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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轉持義務

發布時間:2021-09-06 10:38:25

A.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

B. 私募基金託管人責任義務有哪些,有什麼樣的條件

託管銀行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 2 )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及清算指令;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4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等。我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希望託管人負起監督責任。但現實是我國現在的託管銀行沒有履行其監督職責。在實務環節上,託管人對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為范疇內的投資運作實際上無法監督。託管行的監管包括:基金託管人代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信託契約、保管基金資產並負責監督基金經理人對基金資產的運作;託管人在監督基金運作的同時,其本身還應受到監督。

C. 私募基金份額轉讓怎麼操作

份額轉讓一般是未到開放期需要提現的,到私募基金櫃台辦理,區別主要是手續費不同吧,還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D. 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是什麼

通常市場按投資方式和操作風格將私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
其一、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人將風險資本投資於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長的新興公司,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長期股權投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後再通過上市、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階段,有業務發展或產品開發計劃的公司,這類公司由於業務尚未成型,與一般意義上私募股權投資中財務合夥人角色有所區別,所以很多時候將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區別分類。在業界比較有名的風投基金包括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和紅杉資本等。典型案例如網路,IDG以120萬美元投入網路,隨後網路成功登陸納斯達克,IDG獲取了近1億美金的回報。
其二、產業投資基金: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於擴張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其尋找的公司需相對成熟,具備一定規模,經營利潤高,業績增長迅速,佔有相當的市場份額,並在本行業內建立起相當的進入屏障。典型投資代表有高盛、摩根、華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眾傳媒等。據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中國內地市場VC的投資案例中,早期和發展期企業投資總額分別比擴張期企業低156%和14.92%,加之傳統行業的持續受寵,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和投資規模都在迅速擴大。而企業在獲得資本的同時也可以利用投資方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廣泛的人脈關系,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產業只持。
其三、並購投資基金,是投資於擴展期的企業和參與管理層收購,收購基金在國際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行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占據每年流入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超過一半,相當於風險投資基金所獲資金的一倍以上。
但其在中國卻長期扮演著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無論國企或民企,中國企業普遍不願意讓出控制權。企業控制權的出讓還有賴於突破制度、輿論瓶頸,以及國人的民族情節,這都需要時間。典型案例如凱雷收購徐工案等。
如根據私募股權投資投入企業的階段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可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並購基金以及PIPE(上市後私募投資)等等,或者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而根據私募股權投資的對象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又被分為創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只柱產業投資基金和企業重組投資基金等類型。
當然市場中還存在一些獨特的投資基金,比如說天使投資,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質的投資行為,後來被運用到風險投資領域。其投資者被稱為天使投資人,主要投資於一般私募基金不願投資的小額項目上,瞄準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種子期或者早期初創項目,一筆投資往往只是幾十萬美元,他們更傾向於參與到企業的成長中去。由於是自己親力親為,其投資速度相對較快,投資成本也較風險投資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多在1-3億美金左右,投資方向也比較專注於投資人熟悉的領域,比如目前熱門的TMT、醫療器械等行業,投資項目一般控制在15個以內,投資的初始金額一般在1000萬美金以上,有時項目極具吸引力時,也會出現500萬美金的小額投資。當然還有一些大規模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數十億美金,他們的部分資金更多的關注於傳統行業和服務行業。

E.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F. 私募基金有義務向投資人報告持倉比例嗎

私募管理人應為投資者在披露系統開通投資者賬號,投資者可去查詢管理人的公開披露信息,裡面或有持倉比例等內容。

G. 國有發起的私募股權基金是否也會面臨國有股轉持的問題

津發區私募股權基金(基金管理企業)共達依漆四家實現認繳資額四漆0億元民幣實資漆5億元民幣其包括依三家獲准家發改委備案基金管理企業管理基金(共貳貳家獲准備案)私募股權基金泰達蓬勃發展推本市早實現全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基發展目標具十重要促進作用 據解自貳00漆新修訂合夥確定限合夥組織形式律位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律保

