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私募違法嗎
民間私募不違法。
在設立主體上,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不能超過200人的法律限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並且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關於投資者人數跟《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是一致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200人。
關於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按照《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上述《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條件,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依照此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至少不低於3000萬元,但是注冊資本卻語焉不詳。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發展迅速,私募基金的主要構成形式是對沖基金(Hedge Fund),是為謀取最大回報的投資者而設計的合夥制私募發行的投資工具。
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不同,後者一般是公募發行,須公開投資組合並接受公開監管,對沖基金因其合夥私人投資性質,不受政府管制,但並不意味著其不受任何監督;一般而言,外部有債權人(貸款銀行)的監督,內部有合夥投資人的監督。
對沖基金發展至今全球超過4000種,總規模超過4000億美元,雖數量與規模還比不上共同基金,但發展勢頭強勁,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羅斯量子基金和長期資本公司LTCM都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雖然前兩年處境比較艱難,但2000年以來贏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得到快速發展,證明其有頑強的生命力。這與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的優勢不無關系。
Ⅱ 私募基金違規行為要受到什麼處罰
這得依據私募基金具體的違規行為來確定哦,比如近期私募新規規定所有私募機構必須完成產品備案,如果沒能在期限內完成備案的將面臨無法發現新產品的處罰等,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違規行為。另外如果想了解更多私募知識可以登錄私募排排網去學習哦,裡面私募知識資訊還是很豐富的,希望能夠幫到你哦。
Ⅲ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Ⅳ 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一、官方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
2015年證監會組織力量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問題乃至非法集資犯罪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二、違法問題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盡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注冊備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注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三、違法問題之預防
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該通告由證監會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會簽,經證監會批准與北京局共同發布,雖然標題被冠為在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活動,但由於是證監會批准、基金業協會下發,實則是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專項活動。
上文簡單介紹了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可見私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稍有不慎就會企業處於違法犯罪的行列。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出現了問題才進行管理治理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預防。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預防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疑問的可以咨詢相關領域的資深律師。
Ⅳ 做私募基金是不是違法的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Ⅵ 私募基金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的是什麼
這個很多,比如資金運作,信息披露違規等,這方面很多。
Ⅶ 請問,私募基金算違法嗎
私募基金從定義看是相對公募基金而言,它們最大的區別在於發行方式的不同。國際上,私募基金從事的投資范圍包括證券投資(對沖基金)、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多個領域,並非只有股票市場。 中國的私募基金始終沒有明確、清晰、統一的定義,在法律上有關私募基金的內容一直是空白,比如目前,《基金法》沒有私募基金這一部分內容,基金法草擬的多次討論稿中,都專門有一章涉及對特定對象募集基金的規定,但由於種種原因,後來發布的基金法中取消了相關內容。所以,監管也就無從說起。 「公募」基金由於其面向普通大眾,實際上應該是管理層重點監管的對象,而「私募」面向的是資金量較大、具備專業知識和人才的機構投資者或富豪,反而不需要特別強調「保護投資者」,只要注意規范其在市場上的投資行為即可。 對於「私募基金」而言,僅需要在相關法律上補足欠缺條款即可,至於其運作還是少一點干預為好。
Ⅷ 私募基金的以下行為是否違法
以上行為均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
Ⅸ 私募基金的哪些募集行為容易被公安
1. 私募基金推介。「被盯」指數:★★★★★
只所以首先評定私募基金推介,一方面因為這是《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設專章規定的內容,重要性可見一斑;另一方面是因為《非法集資解釋》第一條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條認定標准中有兩條與此直接相關,一條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另一條則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通俗地理解,私募首先要保證募集途徑限於私下,嚴禁公開。
