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 信託三者的區別
1、形式和發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財也叫券商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管理、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將所持份額贖回或轉讓。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公開發行,因而也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
2、投資者定位以及投資風格不同
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券商集合計劃的股票投資下限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倉下限為80%。
3、范圍不同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 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⑵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這些有什麼區別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有3點不同:
一、四者的實質不同:
1、信託的實質: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資管計劃的實質: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3、基金的實質: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現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4、私募基金的實質: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二、四者的定位不同:
1、信託的定位: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資管計劃的定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
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三、四者的投資風險不同:
1、信託的投資風險:風險低,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2、資管計劃的投資風險:風險較低,因為資管計劃具有分散風險的作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投資的封閉式基金多種多樣,單個客戶選擇面較窄,不能保證一定會有持有到期收益。
3、基金的投資風險:投資對沖基金可以增加投資組合的多樣性,投資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資組合的總體風險敞口。對沖基金經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為的就是降低市場風險,獲取風險調整收益,這與投資者期望的風險水平是一致的。
理想的對沖基金獲得的收益與市場指數相對無關。雖然「對沖」是降低投資風險的一種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資一樣,對沖基金無法完全避免風險。
4、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基金的區別那個風險大
券商集合計劃在很多方面與基金有相似之處,如產品信息披露、產品規模、銷售渠道等方面都較接近,而他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一種增值性的投資顧問服務,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2、產品投資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計劃投資范圍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最低持倉下限為60%。 3、投資范圍:券商集合計劃的產品投資范圍更廣泛,如FOF(基金中的基金)作為基金精選產品,通過專家二次精選基金,能有效降低非系統風險。 4、業績提成激勵:與基金不同的是,券商集合計劃多數設計了業績報酬提成條款,用於激勵投資人員,更好地激勵管理人追求絕對收益,走出基金只追求相對排名的怪圈。那個風險大就不好說啦,關鍵看經理人的管理水平和追求什麼樣的收益,所謂高風險高收益,這兩者的風險也不會相差很大。
⑷ 券商集合理財和公募基金有何區別
券商集合理財計劃其實質是一種「准基金類」產品,由於其高准入門檻,管理費與計劃績效相掛鉤,被戲稱為陽光下的「私募基金」都是專家理財,都以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要投資目標。券商集合理財產品與基金產品各自的優點:
券商理財收費更靈活 開放式股票基金的管理費一般為1.5%,還有五花八門的申購費、退出費等。券商理財產品在收費方面則比較靈活。
如正在發行的中信理財2號,不收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只收1.5%管理費和0.15%的託管費,略高於貨幣市場基金(0.33%的管理費,0.25%的銷售費,0.10%的託管費)的費用。而招商「基金寶」的管理費僅有0.6%。 此外,券商還可以與投資人約定其他收費方式。如以市場指數為基準,投資收益超出多少之上,再收取管理費或約定按投資業績計提管理費等。如「東方紅1號」就不收管理費,而是從業績中提成。通過這些靈活的設計,使投資者支付的費用更為合理,整體而言,較開放式基金還低一些。 券商理財大都有保底 券商集合理財因有自有資金參與,大多帶有保底收益性質。大多數券商都用自有資金參與集合理財產品。 如光大證券陽光1號和東方證券東方紅1號,自有資金參與比重均為10%;長江證券超越理財1號與招商基金寶的參與比重則為5%,最高不超過1億。由於自有資金參與,券商將與投資者共擔風險。如果出現虧損,也是先虧損券商。但大多股票基金不具有這樣的保底功能。 券商理財門檻高 不過,與基金相比,券商集合理財也有一些不足。
