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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受託理財運作

發布時間:2021-09-09 14:13:22

① 代客理財與私募的具體區別

在中國除了國有企業和外資大公司,有多少公司是合法的呢,你不用擔心,只要能給大家帶來收益,自己又能掙錢就行了,國家限制的不一定是不合理的,因為有需求,所以浙江民間借貸合法化才提上日程,為什麼呢?因為小企業在銀行根本貸不到錢,所以它就要自己想辦法,市場的需求只要是正行就不應該限制,要大力發展,中國政府要做的還有很多。

② 私募和信託是不是差不多啊 風險一樣嗎 我看收益一樣

信託和基金一樣都是委託理財的關系。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更多是在國內監管政策 下的經營方式的不同。基金分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公開發行的。信託有特定的規則,在發行、認購和贖回方式上都有別於基金。信託與基金區別... 基金的基本原理是信託 信託和基金一樣都是委託理財的關系。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更多是在國內監管政策下的經營方式的不同。基金分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公開發行的。信託有特定的規則,在發行、認購和贖回方式上都有別於基金。信託與基金區別之一是的兩種公司經營方式不同。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之一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在投資渠道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只限於股票和債券。(3)、在流動性方面,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一段時間以後可以收回,也可以協議轉讓他人。封閉式基金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開放式基金可以贖回。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之二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根據簽訂的協議,在一段時間以後可以收回,也可以協議轉讓他人。封閉式基金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開放式基金可以贖回。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主體方面:信託的主體是信託公司,基金的主體是基金公司。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形式方面:信託是以信託合約為基礎,信託公司自己或者委託其他管理人代為投資(代投的情況比較多,就是俗稱的陽光私募)基金則是基金契約為基礎,基金公司自己投資,不委託其他人。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門檻方面:信託類的門檻很高,一般都是100W起步,並且不能大范圍公開宣傳,只能特定的小范圍宣傳和推介; 基金的門檻很低,1000塊起步,適合普通人群,可以大范圍公開宣傳和推介。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之三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法律方面。證券投資基金適用的法律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適用的法律為《信託法》及其配套規定,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銀監發關於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問題通知》等;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之四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監管方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之五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資金募集方面。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此外,據報道,為抑制投資過熱,上海銀監局規定信託公司在其推介的信託計劃中投入占信託發行規模5%的自有資金。而基金沒有改等要求;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之六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投資流動性方面的不同。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③ 如何參與私募基金理財

第一,私募基金是一種特殊的投資基金,主要是相對於公募基金而言的;

第二,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裡」(僅面向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籌集資金;

第三,私募基金的銷售、贖回等運作過程具有私下協商和依靠私人間信任等特徵;

第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起點通常較高,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等組織機構,一般都要求具備特定規模的財產

第五,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開傳媒等進行廣告宣傳,即不得公開地吸引和招徠投資者;

第六,私募基金的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會以自有的資金進行投資,從而形成利益捆綁、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機制;

第七,私募基金的監管環境相對寬松,即政府通常不對其進行嚴格規制;

第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嚴格;

第九,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較高;

第十,私募基金的反應較為迅速,具有非常靈活自由的運作空間;

第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資回報相對較高(即高收益的機率相對較大);

第十二,其他。

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運作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承諾保底,基金將保底資金交給出資人,相應的設定底線,如果跌破底線,自動終止操作,保底資金不退回。
第二種,接收帳號(即客戶只要把帳號給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戶可自動終止約定,對於贏利達10%以上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進行分成,此種都是針對熟悉的客戶,還有就是大型企業單位。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2、契約式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迴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3、虛擬式

虛擬式私募基金錶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比如,虛擬式私募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虛擬式的優點是,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缺點是依然沒有擺脫委託理財的束縛,在資金籌集上需要法律上的進一步規范,在資金運作上依然受到證券管理部門對券商的監管,在資金規模擴張上缺乏基金的發展優勢。

