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能告訴我天津市濱海新區的 活立木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法性和可做性。他們是私募的形式。
這個基金涉嫌非法集資,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債權人上限為200人,每位債權人的出資下限是100萬人民幣,這個基金只需2萬,他的合法性可想而知。
我勸你可以去銀行看看基金投資,建行就有一款2年收益大約為20,銀行的風險性低。而活立木這個只要他募集資金超過20萬,基本上就已經是非法集資了
㈡ 在天津或濱海新區注冊的 股權私募基金公司有多少家
據說是有兩千多家,不過天津的私募股權基金公司大多都是處於死亡狀態下的,因為很多都是掛著羊頭賣狗肉呢,打著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的名號,真正不做私募股權基金的事情,不象上海與深圳那邊的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真正做私募股權基金的事,這才叫做正事,走正路,不過人間正道是滄桑,大家對天津的私募股權基金一定要小心了,很容易就被他們給騙了。
㈢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㈣ 新疆的私募基金政策與天津的私募基金政策哪個好
近一階段,很多私募基金轉投新疆了。因為天津前期收緊了政策,提高了門檻兒。
天津加碼股權投資監管重拳整治存量基金
從2007年天津制定首部關於股權投資企業登記政策,隨後幾年政策幾度調整,對股權投資企業注冊門檻不斷提高,基金注冊資本從1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人民幣,管理機構實收資本也提高到200萬元,濱海新區在去年更是將管理機構實繳資本提高到了1000萬元。此外,天津對個人投資者的出資額也提出要求,開始真正落實合格投資人制度。
2011年7月,天津市制定《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對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在登記、託管、備案、運作等方面予以全面規范,成為全國首個針對股權投資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該《辦法》高於國家發改委出台的253號文,要求在天津注冊成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均須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被視為天津股權投資行業的重要轉折,監管決心可見一斑。天津市對於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監管升級,使得一些原本游離於監管之外的股權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必須接受監管,並且在《辦法》中強化了注冊地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和銀行的託管責任,天津股權投資行業進入「強制備案、嚴格監管」階段,成為國內股權投資監管最嚴的地區。
針對《辦法》出台之前注冊成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天津市於2012年3月5日下發《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補充通知》,《補充通知》要求對存量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實行分類備案。對存量股權投資企業的監管分三類:其一,對實收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的存量基金,要確保並證明LP的最低出資額為100萬;其二,已有項目投資的存量基金,《補充通知》並未強調實收資本到位金額,但LP出資仍需證明在100萬以上;其三,不滿足上述兩類條件的存量基金,運作不規范的,將被要求規范整改,逾期將被注銷資格。補充通知的出台意味著天津監管部門對目前存在的空頭基金的集中整頓全面展開,第三類存量股權投資企業將會是整頓重點。
隨著天津對於存量基金清查工作的開展,此前注冊基金存在的幾類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其一是空頭基金的存在;其二,注冊為股權投資企業,但實際從事非股權投資業務;其三,單個LP出資較低;其四,近期快速涌現出,但管理團隊缺乏經驗,運營機制不明晰等。針對基金清查中發現的不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監管部門已建議機構主動注銷或是遷移到別處,目前已有部分在天津注冊的基金選擇注銷,也有部分之前注冊為「股權投資」的基金選擇更改經營范圍或更名。
此外,天津在股權投資發展中另外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存在「注冊與經營分離」的局面,即部分機構此前看重天津較低的注冊門檻和其優惠政策因而選擇注冊在天津,但日常經營卻在外地。隨著天津大幅提高注冊門檻,目前已有部分基金開始轉移注冊地點。一些機構選擇將基金遷回機構所在地注冊,另外一部分則轉移到其他注冊門檻低,政策相對寬松,稅收、財政更為優惠的地區,或者政策連續性更好的省市。
低門檻廣優惠新疆逐鹿基金注冊熱土
從目前各地股權投資注冊要求來看,北京、上海、深圳、江蘇、重慶、天津等地基金注冊資本均要求不低於1億元,其中北京要求最高,基金注冊資本需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新疆、內蒙古注冊資本則只需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而實收資本僅為天津一半。稅收方面,西部地區也更為優惠,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並且在個人所得稅上享受相關財政獎勵政策。以新疆為例,國內其他地區普遍的所得稅政策為企業所得稅25%,如果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股東是自然人,還存在雙重納稅的問題,對其投資收益還需征20%的個人所得稅。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2%,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自然人股東實際執行的個人所得稅率為16%,遠低於其他地區。且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針對股權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此類優惠政策,對於股權投資企業有著很強的吸引力。