首先,券商集合理財參與門檻相對較高,限定性產品最低為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產品最低10萬元。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起點一般都為1000元。投資基金可以採取定期定額的方式,適合中長線持續投資,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存續期一般都為2年~3年。 開放式基金流動性好 更重要的是,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好,申購贖回的周期一般為2天~3天,隨時可以變現。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首先要經歷一個短則1個月,長則1年的封閉期。 即使在開放期,非限定性產品的開放日也比較有限,一般為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限定性產品由於流動性好,在開放日內大多可以每天開放。但贖回的時候,「要求提交書面申請」、「資金7個工作日到賬」等種種限制,也讓流動性打了折扣。 不過,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在很多方面還是與基金有相似之處,產品信息披露、產品規模、銷售渠道等方面都較接近。
綜合來看,券商集合理財的盈利能力已經得到一定的檢驗,非限定性產品收益率超過股票基金、限定性產品收益率超過貨幣基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為,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投資范圍相對較為靈活,規模小,受到業績排名、跟風資金的干擾相對較少。但是流動性不好、門檻高的特點,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更適合有5萬元~10萬元以上閑置資金的投資者,追求長期穩定收益的投資者。
私募基金,又可以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兩者首先不同在於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公開,而私募基金籌集資金是通過非公開方式,不允許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
其次,募集對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確定的廣大公眾,而私募基金籌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
第三,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則低得多。
⑸ 您好,請問資管的集合計劃可以購買私募基金嗎
主要是看集合資管計劃中的投資范圍里是否包含私募基金,如果含有就行;不過從實際業務的角度來看,集合資管投資管一般是為了規避投資顧問資格的
⑹ 私募基金和主動管理權益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區別
私募基金和主動管理權益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區別是投資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資風格不同。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目前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⑺ 什麼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就是券商的一種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2種
下面是具體的定義:
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它是券商把社會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家進行管理。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它們之間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集合理財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類似於基金,但屬於私募性質的一種理財方式。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運作。
集合理財門檻相對較高,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10萬元。
限定性集合理財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和基金的投資范圍一致。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則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集合理財在參與方式、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費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靈活性,能為特定的客戶群體量身定製理財產品,能更好的滿足客戶的投資理財需求。
目前市場上共推出了30隻(包括已到期的)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按照投資類型可分為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型和FOF(基金寶)等。
⑻ 集合信託計劃是信託為什麼叫陽光私募
繼銀信合作的單一通道業務不斷受限後,信託公司的「集合通道」也在迎接新的沖擊。
所謂「集合通道」是指信託公司通過集合產品來做通道,較常見的「集合通道」有陽光私募模式等。
21世紀資管研究中心近日獲悉,上海證監部門日前已下發有關通報,要求轄區內券商同「外部金融產品」合作開展跨線條業務時需保證合規、警惕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券商與之合作的 「外部金融產品」,主要以信託計劃和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為主。而在業內人士看來,來自上海證監部門的此次通報,對「集合通道」雪上加霜。
事實上,信託公司「集合通道」業務的失守或不止於此,隨著私募基金業備案工作的開展,陽光私募行業的「去信託化」時刻也將到來,而信託公司為陽光私募提供「發行載體」的通道業務亦在縮水。
一方面,來自其他金融牌照的湧入正在讓信託公司「通道出租」業務承受著市場沖擊,其牌照價值正日趨縮水;而另一方面,來自監管的多重合圍也讓信託公司的各類通道業務進退維谷。
監管通報券信模式風險
據21世紀資管研究中心了解,上海證監局下發《關於要求證券公司合規開展各類創新業務的通報》(下稱通報)指出,部分券商存在其固定收益部或資產管理部同銀行、信託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協議等現象,並提供交易安排與流動性支持。
