向第三方轉讓股權,那麼,投資者A有如下權利;投資者A有權禁止這種交易的發生;投資者A有權以同樣的條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權。
但是,條款中應該規定投資者A的股權轉移並不在此限制之內。而且投資者A不必負擔在股權轉讓中把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普通投資者的義務。
9、上市注冊權
這一條款將避免投資者A在企業B上市後因為法律規定不能轉讓股票而導致的損失。
在這一條款中,通常會規定,如果投資者A在一定期限內(比如IPO4年後或交割日8年後)不能轉讓股票,則企業B的其他股東應該在投資者A的要求下盡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如果B需要重組而需要A放棄某些權利,那麼,當B重組結束後一定時間內,公司仍然沒有實現IPO,投資者A就有權利恢復所失去的權利和利益。
10、鎖定
這一條款規定,企業B的原始投資者或持股管理人員在未經投資者A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員已經不被公司所僱用,他仍需要履行這一條款義務。
11、出售權
這一條款將賦予投資者A在企業B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上市的情況下將企業B出售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其他投資者無權提出異議。
12、信息權
只要投資者A持有企業B的股份,企業B應該向A提供A所認可的形式的信息。這包括每月的財務報告、預算報告、所有提供給股東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員、公眾或者監管機構提供的信息資料。
13、董事會席位與保護性條款
在這一條款中,應該規定投資者A可以向企業B的董事會安插一定數量的董事。而保護性條款則規定了B的交易需要得到相當比例的股權的支持,否則就無權進行交易。
14、權利的放棄
在這一條款中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投資者A將放棄上述權利。通常會規定,如果企業B能夠上市,且股價在一定水平之上,投資者A將放棄上述權利。
但通常,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所擁有的信息權和上市注冊權也不會喪失。
事務性條款
事務性條款規定了一些對企業B行為的許可與限制事項。
1、所得款項用途
這一條款將規定企業B可以在什麼范圍內動用資金。通常投資資只能用於經過投資者A許可的業務擴張、研發投入或者作為流動資金。
2、員工與董事會期權
這一條旨在規定企業B如何使用期權的獎勵。通常投資者A允許企業B預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作為未來對員工和董事的獎勵。投資者A在這一條款中對B的限制主要是投資者要避免B通過期權獎勵的方式低價轉移企業的資產,或者分散A在B董事會中董事的影響力。所以,根據最優惠條款和反稀釋條款,B發放的股權的執行價格不得低於給A的價格,同時,當這些期權被發放時,A在B中的董事也要獲得相當的比例,以在執行後保持其在董事會中的地位。
3、管理費條款
管理費條款是規定在交易中發生的費用由誰來支付的問題。按照慣例,企業將支付盡職調查的費用、為完成所有文件而產生的聘請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翻譯等專業人士而產生的費用。而投資者通常負擔投資決策中發生的費用,比如支付給顧問和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代理費以及傭金等。
4、主管人員承諾與非競爭承諾
這一條款旨在避免主管人員B離開企業,甚至在離開企業後建立類似企業與企業B形成激烈的競爭。如果牛根生在伊利的時候做出過這樣的承諾,那就可能沒有後來的蒙牛,伊利日子肯定要比現在好過得多。
5、員工知識產權協議
這一條旨在解決投資者A投資前企業B中知識產權的歸屬的問題。通常將會規定,B應該在A注入資金前就和每個管理人員、研發人員簽訂為A所接受的保密和發明轉讓協議。
6、關鍵雇員保險
在很多企業中,關鍵雇員對企業的發展有重要的影響。所以,可以利用人壽保險來減輕關鍵雇員因為意外無法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而造成的影響。通常會給那些關鍵雇員購買一定數量的保險。在這個條款中就要規定有哪些人是關鍵雇員,而且每個人應該投保多少數量的保險。
7、尋找管理人
由於投資人A可能在未來為企業B引進新的管理人,所以需要在這一條款中賦予A為企業尋找管理人的權利。雖然不會在條款中寫明,但新管理人的薪酬通常可以作為投資金額中的一項開支。
8、股權結構
在這一條款中,將明確企業B的股權結構。
9、存留利潤
這一條款將規定投資者A有權分享全部的存留利潤。
其他條款
除了上述條款以外,還有一些小的條款也需要寫在框架協議中。這些條款有適用法律、爭端解決機制等等。
註:簽訂了投資意向書之後就要展開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當投資人的審批完成以後,就會簽署正式的投資合同書。正式的投資合同書通常是在投資意向書的基礎上通過討價還價形成的,具體的形式與投資意向書差不多,但所有條款都將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Ⅱ 如何真正讀"懂"一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
