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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風險准備金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26 22:48:54

保險業「新國十條」是什麼

1、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立足於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放在經濟社會工作整體布局中統籌考慮,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元化保險服務需求為出發點,

以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強化風險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為方向,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健全市場、優化環境、完善政策,建設有市場競爭力、富有創造力和充滿活力的現代保險服務業,

使現代保險服務業成為完善金融體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撐、創新社會管理的有效機制、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高效引擎和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對商業化運作的保險業務,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對具有社會公益性、關系國計民生的保險業務,創造低成本的政策環境,給予必要的扶持;

對服務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積極作用但目前基礎薄弱的保險業務,更好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二是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全面深化保險業體制機制改革,提升對內對外開放水平,引進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和技術,釋放和激發行業持續發展和創新活力。

增強保險產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市場主體差異化競爭、個性化服務。三是堅持完善監管、防範風險。完善保險法制體系,加快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處理好加快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關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范,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保險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成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質量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產總值)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3500元/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2、構築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四)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

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

(五)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為不同群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養老保障。推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探索對失獨老人保障的新模式。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產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

(六)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大力開發各類醫療、疾病保險和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並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

提供與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相結合的疾病預防、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務。支持保險機構參與健康服務業產業鏈整合,探索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設立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

3、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七)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政府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等方式,在公共服務領域充分運用市場化機制,積極探索推進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開展各類養老、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提升社會管理效率。

按照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要求,做好受託承辦工作,不斷完善運作機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勵發展治安保險、社區綜合保險等新興業務。支持保險機構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參與保安服務產業鏈整合。

(八)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把與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實習安全、校園安全等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加快發展旅行社、產品質量以及各類職業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事後理賠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經濟杠桿和多樣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化解民事責任糾紛。

4、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參與度

(九)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提升企業和居民利用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應對災害事故風險的意識和水平。積極發展企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增強全社會抵禦風險的能力。

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台,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再保險等制度,逐步形成財政支持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鼓勵各地根據風險特點,探索對台風、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災等災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准備金制度。建立巨災風險管理資料庫。

5、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

(十一)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產量,有條件的保價格、保收入的原則,鼓勵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願參保,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提高農業保險保障程度。

開展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探索天氣指數保險等新興產品和服務,豐富農業保險風險管理工具。落實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准備金制度。健全農業保險服務體系,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健全保險經營機構與災害預報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的合作機制。

(十二)拓展「三農」保險廣度和深度。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支持保險機構提供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三農」保險產品。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保險、農房保險、農機保險、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森林保險,以及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

6、拓展保險服務功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十三)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在保證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提高保險資金配置效率。鼓勵保險資金利用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

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多種形式,在合理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政策。

(十四)促進保險市場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協調發展。進一步發揮保險公司的機構投資者作用,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勵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允許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不動產基金等私募基金。

穩步推進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探索保險機構投資、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積極培育另類投資市場。

(十五)推動保險服務經濟結構調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險體系,積極發展適應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推廣國產首台首套裝備的保險風險補償機制,促進企業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加快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增強小微企業融資能力。

積極發展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釋放居民消費潛力。發揮保險對咨詢、法律、會計、評估、審計等產業的輻射作用,積極發展文化產業保險、物流保險,探索演藝、會展責任險等新興保險業務,促進第三產業發展。

(十六)加大保險業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力度。著力發揮出口信用保險促進外貿穩定增長和轉型升級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險對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產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大型成套設備,簡化審批程序。

加快發展境外投資保險,以能源礦產、基礎設施、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農業、林業等為重點支持領域,創新保險品種,擴大承保范圍。穩步放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市場,進一步增加市場經營主體。積極發展航運保險。拓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范圍。

7、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險行業改革。繼續深化保險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全面深化壽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穩步開展商業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

深入推進保險市場准入、退出機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支持設立區域性和專業性保險公司,發展信用保險專業機構。規范保險公司並購重組。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境內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險業對外開放水平。推動保險市場進一步對內對外開放,實現「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鼓勵中資保險公司嘗試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為我國海外企業提供風險保障。

支持中資保險公司通過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多種渠道進入海外市場。努力擴大保險服務出口。引導外資保險公司將先進經驗和技術植入中國市場。

