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份額是否可以設立質押,如何操作
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在《物權法》《擔保法》均未規定其質權設立的登記程序時,有限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應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而「交付」是通過協議等方式,由質權人實際取得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控制權實現。
除「交付」設立質//押外,實踐中也有質權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以下簡稱「中登網」)以其他動產融資登記名義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進行登記,以擬設立此種質//押。
以內部協議控制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並結合中登網登記實現一定程度上的公示效果,是現有操作規定模糊的情況下促成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有效設立並保護質權人的較完備的方式。有限合夥制的4募基金的基金份額質//押也可參照上述思路設立質//押。
❷ 什麼是財產份額出質
是指以在合夥企業中所享有的份額作為質押標的向質權人作質押擔保。
❸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在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兩方面有什麼不同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❹ 未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應如何認定
未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應如何認定?
A、可認定其行為無效
B、可作為退夥處理
C、可適用合夥人對外轉讓出資份額的規定
D、如果此行為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❺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制私募基金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❻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能否出質呢
合夥人出質其財產份額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對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可參看眾合專/題講/座。
❼ 合夥企業財產中的「轉移財產份額」和」以財產份額出質「具體區別是什麼
轉讓財產份額是轉移所有權,而以財產額出質,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不能償還債務時才能轉讓所有權;轉移財產份額需要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若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應當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以財產份額出質也需要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但無論是善意第三人還是其他情況下,沒有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其自始無效。且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出質人承擔責任。
所謂的「出質」就是合夥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比如說甲、乙、丙三人合夥設立合夥企業A,其中甲以自己的小轎車出資15萬元,合夥企業成立半年後,甲與丁簽訂15萬元的借款合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甲想以小轎車設定質押擔保,則必須經過合夥企業中的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因為甲以小轎車出資,說明小轎車已經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如果甲在自己的借款中將其質押,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丁有權將其拍賣、變賣,這樣就會影響到合夥企業的財產,影響到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所以《合夥企業法》規定,未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的,其出質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並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甲依法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該規定是一項法定的限制,也就是說,第三人沒有善意的問題,只要是沒有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出質,都是無效的。注意與任意限制中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區別。
❽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出質,則構成違約。
(8)合夥型私募基金財產份額出質實務擴展閱讀
主要權利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❾ 什麼是合夥制私募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❿ 私募基金合夥份額可以質押嗎
實際操作中有投資者進行過這樣的質押,不過不同於已經成熟的公司股權質押,私募基金合夥份額質押的設立標准無論在法律法規層面還是在實際操作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