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② 有人統計過信託公司歷史違約事件嗎
2021年2月,有違約記錄的非標資產風險產品有51個,包括信託計劃、私募基金、債券計劃、基金賬戶等,涉及30名產品經理。在非標爆發性增長中,信託產品違約較多,佔比較高,這與信託監管政策日趨嚴格、再融資壓力加大有關。保監會以電話、視頻等形式召開2021年信託監管年會,要求行業在2021年繼續開展“兩壓一減”:縮小信託渠道業務規模、縮小非法融資業務規模、縮小金融同業渠道業務規模,加大風險處置力度。2017年以來,信託監管政策日趨嚴格,再融資壓力加大,疊加的信貸資格分層加大了信託違約風險。風險管理是信託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新時代信託、安信信託、四川信託等高風險機構出現危機後,市場對信託業真實的風險狀況憂心忡忡。
2020年2月4日,中國司法文書網公布一審判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交通銀行國際信託公司與小營農牧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湖北省作出判決,小營農牧業向交銀國際信託支付轉讓價款本金6億元和約定返還款3141.37萬元,並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罰款1.36億元。目前,交銀國信·小鷹農業產業並購基金單一基金信託計劃違約金額為7.67億元。過去,雛鷹農牧業的“養豬第一股”曾經十分繁榮。但2016年後,雛鷹農牧業業績大幅下滑,公司債務持續增加。2019年10月,小營農牧業正式退市。
③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這要看基金違約的類型和性質,不同的違約情形,處理思路和策略會有不同。
④ 私募排排:什麼是私募基金的違約贖回
基金委託人在合同約定的開放日(包括臨時開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時間主動提出贖回申請的,視為違約贖回。但如果基金允許違約贖回,可能導致產品規模不穩定,從而間接影響投資收益。
⑤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還要補簽合同怎麼辦
可以的,去年7月,國家證監會已經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規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國會審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嚴格監管,私募基金兌付出現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⑥ 投資的項目基金逾期怎麼維權
私募基金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斷鏈,出現問題後,刑事手段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有限合夥人可以自行聯合起來維權,爭取與相關負責人達成還款計劃,再依據此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這樣有利於事情的盡快解決。
一、私募基金逾期或違約的而主要原因分析
現實中,私募基金出問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控不嚴、第三方監管缺位、管理團隊利慾熏心、GP權利過大、LP忽視權利行使等,以上都是問題產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問題在於私募基金資金鏈斷鏈,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導致相關負責人跑路,相關問題隨之產生。
通過公安機關對幾個基金跑路案件的調查發現,資金斷鏈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編造部分虛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但是,當到了支付相關高額利息的時候,卻沒有了資金來源。如果基金公司僅僅是編造了一個虛假項目,那麼其他真實項目的投資盈利,可能會填補相應的利息,但是虛假的項目多了,造成的資金缺口會比較大,填補起來就存在困難,加上經濟形勢不好,問題就會很容易發生。
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相關基金負責人交待,他們當初做項目的時候,都是真的項目、好的項目,由於利息較高、好項目比較難找,投資盈利短時間內又無法實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他們不得不編造一些假項目,以吸引投資人的投資,用這些投資款再支付前期的相應利息。
當相關基金負責人發展到這個程度,那麼他們就涉嫌構成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們已經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歸路,將會面臨牢獄之災。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實存在的項目,而且相關的投資款也確實投在了這些項目上,並沒有進行挪用,只是由於經濟形勢不好,導致投資盈利困難,造成了無法支付相應利息,那麼他們是不構成犯罪。
⑦ 私募基金違約銷售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⑧ LP出資違約怎麼辦
