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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私募基金論文

發布時間:2021-08-30 16:03:20

① 求《我國私募基金的現狀與發展》畢業論文

形成真正的資本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價格對於社會資源的引導和企業行為的約束,提高市場效率。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難以脫離經濟發展的整體水平和體制改革的總體進程。
建立健全市場化運行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是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有待深化。雖然我國資本市場股票發行體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市場化定價,但是現有發行體制仍然存在行政控制環節過多、審批程序復雜等問題。一方面,股票市場發行體制仍然採用行政色彩較濃的核准制,從發行人資格審查、發行規模乃至上市時間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由監管機構決定。在境外成熟市場上,股票發行普遍實行注冊制,程序更為便捷和標准化,定價機制更加市場化。另一方面,中介機構、專業機構投資者在發行定價過程中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另外,債券市場發行機制存在諸多缺陷。由於不同部門制定的發行審批具體規則差別很大,從而造成不同債券產品的發行審批標准不同。企業債券發行審核體制總體上是沿用高度依賴行政審批的額度制。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債券市場的發展。由於國債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收益率曲線不完整,導致債券市場的發行和交易均缺乏必要的利率基準,制約了債券市場市場化定價功能的有效發揮。
二是交易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交易成本較高。中國股票市場至今缺乏做空機制,難以形成有效的套利機制,限制了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充分發揮,降低了股票市場運行的有效性。在市場深度和流動性成本指標方面,中國股票市場與境外主要市場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與境外市場交易的價格沖擊成本相比,中國股票市場的流動性成本不僅高於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成熟市場,還高於印度、韓國等新興市場。債券市場交易機制有待完善。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以及銀行櫃台債券市場相互連通不足,債券交易的流動性成本較高,效率較低。
三是登記結算的法規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有待完善。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登記結算技術系統仍然相互獨立,同一個投資者持有的證券分別登記在兩個證券帳戶內。這種相對分割的登記結算體系降低了股票市場的整體運行效率,增加了跨市場創新產品推出的技術難度。
四是市場分割降低了資本市場的有效性。目前中國股票市場分為國內A股市場、國內B股市場和香港市場(紅籌股和H股),債券市場分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和銀行櫃台交易市場。市場間相互分割,缺乏必要的套利機制,從而降低了中國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有效性。
3、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多渠道吸引各類長期資金投資於資本市場
所謂多渠道是指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場外市場在內的多個市場,發展這些市場有利於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減少經濟對於銀行間接融資的依賴。
2007年,隨著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企業直接融資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統計顯示,我國企業直接融資比例已超過10%,而之前幾年都只有百分之幾。如果將海外上市企業融資計算在內,我國直接融資的比例還會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比較低,尤其是債券融資相對於股權融資嚴重滯後。由於間接融資比例過高,增加了銀行系統風險。因此我國需要提高直接融資比例,以平衡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關系。目前國際上日、德、美等發達國家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已分別達到50%、57%、70%。
目前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已經開始提速。中國證監會正加快創業板市場建設,形成更有效率的場外交易市場,穩步推進金融衍生品市場建設,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多層次市場體系。我國已經全面完成創業板市場規則、技術及人員等各項籌備工作,創業板市場已經進入實質性籌設階段。創業板市場的推出將會使我國資本市場向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方向邁出一大步。
一個成熟而又發達的資本市場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幾點。一是要有一個發達的多層次證券交易市場,既包括場內證券交易市場(目前的滬深證券交易市場),還包括場外交易市場、櫃台交易市場、直接的產權轉讓交易市場等多層次、多形式的資本交易市場。在場內交易市場內部,又包括主板和創業板市場在內的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大手交易、非流通股轉讓等若干交易平台。二是要有一個發達的債券交易市場,要採取措施進一步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互動,推動場內外市場的融合,從而提高我國債券市場整體動作效率和流動性;還應進一步豐富債券交易品種,加快發展公司債市場。三是要有一個發達的期貨市場,既包括商品期貨市場,也包括金融期貨市場等。
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既是資本市場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長遠要求。一個多層次、內涵豐富的資本市場是我國的企業融資結構安排、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新的強大動力,也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標志。在滿足不同企業的不同融資需求的同時,為越來越多投資意識覺醒的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渠道。可以預見,隨著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期貨市場及各種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隨著創業板市場、櫃台交易市場的逐步建立,一個適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將能夠在市場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為企業融資和投資者投資提供更好的服務。
4、促進證券期貨機構和有效競爭格局的形成,提升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競爭力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逐漸發展、成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發展也將進入新的時期。促進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更加規范化和國際化,完善治理結構,健全激勵機制,提高管理、服務和風險控制水平,培育出大批既了解國際運作、又服務於中國經濟需求的專業人才。增強證券公司的各項主要業務能力,形成依託於本土市場的較強的全球競爭力。證券公司的盈利模式應更趨多元化,增強抗風險能力。
全面發展以基金管理公司為主的資產管理機構,使中國資本市場成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大幅增加基金規模,豐富基金類型及品種。使中國資本市場成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出現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資產管理機構。在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壯大的背景下,大力發展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評級公司等其他證券期貨服務機構,使其運營、管理更加規范,專業化程度和執業水平顯著提高。

② 私募基金和陽光私募基金的區別

陽光私募基金是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
而私募基金的概念就太廣泛了

③ 怎麼樣分析基金和陽光私募理財產

分析基金的方法很多,最有影響力的就是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這個指標,具體的演算法你可以自己找找,但是這樣評價一個基金過於片面,給你推薦一個軟體,易天福,上面介紹了從各種角度對基金的評價,評價立場也比較中性。
希望能給你幫上忙,祝你工作順利。

④ 陽光私募基金和一般私募有什麼區別

陽光私募和一般私募的區別:

