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用護照在中國銀行開戶,然後就兌換人民幣後即可申購國內私募基金。
㈡ 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認購私募基金
你好,《募集辦法》將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限定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因此,正規合法的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包括: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也就是說,募集機構需要拿到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之後,方可以受託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
投資者可以通過下面的方式來查詢:登陸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點擊「監管對象」一欄,選擇「合法機構名錄」,即可找到 「公開募集基金銷售機構名錄」,裡面有最新的已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這些機構就是合法的募集機構了。
㈢ 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都有哪些有什麼特別的限制么可以投資海外市場嗎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債券、封閉式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權、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券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目前絕大部分的私募基金是不可以投資海外市場的。 但是好買基金網上有了海外基金頻道,是可以買的,可以關注下。
㈣ 外國人可以買中國的陽光私募嗎
只要您能夠在中國的銀行開出存款賬戶即可購買陽光私募基金。 我們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把信託合同送達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然後我們會有投資顧問知道您如何填寫這份合同。您需要做的是把資金打入合同中指定的託管銀行賬戶,並把匯款憑單復印件和身份證的復印件附加在合同中發還給好買,我們會為您處理好合同並轉給基金公司。且在10個工作日左右給您一個購買確認。
㈤ 小資金客戶組成有限合夥,以機構客戶形式認購私募基金合法嗎
近年來,「投資理財」一直是熱門話題。從銀行到信託公司再到如雨後春筍般涌現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各類機構均大規模地推出了各種理財產品。雖然這些理財產品向投資者承諾了遠高於銀行存款的收益,但相關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理財產品時,是否明確告知了投資者其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式、投資具體存在的風險及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必要信息,這令人質疑。
以四川地區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資公司四川財富聯盟融資理財有限公司倒閉,且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被刑事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跑路」,眾多投資者上門討債 。一系列投資公司破產倒閉,負責人跑路或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件給沉浸於高收益的投資者們當頭一喝。
本文結合筆者遇到的實際問題,以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為例,對相關投資模式進行分析,讓投資者了解投資過程造成損失的具體原因。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要界定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需從其概念構成入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由兩個法律概念組成,一是有限合夥,二是私募投資基金。
(一)有限合夥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有限合夥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風險投資(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運作模式, 根據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的規定, 有限合夥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合夥,其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國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了《合夥企業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夥的概念。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由此,有限合夥企業的合法地位在我國得以確立。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提到私募投資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過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涵蓋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前(Pre-IPO)各階段的投資權益,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相較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私募投資基金既可從事股權投資,也可從事債權等其他投資。
綜上所述,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所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即可稱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及法律風險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運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出現是資本創新的產物。有限合夥型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最初誕生於美國,是美國創業投資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產物。據統計,美國在1980年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額為20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42.5%,到1995年己達到了1432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81.2%。隨著我國新修訂後《合夥企業法》的實施,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被引入了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規避了公司型投資基金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同時又基於其靈活的收益分配製度,逐漸成為了一種主流的融資方式。
通過分析實際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案例,筆者提煉出如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一般運作模式,以下通過圖示的方法具體說明:
交易過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為公司)作為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起人以及普通合夥人(GP),B作為有限合夥人(LP),共同設立D有限合夥作為本次交易的投資機構;
(2)A和D通過銀行等銷售渠道對投資基金產品進行推介,召集有經濟實力的投資者(如C)作為有限合夥人,加入D有限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
(3)通過D有限合夥向E項目公司注資,注資方式一般通過委託貸款或股權投資;
(4)E項目公司再將通過D有限合夥募集到的資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約定項目;
(5)F擔保主體為E項目公司向D有限合夥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的法律風險
雖然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對於融資方來說具有諸多優點,但由於其交易結構相對於傳統的股權、債權投資來說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很難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加上基金產品的銷售方通常都不會明確告知投資者其購買相關產品到底需承擔多大的風險,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筆者通過曾參與過的實際案例,總結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 增加有限合夥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而,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往往僅與新設立的有限合夥簽訂私募投資基金認購協議、與普通合夥人簽訂入伙協議,而由於有限合夥人人數較多等原因,事後普通合夥人往往怠於去變更工商登記,導致各投資者並非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有限合夥人。
2. 風險提示程度不夠,銷售過程存在虛假宣傳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往往被作為理財產品通過銀行渠道進行銷售。然而,由於銷售該類理財產品提成豐厚,大多數銀行客戶經理向客戶推薦這類私募投資基金時,都會將該類產品說成保本型理財產品,同時承諾銀行擔保,使得眾多投資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於該類產品交易結構的復雜性,很多時候負責銷售的銀行理財經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曉其中存在的風險,加之投資者簽訂的認購協議、入伙協議中只是籠統地要求投資者承諾同意承擔風險,而不明確提出到底存在何種風險,風險大小如何,投資者通常會誤認為這是銀行發行並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而放心購買。
