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託管協議
第一份
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出資方+承險方+管理方):
乙方(出資方+承險方):
雙方協商一致,合作進行合作帳戶的期貨投資,約定以下條款:
一、總則:資金甲、乙方共同出資,以甲方名義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以甲方為指令下達人與資金調撥人,但是甲、乙方中任一方要出金,必須得到另一方的一致書面同意。風險由甲、乙方根據資金比例承擔,投資收益在扣除管理費用、激勵費用之後,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分配。
二、對象:期貨投資品種限制在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各期貨品種上。
三、出資:交易帳戶初始金額為萬元人民幣,由甲乙方共同出資。
四、管理:由甲方提供投資管理的具體操作,在合作帳戶的管理操作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決策和執行空間,默認情況下,甲方每個月定期向乙方通報管理操作情況,如果乙方認為需要查看周操作情況,可以與甲方協商,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是甲方可以拒絕提供每日結算單據、逐筆交易記錄。
五、承險:交易帳戶的虧損額度為累計虧損出資金額的30,即帳戶資金減少到萬元;當賬戶總權益達到該額度以下,甲方必須盡可能快地停止投資操作,將權益全部轉換成資金,並按照出資比例退還給乙方。所有虧損由甲、乙方根據出資比例承擔,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其他虧損風險。為控制風險,乙方可以盡可能請經紀/證券公司協助監控;甲方以專業准則和職業操守承諾,謹慎履行管理職責。
六、利潤分配:
1)投資收益在結清甲方管理費用、激勵費用之後,甲、乙方按照各自出資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資收益。
2)管理費用:甲方只有在投資收益為正值的時侯才允許收取管理費。甲方的管理費用,每年為賬戶總費用的3,按月收取。投資收益的計算為本次管理費收取日(以下簡稱為本期)賬戶總權益減去上一收取日(以下簡稱為上期)的總權益,如果是第一次收取,則減去初始賬戶資金。
3)激勵費用:當賬戶總權益在距離收取日五個交易日之內創新高,並且該期投資收益大於上期總權益的10,則甲方可以得到激勵費用,激勵費用等於該期投資收益減去管理費之後余額的20。
七、為便於操作和安全啟動交易,賬戶投入交易,建立起第一個倉位之後,半年內禁止出金,一年內如非甲、乙方本人身體健康方面的原因,應盡可能不出金。
八、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條款自簽定時生效;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的態度協商解決。
第二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證券賬戶,證券帳號深圳---------上海--------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
三, 委託方有隨時了解投資帳戶執行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4、利潤分配:
根據委託方劃入證券投資帳戶的保證金權益採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潤,具體分配比例如下:
(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權益是所指除去委託方委託本金後,所產生的凈贏利)
(1)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0%——1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6:4
(2)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100%以上——2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5:5。
(3)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200%以上——3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4:6。
(4)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300%以上——4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3:7。
(5)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400%以上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2:8。
(6)根據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計算後再進行累加即得出委託方、受託方各自獲得的分配贏利。
本協議一旦進行利潤分配,分配後如無異議,本協議於當日起終止。
5、風險承擔:委託方只承擔委託運營資金10%虧損。當該委託資金一旦達到或接近10%虧損時,協議委託方應要求受託方立即無條件予以全部平倉;否則虧損超出10%時,超出部分將由委託方承擔。當虧損達到5%時,委託方可向受託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受託方如不按時追加,則委託方可在虧損8%至10%之間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受託方負責。
6、凈值計算:經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後的資金權益作為清算依據。
(1)如終止本協議,則根據本協議中有關條款實施完畢後。將屬於委託方的資金凈值劃入委託帳戶中。(協議終止)
(2)如繼續本協議,則在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後重新調整委託方的資金凈值,作為下一公開結算日有依據。
(3)特別說明:在委託合同執行期間,委託方未得到受託方同意不得抽離資金金。
四:利潤分配日期協定
(1)委託方和受託方都不得在無故的情況下終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須終止合同,必須提前10個工作日象合作方發出聲明。
(2)在未到協議終止日期前。當委託帳戶產生贏利超過本金80%時。委託方和受託方都可以單方提出按合同條約規定權益分配比率執行條約。執行條約前,需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合作方
(3)條約生效期三個月內。若委託方單方終止合同,則委託帳戶所產生的收益全部歸由受託方。委託方則收回本金,若委託方收回本金出現損失,則有受託方出資彌補本金損失。
(4)若合同任何方無故違約終止合同。則先違約方必須支付給對方本金10%的違約金。
委託方簽字
受託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㈡ 私募基金的風險有哪些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㈢ 1、私募基金有風險嗎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的風險主要有:
1、私募基金首先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風險。因為其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資運作及管理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風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私募基金可能面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
3、除了以上風險,私募基金本身的風險收益特徵是比公募基金更高的,所以也有管理人能力的風險,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應該慎重,考慮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性。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0-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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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私募基金不託管的風險大嗎