4、組合式

為了發揮上述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私募基金的現狀

正是因為有上述特點和優勢,私募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十分快速,並已佔據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也培育出了像索羅斯、巴菲特這樣的投資大師和國際金融「狙擊手」。在國內,目前雖然還沒有公開合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從事的集合證券投資業務卻早已顯山露水,從一定程度上說,它們已經具備私募基金應有的特點和性質。據報道,國內現有私募基金性質的資金總量至少在2000億元以上,其中大多數已經運用美國相關的市場規定和管理章程進行規范運作,並且聚集了一大批業界精英和經濟學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們只能默默無聞地生存在不見陽光的地下世界裡。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中國基金市場的開放已為時不遠,根據有關協議,5年後國外基金可以進入中國市場,未來市場競爭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許多有識之士紛紛呼籲,應盡快賦予私募基金明確的法律身份,讓其早日步入陽光地帶,這不僅有利於規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運作,而且可以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減少交易成本,推動金融創新,並不斷創造和豐富證券市場上的金融產品和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④ 為什麼說私募基金不合法,如果是,為什麼允許它存在並運作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 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編輯]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的發展及其特點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發展迅速,私募基金的主要構成形式是對沖基金(Hedge Fund),是為謀取最大回報的投資者而設計的合夥制私募發行的投資工具。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不同,後者一般是公募發行,須公開投資組合並接受公開監管,對沖基金因其合夥私人投資性質,不受政府管制,但並不意味著其不受任何監督;一般而言,外部有債權人(貸款銀行)的監督,內部有合夥投資人的監督。對沖基金發展至今全球超過4000種,總規模超過4000億美元,雖數量與規模還比不上共同基金,但發展勢頭強勁,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羅斯量子基金和長期資本公司LTCM都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雖然前兩年處境比較艱難,但2000年以來贏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得到快速發展,證明其有頑強的生命力。這與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的優勢不無關系。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點: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有針對性,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資要求。 2、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更加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資更具隱蔽性,受市場追蹤的可能性較小,投資收益可能會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也有較大特點。私募基金一般實行合夥人制,能有效降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下的委託代理風險。合夥制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夥人與一般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委託人)是真正的出資人,一般合夥人由投資專家組成,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資本及少量現金。收益分配上是有限合夥人也獲得較大部分。而投資失敗,一般合夥人的出資將首先受到損失。這就形成以下局面,一方面,豐厚的投資收益分配成為激勵一般合夥人的巨大動力;另一方面,對一般合夥人而言,首先承擔損失的責任可約束其道德風險。這樣委託代理風險大為降低。 [編輯]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優劣勢 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徠客戶,而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如在美國,對沖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必須以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與基金是一個唇齒相依、榮辱與共的利益共同體,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解決了公募基金與生俱來的經理人利益約束弱化、激勵機制不夠等弊端。 正是因為有上述特點和優勢,私募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十分快速,並已佔據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也培育出了像索羅斯、巴菲特這樣的投資大師和國際金融「狙擊手」。在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公開合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從事的集合證券投資業務卻早已顯山露水,從一定程度上說,它們已經具備私募基金應有的特點和性質。據報道,國內現有私募基金性質的資金總量至少在2000億元以上,其中大多數已經運用美國相關的市場規定和管理章程進行規范運作,並且聚集了一大批業界精英和經濟學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們只能默默無聞地生存在不見陽光的地下世界裡。隨著入世的臨近,中國基金市場的開放已為時不遠,根據有關協議,5年後國外基金可以進入中國市場,未來市場競爭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許多有識之士紛紛呼籲,應盡快賦予私募基金明確的法律身份,讓其早日步入陽光地帶,這不僅有利於規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運作,而且可以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減少交易成本,推動金融創新,並不斷創造和豐富證券市場上的金融產品和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編輯]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本源區別 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最大區別是基金投資主體不同,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資者,滿足特定基金投資群體的需要。由於存在特別的對基金目標有特殊期望的客戶,基金發起人為填補市場空白,推出為某些定向客戶定製的基金產品,也是擴大基金銷售規模的一種市場策略。 正是私募基金的這一特性,使私募基金這一產品合同有協議的性質,即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而不是由基金發起人單方決定。也就是說,私募基金更注重特定投資者的需求。 2、法律法規上的區別 一般來講,公開募集資金面向廣大的普通投資者,國家法律法規為保護眾多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公開募集行為(無論是股票還是基金)都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及更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於投資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體,可以是個別協商的結果,一般法規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現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資限制為10%),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現公募基金根據投資者的不同有不超過3-10%的要求),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現新基金的最小規模是2億),不必每季公布投資組合(現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但是,如果政府認為私募基金的監管也要加強,也可能對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一樣的監管要求。那麼,在政府制定出相應的法規以前,討論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區別特徵,及各自的內涵,取決於政府監管手段的差異及差異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質來講,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針對幾個投資者。基金即有集合眾多投資之義,因此,現實中,私募基金的定義是由政府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訂立的法規所規定的。 總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明顯區別仍在於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公開發布招募書,還是對特定投資者發布投資意向書。 [編輯] 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歷程 1993年-1995年:萌芽階段,這期間證券公司與大客戶逐漸形成了不規范的信託關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階段,此期間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託承銷商進行投資,眾多的咨詢顧問公司成為私募基金操盤手; 1999年-2000年:盲目發展階段,由於投資管理公司大熱,大量證券業的精英跳槽,憑著熟稔的專業知識,過硬的市場營銷,一呼百應。 2001年以後:逐步規范、調整階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業務向集中投資策略的轉變,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 [編輯] 我國私募基金市場的現狀 據圈內人士估計,我國現有地下私募基金的總量遠遠超過在深滬兩地掛牌的封閉式基金。其總量保守估計已在2000億元左右,較高估計則達5000億元。按此估算,考慮到這些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我們可以認為,雖然在深滬兩地掛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本和凈值占流通市值的比率不到4%,但加上私募基金部分,則這一比例有可能趕上甚至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水平(美國1999年投資基金占股票市值的比率為18%)。所以,私募基金實力強大,需要證券監管部門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規范引導其走向正確發展的道路。 雖然我國私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帶有自發性、地下性,但卻並沒有亂成一團,而是相當講求信譽,秩序井然,迄今為止幾乎沒有出現過大的糾紛問題。正是因為私募基金的市場化,許多公募基金難以解決的問題,甚至在這里得到了解決。 首先是基金持有者與管理人的激勵兼容問題。證券法規定,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管理人的報酬為上日基金資產凈值乘1.5%乘1/365,比例相當高,這直接導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希望在短時間內抬高資產凈值以獲益,臨到年底分紅時,又迅速做低凈值,容易造成違規操作。相反,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給管理者一個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甚至沒有管理費),其收入從年終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使得基金持有者與管理人利益一致。 其次是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承擔機制。國際上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至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人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我國大部分私募基金目前也採用這種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達10%至30%,因此發生虧損時,反而是基金管理人損失最為嚴重。之所以比例這么高,是因為我國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時由於其操作處於地下狀態,風險較大,比例不高難以吸引資本加盟。 第三是基金管理人對於資金持有對象的主動選擇機制。據稱,一家70億元規模的私募基金在招募時即對資本持有人提出「八不要」:資金少的不要,一般每人要在3000萬元以上;要求固定回報的不要;時間短的不要。 第四是融資和投資方式的充分市場化,其中許多可能觸及金融管理規定。在私募基金中,一些目前不合法但合理的做法非常盛行。 第五是私募基金開始注重治理機制問題。

