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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9-17 20:11:04

A. 為什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過另設GP來管理基金

主要有如下原因吧:
1、風險隔離:由於GP在有限合夥基金中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當GP,若所管理的某一隻基金發生法律/債務糾紛,就會影響到整個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而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將出現問題的基金的風險隔離在子公司層面,而不至於影響整個基金公司的運營。
2、獨立核算:每一隻基金都要向GP繳納管理費和分成,而基金繳納的管理費是用於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而當一隻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後,就需要核算GP公司獲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過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費用和收益都混雜在一起,很難就單只基金明確核算自己的收益情況。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優惠措施,比方說稅收優惠、投資返還等,為了這些優惠政策,當然要另設GP了。

B. 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條件

1、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滿一年。(觀察會員、正式普通會員均可)。
2、符合相關數量的人員配置並具備相關的資質和能力,即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並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投資管理業績,無不良從業記錄。(投資管理人員均須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注意:該條件中的「投資管理業績」是指能夠明確歸屬於投資管理人員本人且滿足連續3年條件的投資管理業績,不限於最近連續 3 年。

C. 基金公司子公司問題

一般
基金公司
子公司不叫
資產管理公司
,券商的才叫。業務上基金公司子公司一般以專戶為主,投資方向很靈活,好像除了公募才都能做了。券商資產管理公司業務全放開了,公募、專戶都可以做了。
信託公司
沒見有做資產管理的子公司,部門是有的。

D.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機構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區別

私募基金是一款產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打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產品經理,打造、管理和解散私募基金的第一把手。
簡單來說,二者關系就像船和船長的關系。私募基金是船,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是船長。
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的簡稱),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業協會登記並申請成為其會員,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信息,及時通知協會並補正變更登記內容,備案成立私募基金和管理私募基金,利用私募基金進行投資,依法解散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及時給基金業協會和投資者報送信息,協會對其實行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的成立條件比較苛刻,根據愛寶盆網站的資料,需要: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等。

E.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對外投資么

可以。不過我不確定您具體題意。。
我國很多股權類私募採取了合夥企業制。即注冊一家合夥制企業,以法人身份投資參股。其中普通合夥人也就是該支基金的募集人、實際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F.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關聯方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G. 什麼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俗地講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屬分支機構。

(7)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子公司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H. 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是屬於私募嗎

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屬於私募嗎?
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和私募的固定收益的項目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首先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是證監會批准開展類信託業務的一個載體,他不能做廣告,不能對市場公開募集,目前募集的手段主要是通過第三方理財和券商營業部進行銷售的,從募集的形式來說,屬於半公開,與信託類似。
那麼什麼是私募,私募廣義上來說就是股權投資,但你所說的應該是固定收益類的私募基金,一般項目上面都是以債性的形式體現的。募集也通過第三方理財等途徑,與傳統的私募針對某些特定人群募集有所不同,但目前也不算是在公開市場上募集,因此也是合理合法的。

總結以上: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和私募固定收益產品基金有著不同的載體,但擁有相似的募集渠道及投後管理,和相關披露方式。但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是證監會特批的,屬於一種有別於信託及私募以外的一種新的載體。在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風險程度上來說,他是跟接近於私募固定收益產品,屬於高風險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

結論: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是有著私募性質但不屬於私募的新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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