但是,所有私募股權基金對於違約LP的實質性處罰一般有三大方式。 我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條款對於LP的出資違約行為給予了明確規定。例如,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又如,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再如,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在實踐操作中,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對於LP的出資違約行為,一般會設定「寬限期」和「實質性處罰」兩個階段的處罰程序: 首先,將給予違約LP一定的寬限期。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都會給予出資違約的LP一段時間的寬限期,多為十五日至三十日之間。但是,在這段寬限期內,基金已經開始向該違約LP按日計收遲延出資違約金,而遲延出資違約金的收取費率一般為每日萬分之五至千分之五不等。而如果該違約LP在該段寬限期內履行了出資義務,那麼該LP除了需要支付遲延出資違約金之外就不需要承擔其他違約責任了。 其次,在寬限期之後進行實質性處罰。如果經過上述的寬限期之後,該違約LP仍未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那麼該基金就將對該違約LP進行實質性處罰。對違約LP進行實質性處罰的執行人一般是私募股權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這不僅是由於對於違約LP執行處罰本身屬於一種具體的合夥事務執行行為,需要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同時還是因為,LP的出資違約行為直接損害的主體就是執行事務合夥人,這種出資違約行為將給執行事務合夥人實際運營PE基金帶來直接的阻礙、甚至困難。 對於實質性處罰,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幾種方式:其一:禁止該違約LP的後續出資,即取消其履行本期出資的權利/義務以及參與後續出資的權利/義務,而對於尚未進行任何出資的違約LP而言,則有權利將其直接除名。其二:針對該違約LP已繳付的出資部分進行處罰,即GP有權利單方面宣告該違約LP喪失其已繳付出資部分的一定比例的收益權、乃至所有權。其三:要求違約LP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由於不同私募股權基金內部LP與GP之間博弈能力的差異,這些基金對於LP違約行為的實質性處罰一般也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區別。但是,所有私募股權基金對於違約LP的實質性處罰基本上都是以上三種方式的不同組合,或者進行一定程度的變化。一般而言,對於尚未進行任何實際出資的LP而言,GP就會選擇上述的第一種與第三種方式的結合;而對於已經存在一定實際出資的LP而言,GP就會選擇上述的第一種與第二種方式的結合。 此外,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對於違約LP要求其承擔違約金的情況,雖然在LPA中可能會存在此類的約定,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一般GP都不會使用該條款。這是因為,一方面,LP無法履行出資義務就表明了其缺乏資金,為此,即使這時GP要求LP支付違約金,該LP一般也無力履行;另一方面,在LP不配合的情況下,GP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LP支付違約金,而這種司法解決方式不僅耗時耗力而需要極大成本,而且也會徹底斷送GP與LP之間未來商業合作的可能性。所以,一般成熟的GP都鮮有使用這一「殺手鐧」的。 此外,在執行LP出資違約條款時,還有一些細節需要注意。 首先,關於違約LP已出資部分喪失權利的比例問題 針對已經部分地履行了出資義務的LP的處罰,最為嚴重的當屬GP宣布該LP已經實際出資的部分喪失一定比例的權利這種處罰方式。在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實踐操作中,基於懲罰性、合理性以及保持與該LP未來合作可能性等多方面考慮,大部分基金均採取10%-30%之間的處罰比例,而以15%-20%最為常見。此外,處罰標的也限於已經實際出資部分的收益權,而對於該已經實際出資部分的所有權仍歸該違約LP所有。 其次,關於處理違約LP未出資份額的問題 對於違約LP應繳而未繳的出資份額,在實踐操作中,一般採取以下方式處理:其一:各守約的LP與GP有權利按照其各自原始認繳出資比例分配該出資份額,而如果出現合夥人放棄行使該項權利的,則由其他願意行使該權利的合夥人按照他們相互之間的原始出資比例分享該出資份額。其二:如果所有守約合夥人都不願意認購該部分出資份額,同時存在原合夥人之外的第三人希望進入該私募股權基金的情況時,那麼就可以由該第三人作為新入伙合夥人承擔該部分出資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其三:如果所有守約合夥人都不願意承擔該出資份額,而且也不存在第三人希望進入該私募股權基金的情況,那麼該基金只能相應減少原基金的認繳出資總額。此外,對於這一問題,LP還需要注意兩點:其一,與第三人相比,原守約LP當然應該具有優先認購該部分出資份額的權利;其二,在該部分出資份額被認繳完畢之後,LP應該要求基金盡快向工商部門辦理合夥人出資份額變更登記備案手續,從而使得這種出資份額的變更具有公示性,以防止未來出現任何可能的矛盾與糾紛。 另外,對於違約LP所喪失的出資份額權益由誰來享有的問題,在實踐操作中一般存在兩種方式:其一是由GP單獨享有,其二是由全體守約合夥人共同享有。這兩種方式相互比較,顯然後者具有更大的合理性。這是因為,從LPA的法理上分析,既然LPA是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協議,那麼合夥人之間就互負義務與責任,一個合夥人的違約行為對所有守約合夥人都會產生影響、甚至損害,因此該違約合夥人就需要對所有守約合夥人給予賠償,同時所有守約合夥人也都具有相同的權利去獲得這種賠償。當然,這種「相同的權利」是指相同的參與權,即一般是指所有守約合夥人按照各自的認繳出資比例分享這一權益。當然,由GP單獨享有該部分權益的觀點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這是因為,由於GP負責基金的具體運作,尤其在基金設立過程中主要是GP付出時間、精力以及其他成本,因此,當LP出資違約時,當然GP會遭受較為明顯的損失,而其他守約LP幾乎沒有遭受實際損失或者遭受的損失不明顯。對於這種主張,我們不應該一概否認其合理性。只是相對而言,由全體守約合夥人共同分享這部分收益比較容易取得合夥人的一致意見,有利於形成和諧友好的GP與LP關系,而且實際操作也比較簡便易行。當然,在實踐操作中,GP與LP還可以探討,根據各方不同的實際損失設計出GP獲得大部分收益,而LP只獲得小部分收益的靈活處理方式。 (石育斌 法學博士 ?基母公司創始人、董事總經理)
⑨ 上海處理私募基金跑路,追回投資款最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是哪個
是私募基金違約,沒有兌付吧?
⑩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