⑤ 陽光私募基金運作模式是怎麼樣的

陽光私募基金因與公募基金的區別而得名,又因為與以往的私募基金相比存在透明化、公化的特點,因此稱之為陽光私募基金。陽光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為:信託公司建立信託計劃後聘請私募基金公司進行管理,並通過第三方銀行發售理財產品募集並託管理財資金,獲得的收益在三方和投資者之間分配。陽光私募理財產品是由私募公司擔任投資顧問,經監管部門備案,資金實現專業託管,具備規范的信息披露機制,投資於二級金融市場的資產管理型金融產品。
銀行陽光私募基金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大致有顧問式和結構式。
在顧問式模式下,信託公司首先建立相應的信託計劃,銀行根據信託計劃設計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信託公司聘請銀行同意的私募基金公司擔任投資顧問,投資於資本市場。私募公司需要以自己資金投資本信託計劃,並會在存續期內以業績的提成追加認購。在這種模式中私募基金公司實際上操作著銀行募集的理財資金。信託公司也可以在一個信託計劃性設計多個子計劃,並聘多個私募基金公司進行操作,並採取末位淘汰制,以促進各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優勝劣汰。信託計劃產生的收益在私募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之間按照約定分配管理費用,並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結構式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實際上是運用了收益權結構化分級,在產品端分為優先順序投資者和次級投資者,根據投資者風險偏好的不同推薦其購買不同類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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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請問假如私募基金要募集5000萬,在募集的資金不足5000萬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投資運作嗎