1、二者都可以投資於交易所和銀行間證券產品,包括股票、債券和基金等,也可能包括權證。目前陽光私募絕大多數為非結構性產品。專戶「一對多」也可發行結構性產品、QDII
等。

2、陽光私募實際管理人是私募管理公司,一般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不超過50人,機構認購者不限人數。成立要求一般是3000萬元;專戶
「一對多」業務實際管理人是公募基金公司中的專戶投研團隊。認購門檻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數不超過200人。成立要求是5000萬元以上。

3、信息披露方面,陽光私募每月一次披露凈值,也有每周公布的。2009年2月銀監會曾下文要求每周披露一次。部分私募每季、每月或以更高頻率公布操作報告。一般每月開放申贖,部分每周開放;「一對多」要求每月一次向投資人公布凈值,要求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向投資人報告相關信息的時間和方式,保證投資人能夠充分了解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情況,最多一年開放一次申贖。

4、投資限制。陽光私募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一般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20%(不同信託公司會有所不同)。專戶「一對多」組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業績報酬。陽光私募可以提取20%的業績提成(盈利或計劃終止時提取),不能承諾最低收益或預期收益;專戶「一對多」管理人的業績報酬不能高於20%的提成。

⑤ 私募基金和陽光私募基金的區別 知乎

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

陽光私募基金
是指由投資顧問公司作為發起人、投資者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託管人,依據《信託法》及《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類信託集合理財產品。
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
參與方及職責:
一、私募基金公司作為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實際管理和運作資金;
二、信託公司是產品發行的法律主體,提供產品運作的平台;
三、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保證資金的安全;
四、證券公司作為證券的託管人,保障證券的安全。
陽光私募基金一般會有6到12個月的封閉期。成立之後的6個月內,不能贖回,6個月之後贖回需繳納手續費,12個月之後贖回不用繳納手續費。封閉期滿,一般會在每個月公布一次凈值並開放申贖。

私募證券基金
是相對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的,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在這個意義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可以稱之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⑥ 陽光私募基金的定義是什麼

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私募可以去排排網了解。

⑦ 陽光私募基金特點有哪些急需

基金的特點,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2)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一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私募是相對於公募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募集對象上,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由於其非公開性,私募基金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中最為隱秘的一股資本力量。
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
鑒於私募投資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一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4)私募基金的進入門檻較高,遠高於公募基金的1000元,是富人玩的場所。
有一類私募基金稱為陽光私募基金,系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經過監管機構備案,主要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陽光私募基金與一般(即所謂「灰色的」)私募證券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規范化,透明化,由於藉助信託公司平台發行能保證私募認購者的資金安全。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著名的美國索羅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採用這種收費模型。

⑧ 陽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決困境

(一)將陽光私募納入《基金法》監管范疇
在我國,陽光私募產品大多是通過信託公司來發行的,而信託公司又屬於銀監會監管范疇。銀監會在監管過程中,由於職能屬性不同,許多「不適症」也就自然出現了。作為銀行業的監管主體,銀監會長期以來主要從事金融體系風險監控,並協助央行維護我國貨幣體系的穩定。多年來,作為證券行業的投資主體和絕對回報的天然屬性,陽光私募更需要與證券市場共同創新和進步,然而受制於缺乏法律法規的正確引導及證券市場波動而引發的不可控風險,使陽光私募在投資領域往往滯後於其他投資主體,長期游離於證券市場的灰色地帶。
在不少證券人士看來,運行的《基金法》,僅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陽光私募、私募股權基金等,都沒有納入到這一監管體系中。但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的「快速生長」,《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順理成章。納入《基金法》對於陽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給私募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讓市場和投資者都相信私募產品是能夠穩定運營的,這一點對於行業能否健康成長意義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穩定的規則來引導私募行業,讓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資決策時,明確可以涉足的投資范圍。這兩點對陽光私募的發展來說較為關鍵,因為私募的特徵就是在既定的規則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資機會,給客戶帶來既定風險下較為滿意的回報。沒有一個穩定的規則,會導致私募投資出現短期化的傾向,使得私募行業漸趨浮躁,既會增加市場的波動性,對整個私募行業也極其不利。
(二)突破發行制度限制
從發行制度方面來看,越來越稀缺的信託賬戶已極大地影響了新產品的發行,而高昂的賬戶費用和信託渠道費用更是成為私募行業前進道路上的「攔路虎」。在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的同時,陽光私募也希望能擁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資管一樣的產品發行機制,即單獨向監管部門申報產品,在獲批時開設產品獨立的證券交易賬戶,並將基金資產託管到銀行。這樣的一種改變對商業銀行來說也是好消息,因為銀行已擁有託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礎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託管成本又便於共同監督。從產品設計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資者可以直接簽訂契約,並在契約中清晰界定產品的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衍生產品。更重要的是,當投資者能夠直接與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約關系後,投資者的知情權也就更為廣泛,同時更直接地對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形成監督和約束。
(三)實現投資方式多元化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對沖、套利等投資策略的使用還存在一定限制,市場中金融產品的運作模式仍較為單一,陽光私募實際上發揮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然而,為了更好地實現陽光私募對資本市場的補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開對陽光私募的投資限制,改善當前僅能單邊做多的投資模式十分必要。具體到擴充投資范圍上,除了現有的一、二級市場外,還應將股指期貨、商品期貨、融資融券、定向增發等全市場投資標的納入到日常投資工具的范疇,另外可適當允許陽光私募進行股權投資、股權並購、大宗商品、藝術品等另類投資方式。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多元化發展,未來將會不斷產生更為豐富的投資品種,相關政策應當引導陽光私募積極地參與進去,使之成為金融創新的試金石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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