對中國大陸一般的投資者而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較大規模地進入投資者視野,是在 2010 年。在此之前,這一行業僅有非常小規模的專業投資者參與。就算時至今日,不能正確區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對沖基金等概念的投資者仍不在少數。
前不久的一次溝通會議中,我們還被投資者問到這樣的一個問題:「這個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止損線是怎麼設置的?」投資者對此問題陌生,究其原因,與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本身非公開交易、信息保密要求高等特性有關。而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同,許多投資者更是「望而卻步」。
對一般的投資者而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之所以難以閱讀,主要有三個原因:合同太長、條款之間的勾稽關系太復雜、對於私募股權投資邏輯不了解。
本文更多的是希望結合過去的相關經驗,通過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的基本架構和思路進行梳理總結,幫助讀者將合同「讀薄」,即更有效、更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核心條款和要素設置情況。
為了相對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必須要將基金的介紹材料與協議文本交叉比對閱讀,介紹材料往往是對基金的基本投資邏輯、基金架構和管理團隊等信息的介紹,而協議更多的則是關於各方權責范圍的約定。兩者互有聯系,但內容卻並不完全重合,且在一定程度上,介紹材料恰恰是為了闡述合同無法包含、卻又十分重要的信息而被撰寫的。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將閱讀合同拆分為三個步驟:
1理解標的基金的基本投資邏輯
許多時候,這一步驟對於閱讀合同是最為關鍵、最為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視的一步。同樣是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會不理解為什麼有的基金期限那麼短(2 - 3年),而有的基金期限那麼長(8 - 10年及以上);不理解為什麼有的基金合同把投資項目寫得非常具體和清楚,為什麼有的基金合同里則完全看不到具體項目的名字;不理解為什麼有的基金在協議里有股權回購的安排,有的基金則看不到具體的資金迴流約定等等。有些投資者甚至使用上述條款上的差異,來判斷標的基金的優劣,這是常見且非常有害的一種「常識」。
實際情況是,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真正的常識是不同的投資策略對應不同的合同框架,合同框架的安排與基金的優劣並無直接聯系。
私募股權投資的基本邏輯是在非公開的市場中,投資專業機構通過長期的研究和生態圈建設,了解或預判市場中其他投資者尚未理解或者無法把握的趨勢與機會,從而投資於這樣的機會,並從中獲利。
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可能將自己的預判和研究成果在協議或者募集的材料中進行詳細闡述,也通常不會對擬投資標的進行明確約定,畢竟,這是基金的「秘密」武器,是基金賴以生存的基礎。
而相應的,在私募股權基金當中,為了將研究形成的「預判」轉化為投資的收益,有兩個因素是絕對必要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時間」,既然是「預判」,那麼現實的到來一定需要一定時間的等待或促成,這也就是為什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大多需要設置較長的封閉期限,是為了基金所投資的創新企業價值能夠有充足的時間「發酵」,最終釀成一壇好酒。
另一個重要的因素是「分散」,因為是「預判」,就一定會面臨預判的趨勢並不能到來(或者並未以預判的方式到來)的風險。為了盡可能降低這種「預判」的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將投資分散,有的基金分散投資於不同的細分行業,有的基金則通過分散投資於不同階段的公司,來分散風險。這一基本的投資邏輯決定了基金在募集時(一般情況下),不會在協議中約定具體的投資項目、也不會針對基金或者具體項目的回購進行安排。
對於具體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同的基金對應不同的投資策略,相應的,在條款的設計中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體現。投資者應當先理解標的基金的基本策略框架,以相應的策略框架為基礎閱讀協議,這樣才可能實現相對高效的理解。
理解標的基金的基本策略並不難,只需要把握其基本的投資范圍、投資階段、預計的投資退出方式(這些內容很可能不會直接寫入合同,但會在基金的介紹文件中說明)即可。拋開策略直接閱讀協議,往往會不得要領,無法正確理解協議結構和條款。
2在了解基金投資邏輯的基礎上,了解標的基金的投資結構
基金的投資結構差異,可能帶來費用條款、投資者表決機制和基金期限等多個方面的差異。例如,投資者需要了解所投資的基金主體是母基金,還是直投基金;是主基金,還是聯接基金。