3. 普通合夥人失職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運作完全依靠於普通合夥人。資金募集完成後,通常也是由普通合夥人負責與項目公司交接,簽訂一系列協議後將資金投入到項目的使用中。對於對項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財務知識的投資者來說,普通合夥人作為管理人是否盡責就尤為關鍵。一旦普通合夥人對擬投資項目盡職調查未盡勤勉義務,或普通合夥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資金等情況發生,有限合夥人很難及時知曉並收集到相關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投資者在認購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時,因為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交易結構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在認購時很難對其潛在的風險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各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相關理財產品時,應一改「忽悠」之風,做好事先告知義務。同時,投資者也應提高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進行大額投資之前,最好能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以便獲得相關投資產品的風險提示,再判斷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擔上述風險。
㈥ 台胞能購買私募或者期貨資管產品嗎
一、基本情況
(一)關於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投資事宜依據
1、《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基金部通[2013]9號——已廢止
2、《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1、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
2、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
滿足以上三條才可在境內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及其交易賬戶,並進行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二、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基本原則
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在國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方面業務,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享有中國公民同等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實名投資制
(二)個人投資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投資基金基本要求
通過銀行投資基金,需要向銀行機構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由銀行機構對投資開戶申請人進行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於在中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果銀行機構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准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2、同時港澳台基金投資人必須有以人民幣結算的銀行賬戶
(四)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資管計劃的分類
1、按照代銷渠道分類
(1)直銷:所謂直銷就是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櫃台、網站等網點去辦理。
(2)代銷:通過直銷途徑以外的機構去購買基金或者資產管理公司
2、按照投資基金的方式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投資方式
三、投資資管計劃深度分析
(一)關於合格投資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規定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其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設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只要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符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委託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過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就可以通過非公開募集的方式認購、參與基金公司開展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你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以上(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關於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鑒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參與、認購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那麼其退出機制(此處僅分析一對多資產管理計劃的退出,因為一對一不存在退出機制,只有委託人提取委託財產機制;若是嵌套性資管計劃則需要另行縫隙)就包括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退出、違約退出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方式(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1、日常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一般的條款為:「本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開放一次參與、退出,封閉運作期內不接受退出申請及委託退出,具體的開放公告以管理人屆時有效的公告為准」;此時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作為投資者可以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2、違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中可以約定違約退出,此時投資者可以在繳納違約退出費用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3、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若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已經持有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其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及監管規定的其他平台進行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其作為轉讓方需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作為受讓人同時也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同時轉讓過程中不得存在違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三)關於參與結構化資管計劃的劣後級解析
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其參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時,如果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那麼就當然可以認購、參與或者受讓的份額為普通級或進取級或劣後級(以下都簡稱為「劣後級」),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參與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設置了預警線、平倉線等時,其一般規定當資管計劃T日單位參考凈值小於等於平倉線,劣後級委託人需要追加資產用於增強份額凈值,其對劣後級委託人追加增加資金的時效性要求特別高。
例如一般T日觸發平倉線,T+1日上午9:45之前須將追加資金銀行劃款單據復印件傳真給管理人,同時追加資產需於T+1日13:00之前到賬,否則管理人有權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進行下一步操作。此中情況下可能存在委託人資金在港澳台賬戶中,未能及時的購匯匯款至人民幣結算賬戶中致使補倉不成功。
在大陸生活工作的外國人投資基金及資產管理計劃時還存在反洗錢、稅收等問題,小編在這里不展開分析。
四、大資管模式下國內外投資路徑簡析
(一)國內居民投資境外
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E: 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內投資企業
QDLP: 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內有限合夥
到香港開立賬戶進行投資
(二)國外居民投資境內
QFII: 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LP: Qualified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夥
㈦ 私募基金認購流程是怎樣的
1.了解產品詳情
投資人要全面了解這個私募基金的性質和操作風格,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團隊組成,過往業績,以及託管銀行和資產託管人(證券公司)的實力等等;
2.簽署合同
仔細閱讀私募基金認購合同,認同並無異議以後簽署合同,一式三份。注意,合同上需要填寫投資人贖回資金時的受益賬戶。要求打款賬戶以及最後的受益賬戶必須是同一個同名賬戶。
3.核實認購信息
打款賬號核實,從財產安全的角度首先應該核實賬號信息是否真實。賬號核實有以下幾種方法:
(1) 核實賬戶名稱是否為資產託管人開立,一般戶名後都帶有募集賬戶字樣。
(2) 核實賬號是否與私募基金合同中的募集帳號一致。
(3) 當然投資人還可以撥打資產託管人的全國客戶熱線電話,報出產品名稱,即可核實賬號是否正確。
4.繳納認購資金
去銀行匯款或者通過網上銀行劃款。填寫完對方賬戶名、對方開戶行、匯款金額以後,注意在備注欄或者是匯款用途欄註明「XX(投資人姓名)認購XX項目XX(金額)」。 特別要注意的是,一般的陽光私募基金會有另外1%左右的認購費,這樣比如投資人認購了100萬,投資人匯款的時候就需要匯101萬。匯款原件要保留好。這是確認投資人成功加入該私募基金的重要憑證。
5.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包括投資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匯款賬戶原件及復印件(回款賬戶原件及復印件),匯款單復印件等。復印件上都要求本人簽字確認。投資人需將這些相關證明文件和私募基金認購合同一起交給私募基金管理人。
6. 確認加入
私募基金資產託管人在收到所有資料,以及確認認購資金和認購費到賬後,會通知銀行將認購人的資金認購為私募基金份額,並在私募基金認購結束後10個工作日左右向認購人寄送加入確認函等文件。
這樣,整個私募基金認購流程就算完成了。成功加入以後,一般在投資管理公司的網站(個別投資公司並沒有開設自己的網站),資產託管人公司網站,以及一些大的專業私募基金網站和報紙中都會定期公布基金的最新凈值,有的是一周一次,也有些是一個月一次。有些投資管理公司還會定期通過手機向客戶發送產品的最新凈值。
㈧ 請問私募基金是向非特定人群募集資金嗎 那為什麼經常看見網站認購私募基金份額
私募基金不能向非特定人群募集資金!網站上或者公共渠道的宣傳其實是一種擦邊球,他們後續會有手段來對應,比如將簽約客戶都安排加入一個民間組織,比如發燒友會什麼的,這就變成了特定人群,希望能幫上你!
㈨ 私募基金的客戶認購起點是多少,發行人數不以超多少人
私募基金的購買起點是多少:
一般(家數較多)起值100萬元。
起值較高的有200萬元。
極個別的私募,起值要300萬元,甚至500萬元。
發行人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