私募投資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信託制(契約制)和有限合夥制;而根據基金的不同運作階段,又可為分為募集與設立階段、投資運作階段及退出階段。本文就我國法律環境下,對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與實務操作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整理。有限合夥制也是PE基金最常見的組織形式。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不同形式私募投資基金的比較
(祥見下表)

組織形式
公司制 信託制 有限合夥制
出資形式 貨幣 貨幣 貨幣
注冊資本額或認繳出資額及繳納期限
最低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資金一次到位
承諾出資制,無最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最低少於1億元
投資門檻
無特別要求
單個投資者最低投資不少於100萬元
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
債務承擔方式
出資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投資者以信託資產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投資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過200人
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50人,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至50人
管理人員
股東決定
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
普通合夥人
管理模式
同股同權可以委託管理
受託人決定可以委託投資顧問提供咨詢意見
普通合夥人負責決策與執行,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利潤分配
一般按出資比例
按信託合同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約定
稅務承擔
雙重征稅
信託受益人不征稅,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不征稅,合夥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課題組一份研究認為,基於信息不對稱下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考慮,比較一致的結論是契約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治理機構優於公司制。

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投資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 「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因此需要防範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約束機制外,對於普通合夥人還存在以下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議均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私募資金均限制普通合夥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4)關於基金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的定期匯報制度
對題述事項,私募投資基金均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及復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有權得到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等。
6、次級合夥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合夥人作為次級合夥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首先,以次級合夥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其次,如次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一,委託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四、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

典型的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特點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在此前提下,如何解決基金運作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和風險不對稱兩大問題,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同時,保障專業投資人才經營能力的充分發揮,並在不同利益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進而提高基金決運作和決策的效率,保證基金投資者利益的最大化,即是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內部治理所要達到的目的。
其中,合夥人會議一般僅就涉及到新合夥人入伙以及合夥人退夥、有限合夥協議的修改、合夥企業清算等進行決策,並聽取普通合夥人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匯報,監督普通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的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但合夥人會議不對合夥企業投資決策及所投資項目的運營施加控制。不同的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享有相同的投票權,合夥人會議決定事項按照人數進行表決,而不論出資額比例。
國外私募投資基金中有些也設立咨詢委員會,一般由認繳出資達到一定比例的有限合夥人組成,並對涉及到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關聯交易等具有利益沖突的投資事項,以及對外投資金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投資項目進行決策,但其不能代替及超越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普通合夥人是基金的實際運作者,是基金投資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 合夥協議授權的范圍內,基金的投資決策完全由普通合夥人完成,不受其他有限合夥人的干涉和影響。綜上,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初衷是「能人出力,富人出錢」。
2、國內私募投資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的妥協
由於國內信用投資理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成熟的投資人還需要逐步培養,並且也缺乏具有較高信譽和號召力的普通合夥人;因此,國內的私募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往往向有限合夥人讓渡部分決策權和管理權,體現了國內私募投資基金在國內客觀現實下的妥協。
這種內部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成立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及第三專業人士共同組成的投資及決策委員會,並對基金的投資事項進行最終決策。例如:國內的嘉富誠基金就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投資及決策委員會由七名人員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委派兩名,有限合夥人代表三名和外聘專家兩名,外聘專家需要具有財務和法律背景。此外,國內著名的私募投資基金紅杉基金也採用這種治理形式。
3、有限合夥制形式,公司制內核的私募投資基金
這一類私募投資基金雖然採取了有限合夥制的形式設立,但基金的投資運作均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一般而言,基金的合夥人會議或者投資委員會根據出資比例進行表決,類似於公司股東會的決策形式。長三角地區首家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溫州東海創投,即採取了這種形式。但因為投資者投資意向的不統一,難以就投資事項達成一致,最終導致了東海創投的夭折。

小結:通過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內部治理及運作機制的合理設計,可以有效提高投資者的接受程度,進而促進私募投資基金成功募集和設立。

五、有限合夥企業設立相關法律、法規和天津濱海新區的地方性政策

目前,我國法律和相關政策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是通過《合夥企業法》及相關法規以及對創投類私募投資基金特別規定,兩者並用但區別的形式存在的。本文僅就設立一般性的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非創投類)所適用的法律和政策予以整理;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規及天津市地方性政策如下:

文件名稱
性質
施行時間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和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企業法
法律
2007年6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行政法規
2007年6月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8號)
部門規章
2007年5月29日
天津市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意見
地方政策
2007年11月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地方政策
2008年11月5日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稅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法律
200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行政法規
2008年11月5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7號)
地方政策
2007年10年26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所〔2008〕1號)
地方政策
2008年1月3日
天津市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津地稅所〔2008〕14號)
地方政策
2008年3月28日

六、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要求、設立步驟及實施要點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委託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因此,在設立基金的同時也需要設立一家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僅就在天津地區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和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進行梳理、分析。
1、設立要求(祥見下表)
表1: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

事項
相關規定
提示
關於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
名稱
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標明企業性質
經營范圍
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
總募集金額
最底1000萬元
出資方式
貨幣形式
必須以貨幣形式出資
合夥人
合夥人人數在2個人以上,50人以下
最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對於外國投資者尚未放開
其他要求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審批限制
合夥企業經營范圍屬於前置審批的,需經批准
關於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天津)的特別規定:
總募集金額
不少於1億元,首次認繳額不少2000萬
主要投資者要求
連續兩年保持盈利,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單個投資者要求
單個投資者投資不低於100萬人民幣
投資方向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管理要求
有符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
備案機關
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與備案管理辦公室
負責總額不超過50億元基金備案

表2:基金管理公司

事項
相關規定
提示
關於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
名稱
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
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注冊資本
不低於100萬元
出資方式
貨幣形式
必須以貨幣形式出資
股東人數
不超過50人
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備案(天津)的特別規定
注冊資本
實收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主要投資人要求
連續兩年保持盈利,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管理人要求
有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經營管理經驗
關於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特別說明:
目前,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尚存在審批方面限制,外資僅能參與設立一般性的投資咨詢類公司,不能以「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命名。但是,外商參與設立的投資咨詢公司允許以提供咨詢及顧問服務的方式,成為基金的實際管理人。

2、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步驟及實施要點

步驟
內容要點
提示
時間
第一步 簽訂《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的主要內容:合夥人的出資額,繳付期限,合夥事務的執行,利潤分配與虧損的承擔方式,入伙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等,詳見《合夥企業法》的要求
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普通合夥人為法人的,應當委派代表
第二步 合夥人繳付出資
繳付出資完成的,全體合夥人簽署對各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可以分期繳付
第三步 辦理工商登記
提交主要材料有:《設立申請書》、《全體合夥人身份證明》、《合夥協議》、《全體合夥人認繳和實繳出資的確認書》等,詳見《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由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向工商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四步 領取《營業執照》
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
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記決定

3、中外合資投資顧問公司的設立步驟及實施要點

步驟
內容要點
提示
時間
第一步 簽訂合資合同、合資公司章程
中外合資企業的核心法律文件
第二步 申請名稱預核准等籌備事項
在工商部分辦理名稱預核准,取得《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第三步 商務部門審批
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名錄的要求
自收到材料起二十個工作日
第四步 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申報材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申請書》;並在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如經營范圍涉及到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審批
材料齊全的,在五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此外,在天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天津開發區會對基金發起人的資質及基金運作經驗等進行一定的核實,但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必備程序。

小結:在天津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從事股權投資的,無需進行前置審批,對於普通合夥人也無特別要求,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較為簡便。

七、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稅務承擔

有限合夥制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委託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等。關於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稅務問題,需要聽取稅務會計師的意見;在此,提示以下兩點:
1、有限合夥企業中不參與執行業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在有限合夥企業注冊地稅務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分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夥人可在合夥企業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到法人合夥人投資者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法人合夥人的納稅方式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八、在天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有關財政政策的爭取
天津開發區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財政支持政策,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需要根據基金的規模,基金所投資項目是否在當地,以及基金對於地方稅收的貢獻等多方面考慮,再由基金公司與當地政府協商確定。綜合各地情況而言,地方政府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財政扶持,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1、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分得的投資收益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其地方留存的部分,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返還。
2、對於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注冊地租賃房屋用於辦公的,可給予一定的房屋租金補貼。
3、對於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注冊地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其地方留存的部分,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返還。
4、對於基金管理公司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就其地方留存的部分, 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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