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成立基金,要具備些什麼條件
設立私募基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2. 如何成立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三種:公司制、信託制(契約制)和有限合夥制;而根據基金的不同運作階段,又可為分為募集與設立階段、投資運作階段及退出階段。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合法成立的要件,如何認定其合法能不能一個合夥企業里有多個基金項目
1、全部合夥人數量小於等於50人;
2、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基金募集過程是通過1對1或1對多的私募渠道進行,不得通過公開渠道募集;
4、全部合夥人出資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5、所有有限合夥人都簽訂一份《確認函》或《承諾函》之類的文件,確認自己已明確了解合夥企業運作當中的風險,並自願承擔;
6、《有限合夥協議》中不得有違反《合夥企業法》的條款
基本應該就是這些。
一般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被認為是一個單獨的基金,但可以投資多個不同的項目
如果想掛多個基金,你需要成立的是一個投資管理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以這個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做為普通合夥人,進行多隻基金的募集,並負責基金的運營管理工作
參考:合夥企業法http://www.chinanews.com/other/news/2006/08-28/780384.shtml
4. 為什麼要用有限合夥製成立股權投資基金
1、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2、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
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4)私募有限合夥基金成立擴展閱讀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5.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設立條件有哪些,其核心機制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首先,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其次,關於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或者管理費單獨撥付,這可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第三,關於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關於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
第五,關於委託管理機制: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6. 私募基金成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