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虹口區對沖基金園區有多少家私募
作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委、市政府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戰略,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程的具體行動,以及打造虹口區財富管理高地,實現虹口新崛起的又一重要舉措,國內首個專業型功能性對沖基金集聚地――上海對沖基金園區於2013年10月18日在虹口北外灘正式開園。上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屠光紹為上海對沖基金園區揭牌。12(數字以當天實際情況為准)家對沖基金機構負責人從有關部門領導手中接過首批入駐園區企業銘牌,標志著上海對沖基金園區正式投入運作,同時也意味著我國對沖基金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對沖基金是業界公認的投資管理高級形態,它通常以追求絕對收益為主要目的,以量化套利為盈利手段,被稱為資本市場上另類投資。目前全球對沖基金管理的資產規模在2萬億元美元左右,其中美國占據了60%的份額。我國的對沖基金產業整體尚處於起步階段,從業機構也基本以民間私募基金為主體,但市場需求潛力巨大,發展前景十分光明。上海市虹口區在近年來區域金融集聚跨越式發展的基礎上,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成立的東風,啟動了對沖基金園區的建設工作。
上海對沖基金園區以向入駐對沖基金提供全面、專業、高效的服務為主要目的,在園區內著力構建一個由銀行、券商、基金公司、金融數據服務商、第三方銷售機構等組成的優良的金融生態體系,確保有效降低入駐企業的經營成本,營造有利於對沖基金業務開展的經營、生活環境。同時,入駐企業還將在引導基金、人才激勵、財稅扶持、物業租金、醫療保障、交通設施等諸多方面,享受一系列由市、區兩級政府提供的優惠扶持政策。
按照規劃,園區在今後幾年內將採取邊運作邊建設、穩扎穩打、逐步升級的發展思路,力爭將園區打造成國內對沖基金集聚、創新和海外對沖基金的引進試點園區,最終建設成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財富管理特色園區。
中國證監會基金部、上海市金融黨委、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上海證監局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等10多個部門單位領導和100多家金融企業和機構出席了揭牌儀式。
首批入園企業,12家:
1. 上海博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 上海同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3.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4. 上海鑫富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 上海富善投資有限公司
6. 上海開開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7. 上海遠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8. 上海弘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9. 上海通金投資有限公司
10. 上海通華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1. 上海志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2. 華西銀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貳』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業務
投資公司成立後,需要建立企業組織架構,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之後即可成立第一支產品。具體步驟所包含內容如下:
一、關於企業組織架構
一般性的投資管理公司可設置如下部門:投資交易部、研發部、市場部、綜合管理部、財務部和風控合規部。
二、初期費用
初期費用主要有:場地費、人工費、日常開支(水、電、辦公耗材、通訊、交通等)、業務開支(招待、宣傳、差旅等)、開業的裝修費和辦公用品購置費等。
三、如何登記備案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辦法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履行管理人登記和備案手續,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申請成為會員。通過簡稱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系統網址為:https://pf.amac.org.cn
(一)管理人登記備案主體
管理方式分為自我管理、受託管理和顧問管理三類。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公司型基金,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該公司型基金也應當履行管理人登記手續。例如A公司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資管理團隊進行自我管理,並未委託其他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則A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同時,A公司也作為基金進行備案。
受託管理指私募基金將資產委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進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託投資管理公司C進行管理,則公司C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公司型基金B作為C公司管理的基金進行備案。
顧問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擔任投資顧問等方式實際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例如D公司設立信託投資計劃E,委託F公司為投資顧問,則F公司作為投資顧問在本系統進行管理人登記,並對其作為投資顧問管理的信託計劃E在本系統進行備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要求填報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3.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對於人數沒有嚴格限定);
4.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對於人數沒有嚴格限定);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6.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由於目前基金業協會尚未開始組織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所以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或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即可)
『叄』 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業務
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業務?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
重點規范的是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3類服務業務,而新增加的資金募集、投資顧問2類服務業務,則有另外的專門規定。
『肆』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業務是做什麼
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資方向也分很多種。 有的私募基金是投資於股市的,那麼主營業務就是待客理財或者是運作小型基金。 賺取管理費或收益分成。 有的私募基金是做VC,也就是風險投資的,那麼主營業務就是風投本身,財務投資。
『伍』 投資管理公司可以做私募基金業務嗎怎麼開展私募業務
不可以,投資公司經營的也只能是能做經營范圍內許可的業務,私募相關的業務需要去申請備案才能開展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
登記要求及後續整理這是相關的要求,你可以看下,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陸』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有強制跟投嗎
解讀: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解讀:
1、直接規范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目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訂之中,修訂後將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形式頒布,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性質;與此同時,國務院在行政法規層面出台「私募條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計劃且正在推進之中。
2、除立法層面明確私募基金的監管及運行規則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中基協在證監會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在此基礎下,中基協的自律管理成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
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協擬構建自律規則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現為7個辦法2個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1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即本徵求意見稿)、《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7個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內控指引》(2016年2月發布)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發布)2個指引。
顯然,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是自律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解讀:
1、按該辦法,允許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外包服務,內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實際上,從大的業務板塊看,包括募集、投顧、保管、託管四大部分。
