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誰監管,具體有哪些監管措施
私募基金的監管單位有很多,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政策的制定者)、證監會、中基協、央行、發改委、銀監會、保監會、中證登、交易所、股轉系統、中證協等,當然,現在銀監會和保監會合為一家了。對應不同的私募基金涉及的監管主體也有一定的差異性,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組織體系主要是證監會監管下的地方證監局、中基協、交易所及證券登記機構等。具體的監管措施要主要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公告等等。詳細內容請查看有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募集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等,或者基金從業資格證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B.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的監管之爭
或將延續
管理辦法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關於PE、VC的說法。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一旦其需要進行登記,那該公司就得滿足證監會要求的「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這意味著,盡管PE、VC最終未進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范圍,但PE監管主體之爭尚未終結。
去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中,VC和PE是否納入基金法監管的問題一波三折。基金法一審和二審時,盡管爭議頗多,但PE納入基金法的事似乎十拿九穩。但沒想到,兩個月之後,事情翻了盤。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對《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第三次審議並最終通過該法,而令人驚訝的是,VC、PE在這次審議中未被納入《基金法》調整。當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對此表示,她個人認為VC、PE應該納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將二者納入是一個遺憾。據她透露,VC、PE最終未納入《基金法》調整,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市場主體在理論方面認識有差異,一些PE、VC基金管理人不願意納入《基金法》;第二,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第三,市場有誤解,認為政府想把VC、PE監管起來。對此,吳曉靈解釋,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而是希望在建立規則的前提下,讓市場主體自律自主管理。
如今,證監會這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對PE和VC進行了觸及,盡管只是對證券資產規模超1億元的機構進行了要求,但也開了個口子。而且,股權投資最終的退出路徑往往要藉助資本市場,那麼這條「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規定的輻射范圍或許會很大。
C.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D. 我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怎麼監管
中國日報4月20日電(記者 李想)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20日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基金領域違法亂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在今日例行發布會上,證監會通報了專項執法行動第四批共10起案件,涉及私募基金行業中違規經營、利益輸送、操縱市場和老鼠倉等四類違法行為。
據高莉介紹,私募基金領域違法行為的特點主要有資金募集環節不設投資門檻,「只募錢不看人」,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甚至提供保底承諾。此外,基金投資運作不規范。有的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操縱多隻股票,有的借用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和配資賬戶籌集巨量資金操縱股票。執法行動還發現有些機構將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混同從事投資,挪用近億元基金財產用於其他業務支出。
「合規經營、強化風控是私募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私募基金當聚焦財富管理為主業,回歸理性價值投資,專業盡職對待受託資產,忠於投資者利益。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執法力度,堅決打擊基金領域違法亂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高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