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印花稅對金融企業有什麼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上述借款合同可享受免徵印花稅的優惠,除此之外,對於同行拆借合同,也是可以免徵印花稅的。
②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③ 實收資本印花稅有低優惠政策
您直接納稅申報便可,申報時,稅種填報「印花稅」、稅目填報「營業賬簿」,品名填報「記載資金賬簿」,計稅根據(金額)依照「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合計數填報。稅率依照萬分之5填報。這樣可以避開滯納金。
(3)私募基金印花稅政策優惠擴展閱讀:《實收資本會計資料大全》
④ 印花稅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我們知道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那麼其有什麼優惠政策呢?
1、法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公益性贈與)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2、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徵印花稅。
3、特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稅:
(5)單據免稅: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所開立的各類單據,不再貼花。
(6)企業兼並並入資金免稅
(7)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免稅(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8)特殊情形免稅:納稅人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9)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10)書、報、刊合同免稅。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而書立的憑證,免徵印花稅。
(11)外國運輸企業免稅。進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有的一份結算憑證,免徵印花稅。
(12)特殊貨運憑證免稅:軍事物資、搶險救災物資、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
(13)物資調撥單 免稅。
(14)同業拆借合同免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稅,按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16)撥改貸合同免稅,對財政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
(17)合同、書據免稅,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18)國庫業務賬簿免稅,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
(19)委託代理合同免稅,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不征印花稅。
(20)日拆性貸款合同免稅,對人民銀行向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日拆性貸款(20天以內的貸款)所簽訂的合同或借據,暫免印花稅
(21)鐵道企業特定憑證免稅
(22)電話和聯網購貨免稅
(23)股權轉讓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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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印花稅有哪些基本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軍火武器合同免徵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200號)
⑥ 什麼是私募基金合同印花稅
印花稅: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種。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只對賣出方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