2、該辦法明確了外包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完已成為協會會員」。
3、募集與投顧,分別由已頒布的「募集辦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顧辦法」規范,因此應從該兩個專項規則之規定。
4、本辦法規定「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這體現出尤為重要的兩個層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託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務,要遵守本辦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開展本辦法提及的服務內容,也要遵守本辦法。這意味著:1)除非另有明確規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辦法所列服務內容,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的標准和規則統一。
5、首次明確提出「保管業務」的概念,這是本辦法之前未出現過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辦法明確了參與資金保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即「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筆者將在下文繼續分析。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解讀:
第三條、第四條提出了幾點重要要求:一是防止利益沖突,二是禁止轉包,三是基金財產獨立。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解讀:
本條對管理人委託外包服務業務提出了幾項要求:
1、完善外包業務的風險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務的范圍應與管理人的經營水平相適應。
2、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業務前,應對服務基金進行盡職調查;並應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託而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服務機構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一私募基金產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解讀:
本條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這意味著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被界定為私募管理人的兩項本質類職能,如二者同時不具備,則私募管理人喪失存在價值。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解讀:
1、《證券投資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須託管;私募基金必須託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對於私募證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約定不託管,則可以不進行託管。
對於私募股權基金而言,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股權基金必須託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2、實際上,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過託管,基金財產從募集設立、到投資管理、項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務機構(如託管人)的監督或管理之下;對於證券類基金,基金財產投資形成的權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進行權屬登記。這保障了基金資金可形成閉環流轉,管理人挪用、侵佔甚至詐騙投資者資金的道德風險獲得有效控制。
鑒於託管並非強制要求,對於股權基金而言,其投資的權益憑證亦不能像證券類投資一樣可以在中登公司進行統一登記、查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為有效的制度補充。
3、保管服務的內容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管理人可以將股權基金投資的財產憑證(例如投資協議、股東名冊、被投資企業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保管,既減少了自己的人員配置,又因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介入使得憑證管理更加規范。
4、關於提供保管業務的服務主體的要求,本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解讀:
本條梳理並界定了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內容,即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解讀:
第十四條、十五條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1、建立服務機構退出機制,即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2、明確了提供募集服務、保管服務、附屬服務的服務機構的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解讀:
1、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體要求。
2、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登記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筆者個人認為,這與登記的「注冊制」思路有關。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這意味著,與私募管理人登記一樣,中基協為服務機構登記沿襲了「注冊制」思路。在注冊制思路下,登記機關不進行實質性判斷、不進行行政許可;而是設定登記條件,符合條件的即給與登記。關於是否符合條件,交給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進行判斷。
3、注冊制思路下,發表符合登記條件意見的律師事務所的責任加大,且會形成倒查與追責機制。此類追責除可能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外,還有可能被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柒』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
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 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
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 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 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 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服務機構從 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一私募基金產
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 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
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 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
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 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
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 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 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 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
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 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
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 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 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 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 3 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 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 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
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 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 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 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
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 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 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 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 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 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
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 2 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第四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十九條【協議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 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服
