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錄涉及什麼稅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⑵ 私募基金可以從事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嗎
不在業務范疇之內,中國的保理業務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數實力雄厚的跨國企業和合資企業,金融集團和銀行中。
⑶ 關於私募基金中監管帳戶如何接收監管,投資人的資金如何保障
規定私募基金不能承諾預期收益,但是並不代表私募基金做不到這個收益。
首先,從收益角度說,私募基金現在多數沒有管理費、認購費等費用,而基金管理人獲取的是超出客戶收益的超額收益,也就是說客戶收益達不到的話,基金管理人是沒錢賺的
其次,私募的基金管理人是碰不到客戶的資金的,本金安全由銀行監管,而投向是由證監會監管
我是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再有問題可多交流
⑷ 私募基金公司怎麼做賬
私募基金信息不透明,一般也不公開,外人無法知道.
⑸ 私募基金是如何參與並購的
多數情況是,
一級市場
的並購將很快在
二級市場
反映出來,便可以從中
套現
。這是
私募基金
在並購界參與並購的潛規則。
⑹ 私募基金收購應收賬款怎麼轉移風險
1、應收賬款的無追索權讓售。就是把應收賬款作為商品賣給金融機構,從而將風險轉移掉。而在我國,一些商業銀行大都只接受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但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將會出現一批專門從事應收賬款經營的公司,商業銀行的業務也將不僅僅局限於有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為特定的應收賬款上保險。我國的保險業尚未開展這個業務,但是應該相信,有風險的地方就會有保險,保險業為應收賬款提供保險是遲早的事。取得第三方擔保。當某客戶被評價為高風險等級時,企業一般只與其進行現金的交易,但是如果有第三方願意為其提高擔保,承擔連帶責任的話,也應該考慮對其採用賒銷,一旦發生損失,可以對第三方進行追討。
2、應收賬款的出售:企業將特定應收賬款出售給代理商、銀行或其他經融機構,以取得相應的現金。出售後與應收賬款有關的風險與報酬全部轉移給售貨方。
⑺ 私募基金要收取哪些費用
1、私募基金認購費
按照信託合同規定,投資者認購產品時,需要另外交納信託資金一定比例的認購費用。認購費用的收入、支付對象及用途由信託公司來確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認購最低限額是300萬元,認購費率是1%,則投資者認購的實際起點金額是303萬元。
2、信託公司的費用
給信託公司的管理費用,比例為私募基金產品的1%左右。一般分為固定信託報酬(一般每年的費用范圍為0.75%~1.25%,以1%居多),無論基金運行業績如何,每月都會收取。和浮動信託報酬(資產增值部分的3%),只有在基金凈值創出新高的前提下,對於新增加的部分,會分取一定百分比的預期年化收益,也是每月收取。
3、保管銀行的費用
私募基金的資金一般存放在保管銀行,此時保管銀行需要收取手續費。費率標准一般每年為0.25%。無論基金運作的業績如何,這個費用會依據每個月開放日的資產規模收取。
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投資顧問管理費的標准,每年為0 ~0.75%,以0.25%居多,也是每月收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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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私募基金收購企業的程序
依照不同的標准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類:
1、控股收購和兼並收購
根據收購所要達到的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強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購可以分為控股收購和兼並收購。控股收購是指為達到目標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購入其一定數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標公司相對優勢的股票權的行為。兼並收購是指為達到兼並目標公司的目的,購入足以控制目標公司的絕對多數乃至全部股份,從而持有目標公司絕對優勢的股票權的行為。
2、全面收購和部分收購
根據收購要約中對收購所要達到的持股總數有無要求,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全面收購和部分收購。全面收購的收購要約中沒有持股總量的要求;部分收購的收購要約中有持股總數的要求,並對受要約人的應約股份按比例接納。
3、自願收購和強制收購
根據收購是否為法律強制性義務,上市公司收購可以分為自願收購和強制收購。自願收購是要約人按照自己的收購意願發出收購要約,並按照在要約中確定的收購價格購入應約人的股份。強制收購是因持有目標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標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後在一定期限內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負有向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並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確定價格,收購應約人股份的義務。
4、場內收購和場外收購
根據收購是否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場內收購和場外收購。凡是在證券交易所內上市的目標公司的收購,稱為場內收購;反之,則稱為場外收購。場外收購必須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特別批准方可進行。
此外,根據收購者發出收購要約前是否與目標公司溝通,可分為友好收購和敵意收購;根據收購所要控制的目標和採取的方式不同,可分為直接收購和間接收購,根據收購價格的確定方式不同,可分為協議收購、公開收購和自由競價收購;根據收購的代價不同,可分為現金收購和股權交換。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一般規則
(一)收購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向被收購公司的管理層和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思表示,並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人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要約收購不需要事先徵得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同意。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反復磋商,達成協議,並按照協議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協議收購必須事先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書面轉讓股權的協議。
(二)持股披露規則
我國《證券法》中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也借鑒了各國立法的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體有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關於書面報告和公告的具體內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稱、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量;③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按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 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強制要約規則
我國《證券法》借鑒國外的經驗也規定了強制要約規則。當進行收購的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我國《證券法》對收購的強制性要約規定僅限於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不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交易不屬強制性要約的規定的范圍,這主要是針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而定的。由於我國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絕大多數都存有國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這些非流通的比例往往大於流通股,盡管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同股同權,但由於不能流通的緣故,國家股、法人股的實際市場轉讓價格往往要大大低於其流通股的價格。而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又多限於國家股、法人股間的轉讓,其轉讓的方式往往是以協議轉讓或國家股的直接劃撥為主,若沒有此項規定,投資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這就必須向包括持有流通股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這不僅增加了收購成本,使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為目的的資產重組難以實現,而且即使發出了收購要約,由於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實際價格的巨大差異,也無實際操作意義。
⑼ 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是什麼含義,投資期內有投資回報能否分配
投資期:私募股權設立後完成投資的期限。
回收期:基金收回投資並獲取收益的期限。
投資盈利分配根據約定執行。
⑽ 私募基金收購應收賬款怎麼轉移風險
其他類備案才是對投於債權,但是也不支持,建議做股權備案,然後收購有應收賬款的公司,實股明債,一般都是這樣操作的,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