(十九)鼓勵保險產品服務創新。切實增強保險業自主創新能力,積極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支持保險公司積極運用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促進保險業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

大力推進條款通俗化和服務標准化,鼓勵保險公司提供個性化、定製化產品服務,減少同質低效競爭。推動保險公司轉變發展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努力降低經營成本,提供質優價廉、誠信規范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十)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增加再保險市場主體。發展區域性再保險中心。加大再保險產品和技術創新力度。加大再保險對農業、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鐵、航空航天、核電及其他國家重點項目的大型風險、特殊風險的保險保障力度。

增強再保險分散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強化再保險對我國海外企業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國在全球再保險市場的定價權、話語權。

(二十一)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市場作用。不斷提升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發揮中介機構在風險定價、防災防損、風險顧問、損失評估、理賠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增值服務。優化保險中介市場結構,規范市場秩序。穩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

8、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範化解風險

(二十二)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統一,加快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的保險監管制度。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加快建設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提高監管法制化水平。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

(二十三)加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推動完善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險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訴訟、仲裁與調解對接機制。

加大保險監管力度,監督保險機構全面履行對保險消費者的各項義務,嚴肅查處各類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十四)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加強保險業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完善風險應急預案,優化風險處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風險處置能力。強化責任追究,增強市場約束,防止風險積累。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防範風險跨行業傳遞。

完善保險監管與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聞宣傳等部門的合作機制。健全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9、加強基礎建設,優化保險業發展環境

(二十五)全面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保險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擴大信用記錄覆蓋面,構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引導保險機構採取差別化保險費率等手段,對守信者予以激勵,對失信者進行約束。完善保險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制度、保險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

(二十六)加強保險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保險業各類風險資料庫,修訂行業經驗生命表、疾病發生率表等。

組建全行業的資產託管中心、保險資產交易平台、再保險交易所、防災防損中心等基礎平台,加快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發展,為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會保險意識。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鼓勵廣播電視、平面媒體及互聯網等開辦專門的保險頻道或節目欄目,在全社會形成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的氛圍。加強中小學、職業院校學生保險意識教育。

10、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險監管協調機制。加強保險監管跨部門溝通協調和配合,促進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有效銜接、保險服務與社會治理相互融合、商業機制與政府管理密切結合。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數據共享,提升有關部門的風險甄別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建立保險資料庫公安、司法、審計查詢機制。

(二十九)鼓勵政府通過多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運用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及保險機構的網路、專業技術等優勢,通過運用市場化機制,降低公共服務運行成本。

對於商業保險機構運營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務,政府可以委託保險機構經辦,也可以直接購買保險產品和服務;對於具有較強公益性,但市場化運作無法實現盈虧平衡的保險服務,可以由政府給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落實和完善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落實農業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結合完善企業研發費用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統籌研究科技研發保險費用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問題。

(三十一)加強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用地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養老產業、健康服務業發展需要,擴大養老服務設施、健康服務業用地供給,優先保障供應。加強對養老、健康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嚴禁改變土地用途。

鼓勵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等投資興辦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機構。

(三十二)完善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的保費補貼,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保險縣級財政保費補貼。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意義,把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作為促進經濟轉型、轉變政府職能、帶動擴大就業、完善社會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促進本地區現代保險服務業有序健康發展。

㈡ チ6ᄂ1為什麼項目資本金不可以用私募基金籌集

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政策繁雜易變,其參與私募基金的監管政策也是如此。本文對銀行、信託、證券、保險參與私募基金的最新政策予以梳理匯總,建議分享、收藏。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風險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目標企業的投資立項;

(二)目標企業的實地盡職調查;

(三)投資決策流程及限額管理;

(四)目標企業的投資實施;

(五)目標企業的管理;

(六)目標企業股權的退出機制。

第六條 信託公司應建立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相適應的員工約束與激勵機制。

第七條 信託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信託目的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文件的約定處理信託事務;

(三)信託期限與股權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對穩定,並在信託文件中明確股權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應當遵守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在信託存續期間不轉讓受益權,也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第八條 信託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時,應對該信託計劃投資理念及策略、項目選取標准、行業價值、備選企業和風險因素分析方法等製作報告書,並經公司信託委員會通過。

