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備案對基金託管有何要求
我們在進行私募備案的過程中,對我們的基金託管是有要求的,就是我們除了基金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那就是需要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而其要在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者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的說明,合同中也要明確的表示出來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結解決機智的相關章節。
㈡ 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質或要求嗎
開辦託管業務需要銀行取得託管業務資質。目前約19家銀行有託管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開辦託管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負責託管業務的專門部門或機構;
(二)有充足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具備保管託管財產的條件;
(四)有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軟硬體設施;
(五)有完備的託管業務系統,包括網路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
(六)具備保管財產、會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能力及相應的應用系統;
(七)建立相應的託管業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託管業務管理指引、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
(2)私募基金託管注意事項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㈢ 私募基金託管方問題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託管方都是銀行,一般銀行都喜歡這業務,沒什麼問題
㈣ 私募基金託管標準是怎樣的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二十一條
目前法規並沒有對私募有強制託管的要求,也就是說:基金合同約定要託管的,需要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未選擇託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約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注意,盡管當前並未有法規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進行託管,但就數據來看,有相當一部分私募基金選擇了託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家發行的66,649隻已備案的私募基金中,48,136隻私募基金選擇了託管機制,佔比約為72.22%。也就是說,有超過70%的已登記私募基金選擇了進行託管。
㈤ 私募基金託管人有哪些要求是什麼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會員。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㈥ 私募排排網:私募基金託管認識誤區有哪些
私募基金託管不等於私募監管
當前,私募基金並沒有強制要求託管。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私募基金的託管人除了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外,還可以由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而對於那些需要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的私募基金來講,在賬戶安全方面,根據《基金法》,託管銀行的職責主要在於「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根據中央編辦印發的《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證監會負責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實行適度監管,保護投資者利益。《通知》中也並未賦予託管銀行甚至銀行業監管機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職責。
私募基金託管不等於財產保全
在投資者的財產保護方面,按照《基金法》的要求,作為私募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等職責,這里的「安全保管」「及時辦理清算」是指託管銀行保障資金安全流轉,及時辦理資金交收。
一般來講,託管銀行通過對私募基金的資金閉環管理,監督資金流轉,實現資金與指令的隔離,以此保障基金的資金安全。但這並不等於託管銀行對基金財產具備保全的職責。一旦資金從託管賬戶中劃出,託管銀行隨即喪失對基金資產的控制權,尤其是對於一些私募基金主要用於投資未上市的公司股權,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過程中涉及到企業管理、公司財務、資本市場、交易結構等與投資者資金盈虧息息相關的環節,而這些關於私募基金投資運作的環節已經遠遠超過了託管銀行的職責和能力之外,託管銀行自然不可能也不應該與投資者的財產保全相關聯。
私募基金託管不等於剛性兌付
在各類投資產品中,私募基金可能獲得的收益較高,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也較大。因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同時也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在投資准入門檻上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而對於私募基金的風險提示方面,《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明確禁止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從相關的法規和管理辦法上講,私募基金明確了投資者需要風險自擔。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等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強調打破剛性兌付、防控金融風險等要求。證監會也多次表態,明確要求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禁止剛性兌付。