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答案沒有完全對應上。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是私募股權投資的一種形式。就是說,私募股權投資可以以個人名義進行股權投資,也可以以股權投資基金的名義投資,也可以以其他機構的名義來投資。而私募與公募的差別,在於募集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非公開募集,後者是公開募集),對投資本身沒有大的影響。兩者對投資人的報告形式是不同的,這一點前面的答案說得很清楚。
B.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投資二級市場嗎
不可以,私募股權基金屬於投資一級市場的,只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又稱陽光私募是投資二級市場的
C. 個人可以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嗎
可以啊,看你的資金量和地區~可以聯系我
D.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否投資其他私募基金
原則上是不允許投資的,專業化經營要求分為證券類、股權創投類和其他類三種,如果相互投的話也沒必要分那麼細了
E. 私募證券基金能不能進行股權投資
可以的 股權投資風險高 收益高是沒有錯的 所以要選擇相對好的企業來進行投資 把風險要將到最低
F.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從事債權投資嗎募股權基金與私募債權投資區別有哪
廣義來看,私募債權投資也可以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一部分。
狹義來看,二者有一定差別;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債權投資的最顯著的區別在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是權益性的,著眼點不僅僅在於投資對象目前的資產狀況,而是更在於目標對象的發展前景和資產增值,目的在於獲得較高額回報。二者的風險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是一種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投資模式,一旦投資對象發展成功,可以獲得巨額回報,反之也可能面臨虧損;而債權投資一般有相對確定的資產保證,收益相對固定,風險較小。二者針對的市場不同,私募股權基金以未來的有發展潛力的市場為重點,目標企業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是關鍵因素;債權投資則更偏重於參與成熟的市場,目標企業的現有資產和穩定的收益是關鍵因素
G. 私募基金能否投資
私募基金可以投資,私募基金投資方向: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債券、封閉式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權、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券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H.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否做債權投資
一、《私募管理辦法》未禁止債權投資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以及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備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說明》的規定,依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將私募投資基金區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基金四大類別。通常理解,債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標債權、委託貸款等方式對被投企業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直接向被投資企業發放貸款方式。
《私募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採取的是列舉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時原則規定了「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並未排除債權投資的范圍;其次,《私募管理辦法》秉承「負面清單式」原則,私募基金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等方式實施債權投資,並未違反中國現有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開展債權投資並無不當。
二、債權投資已有先例與規定
雖然《私募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列舉債權投資范圍,但是也並非沒有出處。目前仍在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依據該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債權投資業務。在實踐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也都是通過債權方式或者債權加股權等夾層方式進行對外投資。
三、委託貸款方式合法合規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之一。《貸款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貸款人(即受託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
私募投資基金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委託給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在遵守《貸款通則》規定的情況下,屬於合法業務模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含委託貸款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是指企業違反《貸款通則》等金融管理規定,直接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所開展的債權投資,一般是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方式實施的,並非私募投資基金直接與被投資企業之間開展借貸業務或變相經營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現有規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並不包括委託貸款等合法債權投資方式。
五、企業之間直接借貸與委託貸款有所區別
根據《人民法院報》2013年9月25日刊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於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1)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2)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此處討論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是指企業之間直接借款的合同,並不包含企業通過委託貸款發放的貸款合同。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委託貸款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實施債權投資,並不在此處討論的企業間借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圍之內。委託貸款合同法律關系有法律依據並且得到司法確認。
六、建議與理解
當前國務院與證監會均強調堅持「負面清單式」監管原則,對於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減少事前許可准入,強化事中與事後監管。在目前各方對於私募投資基金能否開展債權投資存有爭議或疑問的情況下,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意見,避免市場主體抱持觀望狀態,調動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積極性。
I. 私募股權基金可否投資二級市場
pe二級市場概念:
PE二級市場在國內尚屬陌生概念,主要指從已經存在的LP手中購買相應的私募股權權益,也包括從GP手中購買私募股權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資組合。二級市場出現的意義在於滿足現有投資人的獲得流動性的需求,是PE基金的一項新的退出渠道。
私募股權二級市場的特性:
其一,對於交易主體而言,PE二級市場交易的賣方是LP或私募股權基金,而買方則是其他投資者。LP出售的是已經實際出資的合夥企業出資份額以及尚未實際出資的出資承諾,而私募股權基金出售的則是它在某一家或數家被投資企業中享有的權益。
其二,對於交易目的而言,對新的投資者來說,這種二級市場交易當然是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新的投資機會,一個可能獲得較低價格購買較高投資價值的途徑與橋梁;對於賣方而言,二級市場使它可以將自己手中的出資份額或者被投資企業的權益進行變現,從而使處於固定狀態的資本流動起來,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賣方的不時之需,而且也可以在該部分資本變現之後將變現之現金再投資於更加具有增值潛力的投資產品之中;此外,由於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屬於一個多次交易市場,即可以進行Resale,從而二級市場也給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個可以低買高拋的獲得投機機會的交易場所。
其三,對於交易對象而言,LP出售的是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出資份額或合夥人權益,交易過程主要依據《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范設計交易結構與流程,而基金出售的是被投資企業中的權益,即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過程主要依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設計交易結構與流程。
其四,對於交易私密性而言,更加強調和關注保密性與非公開性。雖然私募股權一級市場也強調「私募」,即非公開性和非公眾參與性,但是其他金融產品的一級市場也往往具有非公開和非公眾參與的特徵,如股票的一級市場。
但是,對於二級市場而言,與股票等二級市場的公開性和公眾參與性不同的是,私募股權二級市場一般都是私下進行的,強調交易的保密性與非公開性。這不僅是因為私募股權二級市場交易屬於私人主體之間的非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交易行為,所以沒有必要向公眾公開;而且,還因為二級市場交易行為本身往往說明出售方的LP或Fund可能出現了一定的財務危機或其他突發事件,二級市場交易本身就可能對其聲譽或形象造成一定的負面或不利影響。
為此,保密性和非公開性一般是私募股權二級市場的一個顯著交易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