第九條 信託公司運用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進行股權投資時,應對擬投資對象的發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權結構、管理團隊、資產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法律風險等開展盡職調查。

第十條 信託公司應按照勤勉盡職的原則形成投資決策報告,按照決策流程通過後,方可正式實施。

第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託文件約定親自行使信託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的相關股東權利,不受委託人、受益人干預。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應當通過有效行使股東權利,推進信託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提高業務體系、企業管理能力,提升企業價值。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信息。信託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中國銀監會及其他監管部門有關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

第十四條 被投資對象的股權或所發行的債券在證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活躍市場上報價或交易的,信託公司的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活躍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依法向受益人及監管機構披露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相關信息。前款所稱活躍市場,參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及《企業會計准則一應用指南》中的概念和應用范圍。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時,可以通過股權上市、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股權分配等方式,實現投資退出。

通過股權上市方式退出的,應符合相關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項下的投資不通過公開市場實施股權退出時,股權價格應當公允,為受益人謀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用於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託公司凈資產的20%。

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應當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其所出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應當在信託計劃成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可行性分析報告、信託文件、風險申明書、信託財產運用范圍和方案、信託計劃面臨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主要內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內容、股權投資信託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管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應按照信託文件約定將信託資金運用於股權投資,未進行股權投資的資金只能投資於債券、貨幣型基金和央行票據等低風險高流動性金融產品。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管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可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除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信託公司收取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方式和比例,須在信託文件中事先約定,但業績報酬僅在信託計劃終止且實現盈利時提取。

第二十一條 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設立後,信託公司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

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信託公司應對投資顧問的管理團隊基本情況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在信託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二 條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

(五)投資顧問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業績記錄良好;

(六)無不良從業記錄;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未上市企業,應當符合但不限於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

(二)主營業務和發展戰略符合產業和環保政策;

(三)擁有核心技術或者創新型經營模式,具有高成長性;

(四)實際控制人、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沒有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罰和處理;

(五)管理團隊其有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六)與信託公司及其關聯人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聯關系,但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規定進行事前報告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並可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第十二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建立投資管理團隊的跟投機制。

第十九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設立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債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直投基金。

第二十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直投基金,應當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直投基金的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亦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變相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充分的風險識別、判斷和承受能力且認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個人、法人機構或專業從事股權投資或基金投資業務的有限合夥企業;合格投資者為前述有限合夥企業的,該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應當為認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法人機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投資管理團隊進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做出承諾。

第二十二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立了解投資者投資經驗、收益預期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確合格投資者的篩選標准,公平對待潛在投資者,審慎確定適當的資金籌集對象。

第二十三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可以自行管理或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應當持有基金管理機構51%以上的股權或出資,並擁有管理控制權。

基金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是有限合夥企業或公司制企業。

第二十四條 直投基金的資金應當交由負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公司等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二十五條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中國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與轉讓系統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進行募集、轉讓。

第二十六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輪募集或者簽訂受託管理第三方募集設立的直投基金的協議後十個工作日內,直投子公司應當向協會備案。申請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直投基金備案申請書;

(二)直投基金招募說明書;

(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

(四)直投基金管理機構章程或合夥協議;

(五)直投基金認繳承諾書;

(六)直投基金委託管理協議、託管協議;

(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規情況說明;

(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承諾;

(九)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稱直投基金完成首輪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關聯方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完成對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資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記。

第二十七條 直投基金備案申請書應當載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關下屬機構的名稱、設立日期、聯系方式、組織形式、管理資產規模、人員構成,直投基金與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證券公司之間以及設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間的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範措施。

第二十八條 直投子公司可以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方式向協會報送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完備並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備案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直投子公司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後兩個工作日內補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補正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直投基金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對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 直投基金應當根據基金法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的相關信息。

13、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



14、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

第十四條 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投資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投資方向或者投資標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准、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五)已經實行投資基金託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運用資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或者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准備金;

(三)間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和保險產品的責任准備金。人壽保險公司運用萬能、分紅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財產保險公司運用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應當滿足產品特性和投資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30%;

(三)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范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許可權及批准許可權。根據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及投資方式、目標和規模等因素,做好相關制度安排。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股權投資風險,按照資產認可標准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股權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不得採用非現場方式表決。