同一支基金的不同募集主體之間,在費用條款、基金期限方面可能存在差異。例如,同樣是採用主基金+聯接基金的結構,有的基金會將費用安排在主基金中,聯接基金層面除必要的運營費用之外,不收取其他費用;而有的基金則會採用主基金與聯接基金各自收取費用的結構。
相應的,投資在主基金層面的投資者與投資在聯接基金層面的投資者所看到的基金合同就會有一定的差異。投資者需要了解所投資基金的結構,才能對相關條款、權責和費用的具體情況准確理解。
3在了解基金策略和結構基礎上,將合同結構進行拆分閱讀
一般而言,在基金合同中,對投資者而言,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可以分為 4 大部分:
1. 基金的基本要素信息,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目標、期限(包括投資期和延長期的設定)、繳款方式和時間要求等。其中有一個容易被投資者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內容,是基金的「釋義」,一般而言,「釋義」將會集中提供基金合同關鍵字的線索,對於投資者快速查閱基金的要素信息和關鍵條款十分有幫助。
2. 基金的費用和收益分配順序,主要包括基金的運營費用范圍和上限約定(如有)、託管費(如有)、後續投資者的追補差價及分配機制、管理費收取以及基金的收益分配順序。其中,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順序條款,可能相對於市場中其他類別基金的相關條款更為多變、復雜。這一情況是由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運行機制決定的,具體的分配順序設置情況這里難以一一討論。但一個容易被投資者忽略的事實是,即使是同樣的分配順序條款設置,不同的投資策略,不同的投資階段,不同的投資風格,所產生的最終實際分配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3. 關於違約的約定,包括基金投資者的違約條款和基金管理人的違約條款,關注基金投資者的違約條款。這是為了了解投資者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將會構成違約,將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和後續處理程序;關注基金管理人的違約條款(包括關鍵人士條款),是為了了解投資者在哪些情況下,通過何種方式,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要求基金提前清算。
4. 關於基金的報告獲取條款,包括基金年度報告的時間、信息披露的頻率和內容框架等。這部分條款的內容相對較為標准,也易於理解。
以上 4 部分的條款內容並非合同的全部,但合同的條款設置主要是圍繞這幾個核心部分來構築的。掌握這一核心內容框架,能夠幫助投資者帶有目的性地閱讀合同,提升閱讀的效率。
以上是我們對於基金協議的閱讀思路和方法的總結,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本文一再提及「快速、有效地閱讀合同」,決非意欲提供一條閱讀合同的「捷徑」,只是希望為首次閱讀合同的投資者提供框架和指引,幫助投資者把握合同閱讀的重點。
完整地理解合同,需要投資者將合同的內容與合同之外的信息結合,交叉閱讀和比對檢查,而不僅僅是將合同通讀一遍。
Ⅲ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協議包含什麼內容
除非條款Ⅵ的另外規定,合夥人無權從合夥企業中撤資和取得其出資的分配和回報。根據合夥企業的名冊和檔案,合夥企業的資產只能分配給合夥企業有檔案的持有者,他們由普通合夥人授權並在一定日期享有分配權。
1) 可交易有價證券的分配。(1)在合夥企業終止前,只能分配現金,或普通合夥人憑其獨有的判斷,分配可交易證券。在現金和可交易有價證券的分配中,每個合夥人的現金和可交易有價證券的分配比例受下面(3)中規定的制約。在清算分配中,分配可包括任何資產,例如不可交易有價證券。(2)盡管和這里的規定不一致,以現金進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夥人可以憑其獨有的判斷給每個合夥人以公平的實物分配的選擇。(3)以實物分配的構成投資或投資一部分的任何證券或其他資產,分配給合夥人應與條款Ⅵ一致;關於該實物分配應被視為有意行為,好像該實物分配就是現金分配,在眾多創造量上等於分配實物的資產市場價值。如果實物分配的資產被認為在等價的基礎上以公平的市場空間價值賣給第三方,在實物分配之前,合夥人的資本帳戶應作調整且與條款Ⅵ3一致,以反映迅速騰達認可的利潤或損失。在實物分配中,普通合夥人不應對合夥人存在歧視,而應當:(a)分配給所有的合夥人相同類型的財產;(b)如果以現金或實物財產(或不同種類的財產)同時分配,向每個合夥人分配相同比例的現金或實物財產(或不同種類的財產);(c)普通合夥人憑其獨有的判斷,以更為公平的其他比例分配。(4)如果一個有限合夥人在法律顧問書面建議的基礎上,認為任何實物分配會使該合夥人有可能違反法律、規章或規則,普通合夥人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讓該合夥人進行選擇:(a)對該分配做選擇性的安排;(b)按照該合夥人可以接受的條件,以該合夥人的名義將該財產出售。無論(a)或(b),該分配應當被有限合夥人接受後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