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又無法工商信息變更,如何處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2.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重大事項變更有哪些更新要求
私募直營店為你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3. 私募備案法人和股東都變了重大事項好變更么
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重點內容
1、變更緣由說明,律師需要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情況就重大事項的變更理由進行詳細陳述,主要說明變更的原因以及變更的整個過程,不能簡單指向變更結果。
2、核查資料,律師需要就變更事項詳細核查相關文件資料,如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執行董事決定、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及工商變更登記檔案等資料。
3、現場談話,律師需要對變更事項的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訪談,並留存訪談照片、錄音及製作《訪談筆錄》。
4、徵信查詢,律師需要通過登錄相關網站進行查詢以及根據相關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對變更後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員進行徵信查詢。
5、人員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變更後相關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詳細的履歷信息、畢業證書以及基金從業資格等文件資料。
6、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尚未備案產品,應當承諾將在產品籌備及介紹說明文件中,准確披露變更後的基本信息,不存在虛假、隱瞞的情形;如已備案產品,應當已通過公示、通告、直接聯絡等方式向投資者完整披露。
7、新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重大事項變更是否存在新的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需要列明關聯方基本信息、工商登記等基本資料,並說明該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關聯交易。
8、變更控股股東,律師還應詳細描述變更前後的股權結構情況,列明變更後完整的股東資料、出資和實繳信息;同時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應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9、變更實際控制人,律師還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應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10、變更法定代表人,律師還需要核查變更後法定代表人的基金從業資格,並對其取得的方式進行詳細說明,同時需詳細描述法定代表人的履歷信息及工作能力。
4. 私募 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屬於重大變更嗎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公告中指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所以私募變更高級管理人員是屬於重大變更事項范疇的。
5. 私募基金備案前是不是要先做工商變更登記
不一定,如果你經營范圍沒有股權投資或著證券投資的話就需要去做變更哦
6.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營店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託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7. 控股股東變更事項
6月28日,中基協再次對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提出要求:針對通過重大事項變更進行「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變更」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項變更辦結之日起,若無正在運作的私募基金產品,需在6個月內完成新產品備案;逾期未達到要求的,系統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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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兒
比照此前協會對重大事項變更逐步趨嚴的要求,同時結合管理人登記日益攀升的合格線,不難發現,監管邏輯是一個逐步以質換量不斷迭代的過程。站在對投資人負責的角度,對管理人的人員團隊、履職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今天的這則提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借殼取牌。但在完成重大事項變更之後,要求6個月內完成新產品備案的意思也說得很明白,私募管理人需要對自己負責,對投資人負責,沒有這個金剛鑽,就不要攬瓷器活。即使是僥幸通過了,之後沒有持續經營的能力,最終還是會被淘汰。
關於借殼取牌,我們來看一下香港的經驗。
直至2017年,借殼取牌的現象在香港相當普遍,可能是因為借殼取牌在買家眼裡比較節約、省事兼省時。
然而,SFC副行政總裁Julia Leung在2017年的一次公開聲明中提及,許多不具備專業資格的買家藉借殼取得持牌公司,並期望憑此種方式規避SFC的監管。這種想法是錯誤的,SFC會積極執法並處罰違法人員。
另外,在時間成本方面,SFC於2017年6月2日發布一份通知中明確表示,借殼取牌的針對性審查時間與通過新設公司申請牌照的審核時間無太多差別 。
由此可見,過往借殼取牌的省時優勢已不復存在。
除此,借殼取牌需面對額外前期問題需要處理,包括原公司的債務、業務問題(若有),及其人員架構的適當性問題。
因此,現時越來越多人傾向通過新設公司向SFC申請牌照。
8. 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了什麼需要出專項法律意見書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變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重大事項時才需要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變更名稱、注冊地、經營范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託管人等重大事項時,暫無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明確要求。
9.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變更控股股東需要什麼材料
先去工商局變更信息,然後出一個針對控股股東變更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在重大事項更新時作為附件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