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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合法私募基金

發布時間:2021-09-08 15:04:59

⑴ 怎麼樣判斷一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法性

判斷一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法性:
第一, 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在美國,對投資人的要求是必須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或者年收入20萬美元、或者夫妻倆加起來30萬美元。而中國因為沒有很好的財產登記制度,很難界定家庭的財產,所以金融界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是最低認購100萬。)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於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第二, 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第三, 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必須定合同,各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必須規定清楚。 細則請查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規定的是不是一樣,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對明顯就是假的。第四, 新基金法規定私募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⑵ 如何挑選合法靠譜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因為信息不公開透明,在買私募基金前應該先了解一下幾點。
基金是有金額的限制的,金額限制多少就看你自己的能力了。錢多的就可以多買點錢少就要少買點,不管是那種,在買的同時一定要記住不能在銷售環節違規。接觸私募的第一步就是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為正規機構。一個比較權威的確認方法就是看其是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
看好一個公司首先要了解,它們的歷史業績怎麼樣等等。不同私募產品策略紛繁復雜,量化策略、宏觀對沖、股票多頭、FOF策略等各不相同,只有全方位的了解產品的歷史投資業績,清楚產品的特徵,所使用的策略,在哪些市場環境中,在同類基金中表現好或不好,其目的在於從眾多產品中篩選出較為出色的進行更深一步的了解。
最後在認購私募基金之前,還有研讀合同這一關鍵環節。記者建議,不求看懂合同上每一句話,但對費用、申贖限制、投資范圍、預警線和止損線、是否加杠桿、業績報酬計提辦法等幾個關鍵信息要把握清楚。
總結
我認為投資有風險的,所以一定要仔細的看好每一步等等的問題。

⑶ 如何知道一家公司做私募基金和股權是否合法有資格

在工商網站上可以查詢到公司注冊信息,在基金業協會可以查詢到企業的備案信息,有這兩個手續就可以做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沒有辦法直接查到他是否有私募牌照。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勝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

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國家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3)判斷合法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和股權公司式組織形式: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

5、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⑷ 如何知道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規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也必須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私募基金可以去私募直營店了解。

⑸ 如何辨別私募基金是否正規,濱利投資我有幾個圈內人一直在說,我想先查詢一下

判斷是否正規可以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查詢備案,或者下載私募匯也可以查到,有備案和有託管的就是正規,濱利投資沒啥問題,在18年的時候跟他們合作過一年,運作人梁先生非常專業~

⑹ 如何辨別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規性

你好,建議您在投資購買私募基金之前,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www.amac.org.cn)首頁「信息公示」欄目,查詢該款私募基金是否已經備案,然後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核實該私募基金是否依法合規,做到謹慎投資。

⑺ 如何判斷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規

我國對私募基金目前採取備案制管理方式。私募基金必須對基金管理公司和發行產品進行備案。
可以到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私募基金的備案情況。看機構發行產品是否有正規的託管機構。
不過,私募機構數量龐大,登記和發行都是合法合規的也並不能保證私募基金操作水平。對於業績和管理能力需要投資者格外考察。

⑻ 如何區分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您好,
一、概念界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之規定,私募基金是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而在具體操作方式上,投資人大多依照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成立實體企業,投資人一旦出資即成為股東或者合夥人,募集資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於我國現行《刑法》第176條,具體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通俗來講,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兒只能由銀行來干,如果搶了銀行的活,則可能會被冠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帽子。從概念上來看,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者本屬於不同領域,但正是基於私募企業具備合法募集資金的行業功能,而導致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假借私募企業之名或者一些私募企業越規操作從而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形。
二、具體表現方式的區別
1、募集方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私募企業只能採取非公開的方式募集資金,第14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則慣常採用向社會公開宣傳推介的方式引誘投資人投資。至於何謂「向社會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問題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1條列舉了「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的公開宣傳方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2條進一步指出「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這一概括性的描述實際上對「向社會公開宣傳」採取了一定的開放性態度。
2、募集對象與投資額最低標准 私募企業募集方式的非公開性決定了其只能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也就是說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人才能成為合法私募的投資人。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決定了其面向的是社會公眾,且往往都不設投資門檻,來者不拒。至於何為「社會公眾」,《若干解釋》第1條將其界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同時指出「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若干意見》又該「特定對象」做出了例外解釋,其第3條指出「(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3、風險承擔方式 在合法私募中,基金的募集人與投資人是利益風險共同體,募集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中,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計規避風險提示,向投資人許諾或者與其簽訂協議,許以到期還本並附帶高額利息、固定收益回報,以誘使投資人出資,投資人至少在名義上是不需要承擔風險的。 4、投資者人數 按照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數不應超過50人,合法私募的投資者人數亦不得超過上述公司制與合夥制的人數限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投資者人數往往沒有上限,行為人追求的是「多多益善」的效果,如上文提到的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投資者人數達4000餘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5.8億元。
三、常見的私募違規行為及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之處在於都要實施募集資金的行為,兩者的界限關鍵要看行為方式和程度是否為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禁止。常見的容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主要包括募集過程中宣傳范圍與宣傳對象失控、一名股東或合夥人持有多人資金的代持股行為、變相允諾給付回報等幾種情形。
(一)宣傳范圍與對象擴大而轉化為公開宣傳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我國《刑法》禁止的,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行為方式中,實踐中多存在私募經理或營銷人員採用網路宣傳、親友互傳、講座研討會等形式,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很難完全掌控宣傳范圍和對象,一旦失去控制並符合了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行為特徵,就有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代持股或「母基金套子基金」中實際投資人數超限 代持股是指為了規避公司制與合夥制的人數限制或者為了達到最低出資標准,一名投資者集合多個投資人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私募的情形。「母基金套子基金」的形式一般是指基金管理人先設立一項基金公司或合夥企業(母基金)吸收資金,同時為了規避公司制與合夥制的人數限制,再成立其他若干基金公司或合夥企業(子基金)吸收資金,在表面上看,母基金與子基金從個體上看均沒有突破人數限制,但總的投資人數已經超過上限。上述兩種形式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也因此給私募企業的運營帶來了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超過投資人數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從而具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
(三)變相允諾給付固定回報 承諾給付固定回報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備條件之一。實踐中,有些私募發起人在融資難的背景下為了擴充資本,往往會大打擦邊球,在固定回報上做文章,具體表現為雖然不明確約定給予固定回報,但向投資人展示基金的過往回報業績進行暗示,或者在用詞上使用「預期收益」等字眼,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是重實質而輕形式,一旦承諾給付固定回報的變相做法被證實,也極有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然,合法私募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並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基於刑罰謙抑性的原則,《若干解釋》第3條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存款數額20萬以上,涉及人數30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萬以上,涉及人數150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以上的,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未達到上述追訴標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了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的處罰措施,這屬於行政責任的范疇。

⑼ 私募基金違法嗎如何判斷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私募基金不違法。財浪投資教你如何辨別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1、根據募資方式判斷:通常而言,非法集資是面向社會大眾,私募基金針對的是特定的個體。2、根據資金所有權關系判斷:如果是非法集資,在辦理委託手續時,資金的所有權會發生轉變,因此大家要注意,如果發生資金從投資者賬戶轉移到集資方賬戶,且出現所有權的轉移,就可能屬於非法集資。

⑽ 如何辨別私募基金是否正規

可以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查詢備案,或者下載私募匯也可以查到,有備案 有託管就還正規,前提是該基金公司有正規的資質和足夠的專業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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