上述規定具體指明了不得採取的公開方式,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那麼,是不是說只要避免使用「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就萬事大吉了呢?不是。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25條擴大或者說進一步細化了公開宣傳的認定范圍和形式,其中包括: 公開出版資料;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海報、戶外廣告;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最後還留了一個口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顯而易見,此次基金業協會大大具體化了被禁止的公開宣傳形式,對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刑事司法部門會毫不猶豫地肯定並選用。但問題是,基金業協會似乎也試圖為私募基金留下點「活路」,比如對「講座、報告會、分析會」、「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和「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均設定了一個限制性條件,即「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該設定似乎表明,只要設置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網站、電話、講座、微信朋友圈等上述眾多方式就都可以使用了,真的嗎?筆者不這么認為,簡單意見將在下文提及。另外,微信朋友圈怎樣設「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其實,基金業協會又是正面又是反面列舉了這么多否定和肯定形式,在刑事辦案部門來說,這早已都是浮雲。事實上,刑事執法部門已將沒有宣傳單、不開講座報告會,除了「口口相傳」什麼都沒有的多起案件,定性為公開宣傳並予判刑。此種情形下,還糾結於具體宣傳形式,意義幾何?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筆者認為私募基金推介的「被盯」指數為:★★★★★
2. 基金風險揭示。「被盯」指數:★★★★★
對於基金風險揭示,《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此前發布的法律法規有著較為完備的規定。
此處重點提示的是,《非法集資解釋》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四個認定標准,除兩個系針對「公開」之處,另兩個標准實質上所針對的都是資金用途,即可以是有賺有賠的投資,不能是穩賺不賠的借貸。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有關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有相當一部分是與基金推介重合的。其中有關禁止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最低收益」等,既是宣傳推介的要求,更是風險揭示的要求。如果私募基金做出還本付息的承諾,一般就很難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了。
為此,筆者將基金風險揭示的「被盯」指數定為:★★★★★
3. 合格投資者確認。「被盯」指數:★★★★★
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主要是個人財產以及單只基金的投資額度。表面看來這與非法集資的認定標准並無交集,但此處不能忽略卻常被忽略的一個環節便是合格投資者的真實性,即不得拆分。否則,即可能出現超出私募法定人數的情形。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穿透之後,若實際投資人數超出法定人數,則私募便於事實上演變為公募。公募與私募的一個根本性區別便是,公募設立需經批准,私募設立只需注冊不需審批。未經批准開展公募,按《非法集資解釋》即可能被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由於監管部門及基金業協會嚴辭叫停並三令五申嚴禁拆分規避合格投資者制度,由此不難推測,此種拆分規避行為可能比較普遍。正因為其普遍性和嚴重性,筆者認為其刑事風險也相對較高,因此其「被盯」指數也是:★★★★★
4. 特定對象確定。「被盯」指數:★★★★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較大篇幅設定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算得上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但問題是,《非法集資解釋》中只規定了不得對「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沒有明確何為「特定對象」,何為「不特定對象」。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特定對象」的認定標准比較清楚,即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人。暫不談這一認定標准與美國現行私募認定標準的差異,這一標准顯然與《非法集資解釋》中所指的「特定對象」並非同一概念。
《非法集資解釋》中的「特定對象」是與「社會公眾」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刑事辦案部門根本不用管這個對象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只要屬於社會公眾,就已經有一隻腳踏入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禁地。
更何況,《非法集資解釋》所能認同的「特定對象」,基本只限於「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范圍已經小的可憐。實際辦案中,辦案部門還適用類似於「穿透原則」的考察標准,去看這些「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的資金來自於何處,典型案例即是浙江吳英案。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筆者認為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刑事風險也相當高,「被盯」指數為:★★★★
5. 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被盯」指數:★★★
總體來看,《非法集資解釋》中主要打擊的是「公開」和「借貸」,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則更多的屬於行政監管范疇,一般不會直接進入刑事辦案部門的「法眼」。作者王秋瑞律師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但是,行政違法行為也並非完全與刑事案件辦理無關。在實務中,刑事辦案部門已將備案登記、適當性匹配等行政管理事項,做為確定違法程度是否嚴重的證據。此次新設的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制度,不出意外的話,應該也會被以類似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