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除 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條【備忘錄簽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 務機構、經紀商等相關方,應當就賬戶信息、交易數據、估值對賬數
據、電子劃款指令、投資者名冊等信息的交互時間及交互方式、對接 人員、對接方式、業務實施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簽訂操作備忘錄或
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對私募基金服務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其中, 數據交互應當遵守協會的相關標准。
第二十一條【公平競爭】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執行貫 徹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規定,設定合理、清晰的費用結
構和費率標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標准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基金財產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不同的基金財產實 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財產。
第二十三條【風險防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服務業務的營運 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私募基金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
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 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第二十四條【基金服務與託管隔離】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 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
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並披 露給投資者。
第二十五條【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服務所涉及的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服務的,登記數
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 年。
第二十六條【專項審計】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內部控制與業務實施情況 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責任分擔】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因違法 違規、違反服務協議、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
損失,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 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第五章 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業務規范
第二十八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者的基
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基金
份額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是投資者權利歸屬的根據。
第二十九條【募集結算資金】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募集 機構歸集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
戶與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第三十條【資金賬戶安全保障】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包括 募集機構開立的募集結算資金歸集賬戶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的
注冊登記賬戶。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 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
責任條款。其中,監督機構是在協會完成份額登記業務登記的服務機 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 的,應當做好內部風險防範。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 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三十一條【內部控制機制】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將劃款指令的生成與執行相分離,對系統重
要參數的設置和修改建立多層審核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 全。
第三十二條【基金賬戶開立要求】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賬戶類 業務(如開立、變更、銷戶等)時,應當就投資者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 性與募集機構進行書面約定。
投資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與募集機構約定使 用託管人的預留印鑒等方式保障基金資產安全;基金無託管的,募集
機構應當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證明文件及管理該基金的相關 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份額確認】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募集機構提 供的認購、申購、認繳、實繳、贖回、轉託管等數據和自身資金結算
結果,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應當向私募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第三十四條【資金交收風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在進行份額登記 時,如果與資金交收存在時間差,應當充分評估資金交收風險。法律
授權下執行擔保交收的,應當動態評估交收風險,提取足額備付金;
在非擔保交收的情況下,應當與募集機構書面約定資金交收過程中不 得截留、挪用交易資金或者將資金做內部非法軋差處理,以及在發生 損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三十五條【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 照服務協議約定的資金交收路徑進行募集結算資金劃付。私募基金管
理人、投資者未按照約定進行匯款或提交正確的匯款指令,基金份額 機構應當拒絕操作執行。
第三十六條【份額變更】基金份額以協議繼承、捐贈、強制執行、 轉讓等方式發生變更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募集機構履行合格
投資者審查、反洗錢等義務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及資金 清算結果,結合自身業務規則變更基金賬戶余額,相應辦理投資者名 冊的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關於計提業績報酬】基金合同約定由基金份額登記 機構負責計提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業績報酬計算
過程及結果的准確性,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三十八條【數據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 據,並根據協會的規定將投資者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
據在發生變更當日備份至協會指定數據平台。
第三十九條【自行辦理份額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份額 登記業務的,應當參考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范
第四十條【基本職責】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 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
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 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估值依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 應當遵守《企業會計准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
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 照基金合同和服務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 資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四十二條【估值頻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 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
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四十三條【與託管人對賬】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 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託管人
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託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四十四條【差錯處理】當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 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根據