清科研究中心觀察到,目前北上廣深等發達地區依然保持較高注冊門檻,而加強股權投資注冊監管已成為全國自上而下的政策取向,未來這些地區監管趨勢必然更為規范、嚴格。於此同時,隨著近幾年東部發達地區投資競爭日趨激烈,已有不少投資機構開始將目光轉向擁有更多資源及優惠的中西部地區,考慮在當地注冊股權投資基金,充分利用項目就近的優勢。目前已有不少落實注冊。以新疆為例,新疆股權投資類企業從去年年初的10餘家發展到目前300多家,股權投資企業數量躍居西部大開發省份第一位。清科研究中心分析認為,從享受政策支持和優惠力度角度,以及股權投資機構地域布局的角度考慮,以新疆為代表的西部地區將成為新的注冊熱土。然而在吸引注冊的同時,當地主管部門同樣需要注意相應監管措施的落實到位,防止出現新的違規問題。
㈤ 私募股權基金,如何進行投後管理
私募股權基金,如何進行投後管理?隨著我國經濟周期更進和宏觀政策的不斷完善,PE 行業得到持續的發展。我國股權投資投後管理起步晚: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遠晚於歐美等發達國家,股權分置改革,促進了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一步提升,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的信心,使得中國證券市場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證券市場逐步繁榮起來。這一舉措促進了股權投資的發展,為投資機構的投資退出提供了主要通道。
股權投後管理定義:投後管理不僅僅包括股權投資機構或投資股權投資後對被投企業的運營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必要的風險監控,還包括通過股權投資機構的自身優勢,為被投企業提供戰略規劃支持、專業人員及高管的引薦、後續融資支持、完善被投企業治理結構、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及實施等方面的增值服務,以期將其投資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動。
一、投後管理的必要性
投後管理是整個股權投資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環節,主要包括投後監管和提供增值服務兩部分。那麼投後管理的價值究竟有多大?
1、把控風險
投後部門所需要把控的不僅包括了基金的經營風險,也涵蓋了已投企業在經營環境和市場大趨勢不斷變化下,周遭各因素帶來的不確定性。此時投後管理,可以盡可能降低企業的試錯成本,盡量少走彎路,從而縮短完成初設目標所需要的周期,或者促使企業朝更合適的目標奮進。
2、增強企業軟實力
深耕投後管理,也可以成為增強投資機構軟實力的一種方式。據統計,截止到 2016年第一季度,中國股權投資市場LP數量增至16,287 家,其中披露投資金額的LP共計10,348 家,可投中國資本量增至6萬億人民幣。隨著資本市場大體量地增長,但優質的項目畢竟是少數。雖說好的項目靠養,但投前部門也要盡可能地降低企業孵化成本。
3、反哺投前
a、檢驗投資邏輯
這一點承載了投前投後互相輔佐的價值。在投前部門短期內完成企業投資後,投後人員通過長期的跟進回訪,甚至於糾錯打磨後,對當初投資人員的投資邏輯進行檢驗。
b、調整投資布局
多數投資機構在設立基金時,都會設定好投資的領域和輪次范圍,但隨著市場紅利爆發,很容易引起某一領域的項目扎堆,比如 2014年-2015年 的互聯網金融等各種 「互聯網 +」 的產品。那麼投後部門在這個時候就要嚴格把控每個領域的佔比和項目質量。
二、投後管理的內容
1、私募股權投資「投後」管理的目標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施投資後管理的總體目標是為了規避投資風險,加速風險資本的增值過程,追求最大的投資收益。為了達到總體目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要根據已投資企業情況制定各個投資後管理階段的可操作性強、易於監控的目標。
分時期來看,投資後管理前期的目標應是深入了解被投資企業,與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專家建立相互之間的默契,盡可能地達成一致的經營管理思路及企業管理形式,完成企業的蛻變,達到企業規范管理的目標。投資後管理中期的目標則是通過不斷地幫助被投資企業改進經營管理,控制風險,推動被投資企業健康發展。
㈥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什麼條件有哪些政策限定注冊資本需要多少
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為准。
1、注冊資本1000萬
2、分類為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其中證券投資需要從業人員有證券從業資格
3、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流程操作
4、最終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補充:根據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申請對應的種類,如主要管理證券投資的,就要有從業資格等要求。
㈦ 私募股權基金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已經有了30多年的發展歷史,是僅次於銀行貸款和IPO的主流融資方式。相比而言,我國私募股權基金起步較晚,趁著最近幾年創業創新時代來臨迅速發展。這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鑒於其對促進中小企業和創業公司發展的重要作用,國家和地方層面也出台了很多優惠政策,以促進其更好的發展。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例如騰訊眾創空間
在國家層面,國稅總局和財政部分別在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和《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兩個通知分別規定了符合特定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未上市中小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的義務。
㈧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