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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私募基金的監管

發布時間:2021-08-31 15:25:37

私募基金誰監管,具體有哪些監管措施

私募基金的監管單位有很多,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政策的制定者)、證監會、中基協、央行、發改委、銀監會、保監會、中證登、交易所、股轉系統、中證協等,當然,現在銀監會和保監會合為一家了。對應不同的私募基金涉及的監管主體也有一定的差異性,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組織體系主要是證監會監管下的地方證監局、中基協、交易所及證券登記機構等。具體的監管措施要主要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公告等等。詳細內容請查看有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募集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等,或者基金從業資格證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Ⅱ 請教:國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監管的,以及監管體系的優缺點

「私募基金」在國內是很新的,很多企業不知道什麼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國外發展得已經比較成熟。私募基金簡單地說是通過私募的方式,通過定向募集投在企業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場上,這是它最基本的特點,這樣一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國企業成長協會在美國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業、中小私募股權基金和一些中介機構結合在一起的這么一個組織,他們的任務就是要把私募股權基金和中小企業結合起來。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1、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等一批有限合夥股權投資企業陸續組建,
2、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也是陽關私募股權投資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Ⅲ 如何監管私募基金

根據監管層日前下發的《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要求,證券投資信託設立以後,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自主決策,並親自履行向證券交易經紀機構下達交易指令的義務,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託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經理僅能作為第三方投資顧問來開展服務,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如果按此規定來嚴格實行,那麼現有的相當比例的陽光私募難符合要求,將對整個行業將帶來較大沖擊。」某私募基金經理對上述政策如此評述,該基金經理曾在南方某信託公司發行多期信託產品
一位陽光私募的投資顧問認為,上述政策恐怕只能停留在形式之上,而難於真正落實。他表示,現在他與信託公司合作發行的陽光私募產品表面上就是按照這種新規則在運作,但實際操作指令都是由他們團隊來下發。
「市場的擔心是多餘的,自陽光私募誕生以來,監管部門一直強調信託公司要直接履行決策義務,但實際並未如此嚴格操作。」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銀行理財產品教授李勇說。
李勇表示,監管層新規中要求的信託公司履行決策義務與投資顧問掌控陽光私募並不矛盾,其間還有很多空間和辦法來實現。他認為,在所有的陽光私募產品中,投資顧問的主要職責就是在自己的策略下決策,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和投資風格,這點不可能改變,不然市場就失去了投資者,證券投資信託這類陽光私募難於存在。
而國內某知名信託公司信託部負責人也表示,要求信託公司履行投資指令,這其實只需通過電腦軟體設置就可解決,而不用投資顧問通過信託公司來下操作指令———盡管形式上顯示的仍是信託公司下發操作指令。
「說白了,證券投資信託就是要求信託公司對投資者負責,投資顧問對信託公司負責,投資顧問不需直接對投資者負責。」李勇說,此次政策的出台,監管層主要目的就是要提示信託公司注意風險,不能簡單依靠投資顧問的建議。
不過,也有信託公司認為,監管部門的確需要加強對投資顧問的監管力度。上海某信託公司一位副總就表示,如何應對投資顧問在投資過程的道德風險,諸如內外勾結進行老鼠倉操作等,是監管層必須面對的問題。

Ⅳ 私募基金是否合法,是否受監管

1、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2、私募基金監管:
目前私募基金公司受到證監會監管,證監會會給合格的私募基金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私募基金公司所有的項目必須在證監會備案才可募集。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
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
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Ⅳ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Ⅵ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的監管之爭

或將延續
管理辦法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關於PE、VC的說法。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一旦其需要進行登記,那該公司就得滿足證監會要求的「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這意味著,盡管PE、VC最終未進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范圍,但PE監管主體之爭尚未終結。
去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中,VC和PE是否納入基金法監管的問題一波三折。基金法一審和二審時,盡管爭議頗多,但PE納入基金法的事似乎十拿九穩。但沒想到,兩個月之後,事情翻了盤。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對《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第三次審議並最終通過該法,而令人驚訝的是,VC、PE在這次審議中未被納入《基金法》調整。當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對此表示,她個人認為VC、PE應該納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將二者納入是一個遺憾。據她透露,VC、PE最終未納入《基金法》調整,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市場主體在理論方面認識有差異,一些PE、VC基金管理人不願意納入《基金法》;第二,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第三,市場有誤解,認為政府想把VC、PE監管起來。對此,吳曉靈解釋,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而是希望在建立規則的前提下,讓市場主體自律自主管理。
如今,證監會這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對PE和VC進行了觸及,盡管只是對證券資產規模超1億元的機構進行了要求,但也開了個口子。而且,股權投資最終的退出路徑往往要藉助資本市場,那麼這條「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規定的輻射范圍或許會很大。

Ⅶ 私募基金由誰監管

私募基金很多銀監會根本管不著,為什麼叫私募,不需要備案。陽光私募會好一點,那也比公募監管少多了。

Ⅷ 私募基金屬於銀監會監管嗎

不屬於。

國家對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基金)主要靠《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約束:

①、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其中合格投資者是: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②宣傳推介方式:第九十二條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Ⅸ 國家對私募基金政策如何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目前中國的私募按投資標的分主要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目前較少,如金誠資本、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

近期正在上海試點的QDLP政策,更是歷史性的將海外私募基金加進了國內資本市場。例如國際對沖基金(如量子基金),海外私募基金(如成吉思汗基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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