H. 私募基金的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是1993-1994年,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從經紀業務走向承銷業務,與之配合,需要定向拉一些大客戶,久而久之形成不正規的信託關系,而證券公司的角色亦轉換成受託人,由大客戶將資金交與證券公司代理委託進行投資。這部分資金大多發展成隱秘的「一級市場基金」。專門在一級市場中打新股,利用營業部的優勢,實現的收益率不僅較高,而且基本上沒有風險。
第二階段發生在1997-1998年,當時一級市場非常活躍,上市公司將股市集資來的閑置資金委託主承銷商進行投資。這段期間出現的地下私募基金更加接近於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並且大多以公司等形式出現。《公司法》規定,企業大部分資產不能投資於股市,投資咨詢公司也只能做簡單的咨詢業務。但實際上,眾多咨詢公司、顧問公司一直在以「委託代理」的方式操縱著數目頗為龐大的地下私募基金。而一些投資公司實質就是兼顧財務顧問、重組服務的民營投資公司型基金,並且往往背靠著一些證券公司,對整個市場能夠產生一定的影響。
第三階段是從1999年至2000年中,由於各種「投資管理公司」過熱,大量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跳槽,特別是1999年中出來的一批證券業的資深人員,由於其專業知識較熟,加上其市場營銷技巧,進入該領域後在市場上形成了巨大反響。另外,在此期間綜合類券商經批准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受託管理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從地下秘密轉為地上公開後,各券商之間在這塊業務的競爭更加激烈了。一些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都有雷同的承諾,如保證收回本金、保證年收益率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獲得更多資金以獲取較高收入,券商就提高進入門檻的資金要求。據了解,一些券商至少要求是上千萬元的資金量。
正是因為有上述特點和優勢,私募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十分快速,並已佔據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也培育出了像索羅斯、巴菲特這樣的投資大師和國際金融「狙擊手」。在國內,雖然還沒有公開合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從事的集合證券投資業務卻早已顯山露水,從一定程度上說,它們已經具備私募基金應有的特點和性質。
據報道,國內現有私募基金性質的資金總量至少在5000億元以上,其中大多數已經運用美國相關的市場規定和管理章程進行規范運作,並且聚集了一大批業界精英和經濟學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們只能默默無聞地生存在不見陽光的地下世界裡。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中國基金市場的開放已為時不遠,根據有關協議,5年後國外基金可以進入中國市場,未來市場競爭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許多有識之士紛紛呼籲,應盡快賦予私募基金明確的法律身份,讓其早日步入陽光地帶,這不僅有利於規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運作,而且可以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減少交易成本,推動金融創新,並不斷創造和豐富證券市場上的金融產品和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據圈內人士估計,中國現有地下私募基金的總量遠遠超過在深滬兩地掛牌的封閉式基金。其總量保守估計已在2000億元左右,較高估計則達5000億元。按此估算,考慮到這些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我們可以認為,雖然在深滬兩地掛牌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股本和凈值占流通市值的比率不到4%,但加上私募基金部分,則這一比例有可能趕上甚至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水平(美國1999年投資基金占股票市值的比率為18%)。
所以,私募基金實力強大,需要證券監管部門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規范引導其走向正確發展的道路。雖然中國私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帶有自發性、地下性,但卻並沒有亂成一團,而是相當講求信譽,秩序井然,迄今為止幾乎沒有出現過大的糾紛問題。正是因為私募基金的市場化,許多公募基金難以解決的問題,甚至在這里得到了解決。
首先是基金持有者與管理人的激勵兼容問題。證券法規定,公募基金每日基金管理人的報酬為上日基金資產凈值乘1.5%乘1/365,比例相當高,這直接導致部分基金管理人希望在短時間內抬高資產凈值以獲益,臨到年底分紅時,又迅速做低凈值,容易造成違規操作。其收入從年終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使得基金持有者與管理人利益一致。
其次是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承擔機制。國際上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持有基金3%至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人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中國大部分私募基金也採用這種方式,不同的是其比例高達10%至30%,因此發生虧損時,反而是基金管理人損失最為嚴重。之所以比例這么高,是因為中國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時由於其操作處於地下狀態,風險較大,比例不高難以吸引資本加盟。
第三是基金管理人對於資金持有對象的主動選擇機制。據稱,一家70億元規模的私募基金在招募時即對資本持有人提出「八不要」:資金少的不要,一般每人要在3000萬元以上;要求固定回報的不要;時間短的不要。
第四是融資和投資方式的充分市場化,其中許多可能觸及金融管理規定。在私募基金中,一些不合法但合理的做法非常盛行。
第五是私募基金開始注重治理機制問題。
三季度A股連續下跌,但興業信託公司公布的三季度報告卻顯示,與其合作發行的絕大部分私募基金在三季度末保持了高倉位。
據私募排排網不完全統計,興業信託發布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三季度管理報告顯示,82隻陽光私募9月底平均倉位66.91%。其中,28隻產品倉位九成以上,佔比34.15%,而16隻產品幾乎滿倉操作,持有權益類資產比例在99%以上,佔比19.51%。此外,倉位在70%~90%之間的私募產品數量為16隻,佔比19.51%;倉位在50%~70%的產品數量為14隻,佔比17.07%;倉位在50%以下的私募產品數量為24隻,佔比29.27%,其中,倉位在一成以下的私募產品數量為5隻。
此外,隨著近幾年私募基金獲得爆發式增長。據格上理財統計,陽光私募基金公司已經超過500家,產品總數已超過1000隻,規模達到1500多億。有多家私募基金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超過了50億元,多隻私募產品的首發規模超過了10億元,已堪比公募。另據格上理財統計,公募基金2010年全年,共發生372次基金經理變更事項,比2009年高出七成左右,同時發生192起基金經理離職事件,也比2009年的117起高出64%,可以看出公募基金經理變更速度驚人,且有加速趨勢,辭職的基金經理大多數進入私募界發展,中國金融界的精英匯聚於此,說明私募基金的發展是大勢所趨。
伴隨2015年腳步聲到來的是保險資金運用一個接一個細化方案的「落地」。其中,保監會批準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專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尤為引人關注。

I.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工商注冊角度,一般分為公司制和合夥制,公司制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由企業繳納企業相關稅費後,個人自主繳納收益部分,不代扣代繳。合夥制,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這個問題,分企業合夥人和自然人合夥人兩種情況,對於企業合夥人,應該說有限合夥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這個一般沒有異議。對於個人合夥人,沒有明確的界定。參考基金設立當地的稅務局相關規定執行。比如說,在一些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局會主動要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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