合同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信息披露】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 理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准確地披露基金產品凈值,編制和
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規范
第四十六條【提供系統要求】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 統的,不得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不得直
接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 務。
第四十七條【風控要求】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 保證單只基金開立獨立證券賬戶,單個證券賬戶不得下設子賬戶、分
賬戶、虛擬賬戶;不得直接進行投資業務操作,不得代為行使私募基 金管理人的平倉和交易職責。
第四十八條【風控檢查】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 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證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得到公平對待,嚴禁私募基金之間進 行利益輸送。指令在發送到交易場所之前應當經過交易系統的風控檢
查,不得繞過風控系統的檢查直接下單到交易場所。
第四十九條【銷售系統服務要求】提供銷售系統的服務機構應與 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銷售系統
涉及基金電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 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合同平台的外包 協議而免除。
第五十條【介面管理】服務機構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的,應當保證 數據通訊介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頒布的介面規范標准要求;無接
口規范標準的,數據介面應當具備可兼容性,不得隨意變更。服務機 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開發介面和完整的資料庫表結構設計,開發介面應
當能夠覆蓋客戶的全部數據讀寫。
第五十一條【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 術系統相關的執行程序和源代碼設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執行
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術系統發布前對執行程序和源代 碼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測試,並積極協助客戶進行上線前的驗收 工作。
第五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架構】信息技術系統架構設計應當實 現接入層、網路層、應用層分離,方便進行網路防火牆建設管理。信
息技術系統架構應當能夠支持系統負載均衡和性能線性擴張,通過增 加硬體設備可以簡單實現產品性能的擴充。
第五十三條【信息技術系統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其信息技術 系統有足夠的業務容量和技術容量,並能夠滿足市場可能出現的峰值
壓力需求,並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提供系統的升 級、維護服務。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缺陷實施應急管理機制,
一旦發現缺陷,應當立即通知信息技術系統使用人並及時提供解決方 案。
第五十四條【數據安全】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主要業務信息系統 持續穩定運行,其中涉及核心業務處理的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並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 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
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 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保護 客戶隱私,嚴守客戶機密。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條【報告義務】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 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
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 報告。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外包業務
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關於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作信息的規范,由 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協會職責】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投訴舉報】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規定 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一般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 條至第十八條、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
七條、第五章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第六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至第
五十三條、第八章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採取
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 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嚴重違規責任】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第二十 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
第三十五條、第六章第四十一條、第七章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採取公開譴責、暫
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 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或取
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並加入誠信檔案。
第六十條【多次違規處分】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 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
的,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 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
分的,協會可以採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 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誠信記錄】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 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六十二條【行政與刑事責任】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生效】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基金業務外 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第六十四條【解釋】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捌』 PB業務和私募基金外包業務有什麼區別嗎,為什麼私募
是概念大小的問題,理論上pb業務是針對私募的一攬子服務,包括私募託管外包 交易系統,募集需求等
『玖』 私募基金託管及外包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託管外包業務指證券公司為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包括產品設計、資產託管、運營外包、銷售管理、投資交易、杠桿配置、研究資訊和流動性支持等一攬子服務。
目的就是幫助基金管理人從行政事務和資金募集等問題中解放出來,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此處,基金託管人的外包業務中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其法定職責中的事項。
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
依據《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拾』 私募基金業務流程有哪些
產品設置階段⑴選擇基金管理人。選擇有成熟交易模式並有穩定交易記錄的操盤團隊作為基金管理人。具體評估過程由公司相關部門制定嚴格的制度嚴格執行(擬採用與合夥制企業合作模式)⑵ 產品設計方案制定,包括具體操作模式,募集周期風險控制,募集規模,封閉期,承銷方式,資金投向,退出機制等。同時,進行路演等一系列的推介活動。2.基金分銷渠道以及募集期規定⑴基金開始發行期間,通過證券營業所網點和第三方機構等代銷渠道,向投資人發售基金單位。私募基金多採取自行發行的方式,即指基金發起人不通過承銷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資者銷售基金。⑵ 發行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不得動用已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應將發行期間募集的資金劃入驗資帳戶,由有資格的機構和個人進行驗資。封閉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到募集期限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⑶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發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3.基金運作實施基金成立後,按照產品設置方案,進入封閉運行期。期貨公司盡風險監控義務,實施跟蹤該基金運作情況。4.基金退出機制封閉期滿後,按照產品設置方案進行分紅,退出。期貨公司協助辦理退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