事實上,由於此前券商資管等業務因受到投資范圍限制,多「借道」信託計劃、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等外部工具為「通道」從事各類投融資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曾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下稱26號文),對基金子公司的集合類通道業務進行了叫停,而此後,開展集合通道業務的信託公司則成為了券商該類業務中主要合作對象。
「券商找到一個項目,然後再找信託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來做通道,然後用自己的營業部做募集。」上海一家券商的資管項目負責人肖冰(化名)透露,「後來 26號文下發後,基金子公司敢拿集合做通道的少了很多,更多是找信託來做。」
在該模式下,券商通過投資顧問或財務顧問協議實現對集合信託的控制,而信託公司則在其中賺取相應的通道費。
「項目通常是券商的,渠道則來自於營業部和三方,而只有產品是信託提供的。」肖冰坦言:「對於收益分配和兌付責任,則通過投顧協議的形式確定,這種模式相當於信託把集合產品租借給券商,券商則擁有了一塊臨時的『信託牌照』。」
券信模式涉嫌違規?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券信業務合作欠缺標准化,在券商和信託的部分合作業務中,信託公司有時亦非純通道方。「也不能說信託完全是通道,因為具體的收益和兌付義務也要視項目的開展方式而定。」 肖冰指出。
據其介紹,若信託公司「不介入」作為通道的集合產品,僅賺取1‰-2‰的通道費用,但券商方面還需以書面形式對項目提供兌付或回購保證;而信託公司若全程參與項目盡調,則項目收益則由雙方協議共享。
「如果沒有本息的協議保證,拿集合做通道等於在『玩火』,因為一單集合信託出事,所在公司的集合業務都會受到影響。」上海一位信託經理潘堯(化名)直言,「現在許多信託都不敢拿集合做通道了,就算做也需要通過合同來明確雙方權責。」
然而,在下發的《通報》中,前述模式的「投資顧問協議」「約定超額收益」「本息變相承諾」「遠期回購」等操作均被指涉嫌違規,而這也意味著,前述業務模式或將迎來監管整治。
「這個通報其實管不到信託,也沒有這類業務叫停,只是券商做得更小心了,信託也變相受到影響。」 潘堯表示,「但這類業務本身屬於監管套利,沒有可持續性,被叫停也只是時間問題。」
更有業內人士認為,由於集合產品會承擔風險,因此不能稱之為通道業務。「集合不能被稱為通道,因為所謂通道業務是不實際承擔風險的。」一位基金子公司項目經理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還有一類 「集合通道」,即信託公司與銀行開展的「假集合」業務,而該模式亦曾被市場懷疑出現在去年底中誠信託與吉林信託的兌付事件之中,不過,或受到此前風險事件影響,信託公司的該類「假集合」業務目前已較為鮮見。
「這類業務的權責最後容易和銀行糾纏不清」,北京一位信託經理表示:「今年監管層對信託的態度比較嚴,這類業務已經很少有信託敢做了,而且就算做了集合,公司也要去參與盡調的。」
而亦有業內人士認為,和被指涉嫌違規的「純通道」業務相比,券商以集合資管計劃參與交易結構的「嵌套模式」,即券商以集合資管投資集合信託的形式開展項目運作,會滿足合規要求;與此同時,隨著券商資管場外資產直投業務的放行預期的臨近,也意味著信託將面臨更大范圍的沖擊。
「用資管嵌套的模式比純投顧協議的方式要更合規,資管參與了交易結構,收益分配的問題就解決。」肖冰表示,「不過現在大家更期待的是資管開放非標直投,這樣就不再需要借信託的通道了。」
陽光私募「去信託化」時刻
在與券商等機構的合作中,信託的集合通道業務正在日趨退潮,而與此同時,此前藉助信託完成運作的陽光私募也邁入「去信託化」時刻。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行業的「去信託化」與去年6月份正式施行的新《基金法》不無關聯,該法正式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序列,而在此前,沒有明確監管權的私募機構不得不尋求牌照機構的產品通道來實現份額募集,而私募機構僅作為產品的「投資顧問」出現。
「之前私募行業不受保護,套上信託其實也是一種合法化路徑,有利於增強產品的規范性,同時在稅收方面也有一定優勢。」北京一家私募人士指出,「但是新基金法成立後,協會接受了私募基金的備案,私募的募集也有了依據。」
事實上,私募機構的「去信託化」已初現端倪,例如在國內知名私募重陽投資旗下的「重陽A股阿爾法對沖基金」中,重陽投資就作為該只基金的受託管理人而非「投資顧問」,同時亦無信託公司從中承擔通道角色。
無獨有偶,富舜投資、上海世誠、榮盛泰發等公司在多隻已備案基金中的管理類型為「受託管理」而非「顧問管理」,截至7月22日,該類已備案的「去通道化」私募基金已達100隻,占已備案產品的僅4成。
與此同時,券商資管和基金專戶也在同信託搶食私募通道業務,如上海淘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諾德-淘利趨勢套利5號資產管理計劃」就藉助了諾德基金的專戶實現發行,而其另一隻產品「華寶證券淘利趨勢套利6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則將華寶證券的資管計劃作為通道。
在當前全部已備案產品中,有61隻私募基金借道基金專戶或券商資管的通道發行,而取道信託的陽光私募產品僅有44隻。
而在牌照紅利流失,領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以信託為發行載體的陽光私募規模也出現明顯縮水。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截至7月22日,今年成立的陽光私募數量達到1048隻,總規模為243.66億元,較去年同期內361.87億元的規模縮水32.67%。
在業內人士看來,信託公司通道業務的日漸式微與行業背後行之將盡的制度紅利有關。而隨著監管收緊和資管業的持續開放,其制度紅利或將進一步收窄。
「信託具有財產獨立、破產隔離等法律特性,像資產證券化等項目中就離不開信託關系的支撐,而其他資管計劃仍然屬於委託關系。」潘堯指出,「但是在傳統業務,特別是通道業務上,信託公司的優勢正在快速喪失。」
⑼ 私募投資基金分類有哪些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類型主要有:
A.成長基金。投資於成長階段企業。
B.並購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資於穩定成長期的企業,這些企業通常可以提供連續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潛力的財務報表,通過企業內部重組和行業整合來幫助被收購企業確立市場地位。
C.重整基金。專注於為陷入財務危機的企業提供財務拯救。
D.夾層基金。通常以股債結合的形式投資處於穩定成長期而上市之前的企業。
E.房地產基金。直接投資於房地產相關項目以獲取收益。
F.基礎設施基金。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
G.母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集合計劃、專項資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