私募基金未託管的風險
1、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規范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無序和惡性競爭的狀況,嚴重製約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發展。隨著商業銀行經營機制的轉變和市場意識的增強,中間業務已經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爭的重要領域,各行為了占市場、爭存款、拉貸款、上規模等因素、紛紛採取少收費或不收費策略,有的行甚至採取無償為客戶提供營業場所、配備計算機、安排就業等倒貼方式,如利率非市場化,導致銀企雙方的「尋租」和不正當競爭等。
2、代理開放式基金,培養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經營人才。中間業務尤其是與資本運作、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等聯系緊密、密切相關的新興中間業務,對中資商業銀行來說,是一塊全新的領域,發展空間較大。但任何業務的開展,不可避免地都會面臨競爭。利潤較高、競爭較為平淡的與資本管理相關的中間業務需要較高的操作技巧、理論背景和高深的專業技能。新型中間業務經營人才的缺乏,是制約我國新型中間業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場結構、通曉資本市場運作、掌握商業銀行經營技能的人才。
3、代理基金業務,豐富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內容,有利於商業銀行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中間業務基本上集中在匯兌、結算、代收代付等與存款賬戶有關的方面,承兌、保函則鑒於風險防範和市場環境與基礎的欠缺等原因,內不可能有一個大的發展。相對來說,基金的託管業務,是一項飆險相對較小、利潤相對較高的新興中間業務。基金託管過程中,牽涉到客戶的咨詢、申購與贖回的交易、轉託管、過戶等。
㈤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什麼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
一、私募基金投資的風險類別
私募機構失聯跑路,投資者可能會為此交高昂的學費,作為普通投資者該怎樣鑒別選擇私募?對此,業內人士為投資者們總結了一些建議,供投資者參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開募集,這條規定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類犯罪最根本的區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 投資門檻
私募投資門檻不低,按照規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3. 收益承諾
不承諾保本保收益,《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約定。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保底收益,那就涉嫌違法了。
4. 人數
募集不得超人數限制,事實上私募對投資人人數有嚴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這是區分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關鍵點。
5. 備案
不拿備案當幌子,雖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經開始實行備案制,但由於門檻並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記。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證書和相關公示信息權僅表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關登記備案手續,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定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如果有私募把在協會備案的資格當做自己的一種信用保證,投資者不能盲目輕信。
二、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對策
1. 綜述
投資者購買了失聯、跑路的私募公司產品時,該如何追討、維權?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王向宇律師從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王律師表示,談到維權,投資者需要先明確自己的權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擬公示第六批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只是一個疑似的名單。況且,失聯不意味著侵權。
2. 權益判斷
投資者如何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資者在出資前,都會簽訂一份協議,投資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協議做了如何的約定?比如合同的性質是投資協議還是借款協議,資金是否由銀行進行了託管等等。比如投資者簽訂的是投資協議,投資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調查,自己投的錢拿不回來了,是基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導致的投資失敗,還是被基金公司捲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資失敗,那就不存在維權之說,如果是被捲款逃了,那麼才需要維權。
3. 救濟途徑
投資者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該如何維權。維權通常有兩個途徑:一個是民事途徑,另一個是刑事途徑。具體的維權形式,投資者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捲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罪名,投資者就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私募基金雖然收益較高,但是投資時對於它的風險防範意識一定不能少,作為投資者,對自己的財產安全要負責。
㈥ 私募基金都存在哪些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
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
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
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
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
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
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准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並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
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
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范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准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
㈦ 私募基金無託管協議怎樣防範風險
無託管協議的話需要明確各方的權責,在資金轉出上要嚴格把關。如果你是投資者建議必須有託管的產品才去投資;如果你是管理人,建議增加個託管行,這樣出了事情可以規避部分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