保險資金追加同一企業股權投資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涉及關聯關系的,其投資決策和具體執行過程,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十八條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投資咨詢及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對投資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及其發行的投資基金進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投資基金評估,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間接投資股權,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基金募集說明書等文件,或者依據協議約定,提供有關論證報告或者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大股權投資,應當通過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或者關鍵崗位人選,確保對企業的控股權或者控制力,維護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權投資,應當通過對制度安排、合同約定、交易結構、交易流程的參與和影響,維護保險當事人的知情權、收益權等各項合法權益。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同或者協議,載明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沖突處理、異常情況處置等事項;還應當與投資基金其他投資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業的相關報告,比較不同投資機構的管理狀況,通過與投資機構溝通交流及考察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等方式,監督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

投資基金採取公司型的,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結構;採取契約型的,應當建立受益人大會;採取合夥型的,應當建立投資顧問委員會。間接投資股權,可以要求投資機構按照約定比例跟進投資,並在投資合同或者發起設立協議中載明。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建立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除執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範經營和投資風險;選聘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採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運營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運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

(三)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採取不限於本條規定的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國際慣例,依據市場原則,協商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和業績報酬水平,並在投資合同中載明。投資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資產質量、投資風險與收益等因素,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兌現業績報酬水平,倡導正向激勵和引導,防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聘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採用兩種以上國際通用的估值評估方法,持續對所投股權資產進行估值和壓力測試,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基於資產的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

第二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社會責任,恪守道德規范,充分保護環境,做負責任的機構投資者。

㈢ 什麼是資管新規它對金融行業有哪些影響呢

資管新規全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1月發布。簡單來說,宏觀層面關繫到國家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中觀層面關繫到百億元規模的資管行業;微觀層面關繫到萬千家機構未來生存轉型之道,以及數量更為龐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終獎能拿多少。

有保險資管人士點評,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險資管列入資管行業,使保險資管機構可以在同一起點上與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公平競爭,改善了保險資管機構的市場地位。

保險行業可以跳過銀行、直接賺取利差收益,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

對信託行業,迎來剛性轉型期主動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桿、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託業難免經歷轉型的「陣痛」,但就長期來看,資管新規對行業發展是利好。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資管新規對行業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監管環境下,信託轉型不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託業實際已經全面進入剛性轉型期,這意味著信託公司業務轉型已經勢在必行,不可逆轉。「今年註定會成為信託公司剛性轉型元年,任何沖規模、做通道的動作都可能是踩紅線的動作,靠通道業務為支撐的外延式發展模式將成為過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26.25萬億,去通道、去杠桿背景下的信託業面臨著行業收入增長放緩、信託報酬率下滑的挑戰。

㈣ 如何了解基金的組成文件中有哪些內容

從基金公司整體運營過程而言,具體主要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與部門設置有關的制度、與基金投資有關的制度、與基金管理有關的制度、與信息系統有關的規章制度、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有關的規章制度、與反洗錢有關的規章制度、與投資者有關的規章制度、與人力資源有關的規章制度、綜合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等十一項的具體制度。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會對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進行重點審查。關於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具體規則文件: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議事規則;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公司組織架構及崗位職責;公司內控管理大綱。

關於與部門設置有關的制度主要包括:投資研究部管理制度;交易部管理制度;產品開發部管理制度;監察稽核部管理制度; 運營部管理制度;市場部管理制度;銷售部管理制度;客戶服務部管理制度;信息技術部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綜合管理部管理制度;財務部管理制度。關於與基金投資有關的制度主要包括: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交易工作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流通受限證券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固定收益產品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公平交易管理辦法;異常交易監控管理辦法。關於與基金管理有關的制度主要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防控內幕交易管理辦法;業績評估考核制度;突發事件緊急情況處理制度;基金資產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內部審計管理辦法;風險准備金管理制度。

㈤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發行私募基金

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機構自己的員工;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已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是與「公募」相對應的,公募基金即我們生活中常見到的開放式或封閉式基金,面對大眾公開募集資金,國內的入門起點一般是1000元或1萬元等。而私募屬於「富人」基金,入門的起點都比較高,國內的起點一般為50萬、100萬甚至更高,基金持有人一般不超過200人,大型的私募往往通過信託公司募集,一般投資者很難加入其中。但總是躲在幕後的私募基金機構無疑是投資理財市場最耀眼的明星,其投資業績普遍都高於公募基金。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等與之相比,簡直不值一提。
目前規范私募的法律法規較少,一般認為有《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㈥ 私募基金

㈦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在稅收上有哪些不同點

公募有明確的國家稅收標准,有比較規范的管理,而私募,因為法律形式多樣,避稅甚至逃稅手段多樣,難以監管。

你應該是想知道公募和私募的區別吧??
第一、從法律上

公募有較為健全的法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監會的各項管理辦法,而私募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目前藉助的是《合夥企業法》(為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做准備,目前該法尚未實施)、《信託法》(信託為私募提供了一個合法途徑,這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這是契約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據)。

最初在制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時,沒能把私募基金作為調整對象,這是個遺憾。對於私募基金,盡管其投資靈活,不宜過細監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資格應該是有的,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基金公司設立時應有最低資金限制,應該提取風險准備金。此外,投資人的門檻也應限制,我國一向視穩定為大局,如果投資人不夠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資在風險大的基金品種上,造成的不穩定可想而知。可以參考國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資金信託的法律,設最低門檻,並限制投資占家庭資產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資者。

第二、從監管上

公募由證監會監管。證監會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現場考察,證監會考察的范圍,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員、基金從設立、銷售到投資等。而私募,目前並無監管,私募基金公司,對於證監會來說,只是作為普通的機構投資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資者的監管,只要想逃避這個監管,就有辦法。私募的靈活是最大的優勢,但是,適當的監管必須的,任何靈活,如果造成了擾亂市場、操縱股價,那就是違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監管之外,還實行行業自律,證券業協會有會員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按需要提供培訓,以提高管理和投資水平,增進法律理解。總之,公募有自己的組織,而私募則沒有。

公募要求強制信息披露,私募則是基金公司與投資人協議披露。披露內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項都由協議約定,私募並沒有強制披露義務。

公募要求資金託管,必須將資金交與第三方(銀行)託管,而私募除信託方式外,並無資金託管,這也導致私募風險較大。

第三、從投資限制上

公募有嚴格的投資限制,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資一家上市證券的比例上,甚至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對同一證券,不得在當天一個買入,一個賣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資品種上,不限於國內證券,還可能涉及期貨、黃金、外匯以及國外的證券、期貨等,比公募廣泛的多,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即使是在國內證券的操作上,亦無公募基金所要求的嚴格限制,也難以監管。比如,目前最為規范的信託方式,信託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則可能一個計劃賣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計劃買入該股票,如果資金量足夠大的話,則導致操縱股價。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不是在基金公司賬戶名下,則投資佔一個股票的比例,難以監管,也可能造成操縱股價。

第四、從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在《證券法》上規定了證券公開發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如果把私募理解為投資人累計不超過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對象募集,那麼,資金信託的法律修改,則與此矛盾,以前是一個資金信託計劃的投資人限制在200人之內,現在對機構的數量已經不再限制。當然這是鼓勵成熟投資者,是管理上的進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並無嚴格界限。私募有一點確定的是,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否則就構成了公開募集。

第五、從稅收上

公募有明確的國家稅收標准,有比較規范的管理,而私募,因為法律形式多樣,避稅甚至逃稅手段多樣,難以監管。

第六、基金的業績報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即使這樣,也已經賺的缽滿瓢滿了。)私募基金則必然收取業績報酬,大多不收管理費,有些預收管理費後,再從業績報酬中扣除。對公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是用來排名的,而對私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則是實實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資人收益

因為私募的操作靈活,收益可能會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時候,私募的操作靈活的優越性比較明顯。但是,在行情好的情況下,兩者相差並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經有很多3字頭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業績報酬後,投資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會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況下,還收取業績報酬,則對投資人不合理。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投資人可與基金公司約定,投資收益率小於等於股指增長率時,基金公司不收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

第八、基金公司的規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規模目前已經達到萬億,蔚為壯觀。但是,說到基金公司的規模和規范管理,目前情況下,公募因為法律法規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較規范,重視風險控制,投資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備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從公募出來的明星基金經理,這靠的是個人品牌,尚未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管理公司,這是私募以後做大做強需要改進的。

希望能幫到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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